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权威是社会稳定的最后屏障。只有当民间的自我调节、政府的协调及行政仲裁不尽人意时,矛盾与冲突才会诉诸司法的渠道。但这最后的屏障,也往往被一些地方官员所打破。安徽省无为县政府部门的乱作为,抗拒高院判决就是最典型的一例。
“省高院去年已经判我们胜诉了,认定无为县向黄某颁发土地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今年县国土局又给对方办了一个。”这是安徽省无为县苏果超市总经理段祖武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一句话。该县中心广场的市政大楼后连接东西马路出口的七十多米的公共通道被封死,东入口处铁门紧锁,西入口搭建了一处门面房,原本作为公共通道的路段变成了“私家庭院”。记者通过采访发现了三个怪现象:一是“公共道路”无偿出让给个人;二是公共设施被占竟无人查处;三是无视法院判决二次发证(2006年11月21日《法制日报》)。
无为县市政管理处副主任翟俊生说:“这块地原本是公用道路,除了通行功能外,还兼具消防、地下管道、化粪池等公共设施功能。”既然是公用道路,政府为何能够颁发土地证呢?其“依据”是黄某与县市政管理处签订的购房合同,该合同第九条约定:“该房后两头通道和后院产权归乙方(黄某)所有,甲方(市政)帮助将两头通道封闭,不另计费。”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坚持有偿原则。无为县有关方面把国有土地无偿转让给私人的做法显然违法。但我又想,无为县市政管理处把这块公共用地无偿转让给私人,仅仅是为购为购房者提供方便?“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238.83平方米城市土地,要值多少钱?根据规划,这地方不仅是人行通道、宿舍出口,也是消防间距和通道。由于出口被封,通道被堵,当地的消防部门已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但都因种种原因而无法落实消防安全整改措施。按照消防条例“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占用消防间距,更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但黄某为何就可以?土管部门为何还要发土地证?这里面有不有猫腻?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为何不查查,给百姓一个交待?
出现这样的现象,一是地方官员的“乱作为”,二是地方官员的“不作为”。这两个看似南辕北辙,互不相关的现象,其实指向的是同一个问题,在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中,“政令不行,有法不依”已是普遍的现象。无为县的公共设施被占竟无人查处;有关部门无视法院判决,无不说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它是损害司法公正的毒素,更是权力腐败的温床。
让人甚感吃惊的是,无为县土管局无视法院判决二次发证。这是一起无视公民权利,肆意侵害民众利益,公然践踏法律的事件。在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公共通道属综合楼的所有业主共有,安徽省高院也下达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但无为县国土局又以同样的方式,将该公用通道的土地使用权再次无偿出让给了黄某的父亲。再次无偿出让的理由是:“高院判决无为县政府向黄某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但没有表明以后不能再办理。”这哪象政府官员说的话,倒象社会上的流氓无懒说的话。
这就难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发出如此感叹:“这是典型的地方保护挑战法律权威”。法院的判决常常遭遇类似的“执行难”,而且最难的是涉及政府、部门以及受地方保护的案件。毫无疑问,无为县的“执行难”,最主要原因还是政府充当了违法的主角。这种现象的发生,有着深厚的体制根源,他们敢如此戏弄法律,就是不能撼动他们的位置,如果对他们构成“伤害”,显然就不敢如此胆大妄为。在司法部门纠正后,无为县土管局仍然强行抗法,这种行为极大地伤害了民众对司法的信心,也削弱了司法对社会稳定的屏障作用,对于推进法治化进程是相当不利的。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司法要树立法治权威,就必须真正做到司法独立。不管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应该尊重法律、服从法律;对法律裁决的不满足应该进一步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而不应该诉诸法律以外的手段。否则,就要遭到严厉的惩罚。如果不是这样,无为县这种让高院判决“无为”的现象就仍然会发生。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