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中央关于农村建设的工作意见接连出台。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日前强调了“农村平安建设”;继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也对公众发布,中央纪委又专门召开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座谈会”。
农村诸多的不安定因素,多与“党风”和“不廉政”有直接关系,尤其是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反映着矛盾冲突的加深、加剧。“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能促进农村安定和谐,这个命题在现时情况下看没多大问题----因为,农村社会矛盾乃至全社会深层矛盾,就是“官权”与“民权”的冲突,“强权”与“弱势”的对垒。
权力方强调“将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作为工作重点”,而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动力、事由也正出自有权的一方。对来自这方面的损害和侵犯,农民群众一方不仅没有制约的条件,连平等对话的机制、机会也没有。
民政部官员介绍说:在民主选举方面,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绝大多数都进行了六次以上换届选举,98%以上的村委会进行了直接选举,选举程序一次比一次规范,干部素质明显提高,实现了村班子由任命制、委任制向选举制的平稳过渡。这样看来,说“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新型民主管理体制已经初步形成”,这种乐观估价还是有客观依据的。然而,另一个基本事实是:“村级民主”无法制约“党风”,不能对政权和“公仆”行为有所影响。
尽管农村选举中的“贿选闹剧”层出不穷,尽管一些候选人用非法手段拉票使民主选举被严重扭曲,还有凭借家族和宗派势力的“强行进入”或“称霸”现象,村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的进步意义仍然无法否认。“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相对“指定选举”、“选举形式”而言,当然文明得多。选票值钱,也同时说明了选举具有真实性。在这方面,农村的村民,比“市民”的待遇还是高得多,即便没能走进真正的、成熟的民主程序,也比城里人减少了一份“假选”的侮辱。
富裕地区要花数百万元竞选一个村委会主任,条件较差的村也要花十几万元、几万元。靠贿选上台的村干部是不会对“廉政”感兴趣的,他之所以去竞选、贿选,本是冲着“不廉政”的目标,就因为“能腐败”才当村官的。贿选,不是什么“为日后的村干部腐败埋下了伏笔”,而是争取一个腐败的机会、一个“不廉政”的权力。
选上谁都一样,谁当了村官都会争取更大的腐败,都要“收回投资”。村民们并非糊涂到选谁都行、谁给钱多就选谁的地步。他们可以自由地选人,但没有任何选择“廉政”的机会,无法拒绝损害他们的腐败。
原因在于:村官争取到的权力,是种“联合权”、“结盟权”。他们由此和上层权力结为利益同盟,而农村的资源、机会都控制在上级权力手中。他们赢得的,本是赖以“合作分赃”的股份。对和上层联手的村权、村官,农民无法监督,对村官与乡官、县(处)官共享的各种资源和机会,农民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去干预,也不敢干预。
民主对廉政的作用无可置疑,但前提是“真民主”才行。当某级“公仆”游离于“民主”所及的范围之外,那“民主”就不是真的,这样的“民主”与廉政或“腐政”就毫不相干了。这就得继续期待大小“公仆”的自律了,根据以往长期的“期待经验”,无可期待。
只要“民主”尚不能制约“公仆”,就得将民主继续“加权”到比“公仆”级别更高、份量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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