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深夜,在吉林长春市长庆街上的一家酒吧里,29岁的女子田某对人破口大骂,甚至大打出手。被带到派出所后,她将两名民警脸部抓伤,还打了一名民警20多个耳光。昨日,田某因妨害公务被依法刑拘。“咱们民警真是好样的!不管她当时怎么闹怎么打,民警一下都没还手。”酒吧老板赵先生说。(《新文化报》11月19日)
屡屡会读到类似的新闻——警察被某某醉酒女人打了几十记耳光,警察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而且,居然有的警察被殴打成重伤,也不自卫。11月13日,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新东派出所两名警察在正常出警时,遭到一家茶艺中心约30名女员工的围攻殴打,由于不出手反抗,一警官被打后睾丸淤血,还经常出现尿血现象。(《现代快报》11月18日)
正常的执法行为中遭遇暴力抗法,人身安全受到极大侵害,警察怎么不加以“反抗”?显然,打不还手的警察不是性格懦弱,而是出于一种自我忍耐和情绪控制,而这种“忍辱负重”则是来源于道德和制度的双重“压迫”。
长期以来,很多面向公众的单位和部门比如公共汽车公司和警方,往往出台规定或者进行道德倡导,要求相关人员对“服务对象”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有的甚至还为此设立了“委屈奖”。如此,是导致很多警察打不还手的根本原因。而这种与法律精神相悖的“潜规则”,竟然还引发了某种社会舆论的认同和赞赏——这不,长春这家酒吧老板就把上述新闻中的“打不还手的警察”称之为“好样的”。
警察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国家机器,如果自身安全都不能“自保”,何谈保护公共安全?所以,打不还手的警察固然不是“孬种”,但也绝不是什么“好样的”。面对外界侵犯和暴力抗法,警察应该依法进行自我保护,将执法进行到底,而不是毫无原则地忍让。给警察套上“打不还手”的道德枷锁,不仅使一个或者几个警察的个体安全受到伤害,还无形中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