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律工作者丘建东,以《人民法院案例选》收录了自己代理的案件而没有被列名,侵犯了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和列名权为由,将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出版出等单位和个人告上法庭。据《成都商报》(11月20日)报道,11月13日,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驳回起诉。丘建东随后提起上诉。
本案从争议内容看,并无特别之处,不过是一件十分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然而,由于原告诉讼中突然追加最高法院为被告,使本案变得特殊起来,它不仅让受案法院感到震惊,而且也引发了学界争议。可以说,本案的胜负已不重要,重要的是以最高法院为被告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面对、如何处理。
事实上,本案原告丘建东状告最高法院是有“预谋”的:丘建东提起诉讼主要目的,是通过这次较真,告一次最高法院。用他的话来说,就是没人状告过最高法院,那么最高法院能不能当被告?哪个法院来审最高法院的官司?一系列问题让以法律为生的他产生了浓厚兴趣。之后,法院驳回了起诉裁定书,且裁定书对追加最高法院为被告一事只字未提。显然,基层法院有意回避了最高法院当被告问题,这让丘建东很失望,于是他提起上诉。
笔者认为,丘建东的这个真较得好。他的这起诉讼,不仅可能填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大空白,而且还将击中我国法律规定的相关漏洞,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检验我国法治的发展水平。在笔者看来,原告丘建东与受案法院的第一个回合中,就已经暴露出一些令人遗憾的问题。从现在法律规定来看,基层法院回避最高法院当被告的做法是违法的。
在我国,法院作为被告的案件已并不鲜见,然而,最高法院作被告还没有过。从法律层面讲,最高法院作为民事活动主体,与其他主体发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成为被告,是不存在任何障碍的,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但由于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相关内容,因此当真正遇到最高法院被诉时,无论司法实践部门还是法学理论界都普遍感到不知所措。究其原因,既受制于我国制定法传统下“法有明文”才方便执行司法习惯,也受制于中国传统法制文化下“为尊者讳”的禁忌。于是,有学者就认为,在现行体制下,无论哪个法院审最高法院都不合适,处理与最高法院的纠纷最好还是通过其他途径,比如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等。
笔者不同意上述学者的意见,因为这是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在这个纠纷中最高法院所属侵权部门与原告地位是平等的,应与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法院区别开来,前者的“最高法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后者的“最高法院”是主管和监督全国法院司法工作的公权主体,性质不同,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也不同。如果涉嫌公权行使不当,理当由最高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监督处理。而如果因为普通民事纠纷,让最高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介入处理,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不管怎样,我们期待着该案进入二审后,能够对最高法院作被告有个明确的说法,以弥补现行法律漏洞,至少也可以引起高度重视。毕竟,类似的案件在今后是无法避免的。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