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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上缴财政”不能只是戏言
作者:王炯木    我来说两句(0)  时间:2006年11月27日08:34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4日正式公布。条例规定,今后公安机关要将各项罚款全部上缴财政,人民警察加班必须补休或给予补助。(11月25日《京华时报》)

  应该说,遏制“以罚养警”,规范执法机关的收支运行,法律早有明确规定。

  1995年施行的《预算法》所规定的预算收入的组成将罚没收入列入其中,意味着其必须上缴财政并执行预算管理;而《行政处罚法》说得更明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因而公众这回看到的“警察罚款须全部上缴财政、以罚养警将视为违法”其实并非新闻。

  那么,在法律层面对公安机关的收支规范进行了N次罗嗦之后,“上缴财政”、“收支分离”会不会再一次变成一纸法律白条?

  在我看来,现在到了必须彻底廓清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所有执法机关的财政分配关系的时候了。

  一方面,执罚收入与执法机关的利益关系必须彻底割断,执罚收入是依仗国家公器实现,本质上是国家收入而非部门收入,其罚款收入与财政支出的分配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地方财政须强化对执法机关的履职责任,其正常经费应予以全额保障,即使执法机关没罚到一分钱,在经费安排上也不能搞歧视性“政策”。

  事实上,生活中我们曾一次次所见识的那些“以罚为本”的执法,其背后都是财政体制的失范。

  多年来,执法机关在“经费不足”的理由下搞创收,地方财政在“(执法机关)人员超编”的理由下未能全额保障,于是默认着其“创收”以减轻责任,于是让“收支两条线”成为形式进而使法律打折。

  “经费不足”是事实,“人员超编”也是事实,执法机关因为有着罚款收入的自留地而经费需求味口大了同样是事实。这些基本的事实如果不得以改变,基本关系不能理顺,即便是法律层面上的要求,“上缴财政”执行起来就有可能只是一种假象。

  来源:河北青年报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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