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在郑州市某立交桥下约300米处开了个洗车行。21日下午,3名身着警服、自称是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的男子来到店内,要求马先生以后不准在这里干了。马先生向他们索要证件和手续,他们不仅不出示,反而在接连两天时间里,多次用警车堵在洗车店前,使洗车店无法营业。马先生气愤地表示:“执法也得有个执法的样子,他们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呀!要是他们提前通知或者拿着文件让看看,我能不搬吗吗?”(11月23日《河南商报》)
尽管马先生的这处洗车店,可能确实不符政府现行的管理规定而应当该搬迁,但从马先生的要求和表态看,他还是一个很明事理、很讲道理的公民。马先生的这句话说得通俗又精辟:“执法也得有个执法的样子”。是的,因为凡是冠以“执法”二字的公务活动,都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条款及程序进行。只要执法者达到了这个执法标准,才算是“有执法的样子”。
然而马先生遭遇的“执法”却是:执法者不仅不出示证件和文件,不仅没有文明执法的起码风度,反而用执法车辆堵住执法对象的营业门面!那么,无论是从所采取的执法程序来看,还是从所采取执法手段来看,这些警察还有一点本该具备的“执法的样子”么?
固然,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相当的严肃性,因而执法活动就属于一项严肃的公务活动。但就我看来,严肃的法律法规,也并不会因为执行人员的态度强硬、执行手段的粗暴而更能显其威严;而只能是在既严格又文明、既严肃又人性的和谐氛围中,使法律法规获得最好的执行效果才会显示其威严。象郑州马先生这样,首先就对执法程序和执法态度不满,又怎能获得理想的执法效果呢?而执法的效果未达到,这显然就是对法律法规严肃性的损伤。
可以这样说:老百姓很多时候之所以对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存有反感心态,关键就在于有些执法人员缺乏起码的“执法样子”,总以为掌握着执法权就属于这个世界高人一等的“天王老子”,于是就把执法对象看作可任意诈唬的羔羊、可随意对其吆五喝六的下等公民。这样一来,百姓即便很想积极主动地配合执法行动,可就因忍受不了冷酷的执法态度,最终也不得不跟着“蛮横”起来,使原本可以顺利完成的执法行动,陷入意想不到的窘境;尤其重要的在于,执法机关及其执法者与公众的感情关系,陷入愈来愈呈南辕北辙状态的尴尬。
法律法规不会因为“强硬执行”就能更显其威严——执法者们应当好好记取。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