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警方日前透露,房屋出租前,警方将与每位房东签订安全责任书,一旦发生煤气中毒事件,房东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房客发生煤气中毒死亡事故,警方将对房东处以每月房租金10倍以上的罚款。(《北京娱乐信报》11月12日)
首先必须承认,这样的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北京的流动人口已达350多万,北京警方的新规定,为房客多加了一道保险,因此是有意义的。
但此举措仍可归结为警方的一种“懒政”。因为确保房客的安全,说到底是警方的责任而不是房东的责任。警方的这条“新规”,实际上把自己应该承担的检查、提醒等责任,转嫁给了房东,虽有“警力不足”等无奈之处,但“懒”是确定无疑的。从实际效果上来看,有些房东居住的地方离出租屋较远、有些房东年迈或工作较忙,而不能完全尽到这些责任,所以这条新规也不能确保房客的安全就万无一失。
进一步思考我们还会发现:这样的规定其实对房东构成了一种“有罪推定”。因为房东如果无法证明自己在房客煤气中毒事件中没有过失,那就必须承担责任。这种由警方单方面为房东规定义务的做法,客观等于“没收”了房东一些原本不言自明的权利,对房东其实是不公平的。
更让人担忧的是,由于类似的做法能够产生降低警方的管理成本,同时转嫁警方责任风险两种效果,所以在许多地方被警方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作为经验来四处推广,有越用越滥的趋势。比如有的城市规定,少数用户不交取暖费,全体不供暖,使按时缴费的用户也被绑架一并受冻;还有城市规定,如果房客犯罪,房东也要承担责任等等。无疑,如果这一趋势不能得到有效遏止,由警方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为公民单方面设置的义务就会越来越多,而被“没收”的公民权利也就会越来越多,这条路的终点让人不寒而栗。
为了防止出现这样的结局,我建议:
第一,凡是包含有为公民增设义务内容的规定,都不能由警方或者其他政府部门以“部门规定”的擅自出台,而必须经由同级人大的同意。
第二,在提交人大讨论之前,应该举行听证会,让被“没收”权利的一方,比如房东代表充分发表意见,警方也应该详尽说明自己的理由,在取得对方的理解并达成共识后,再提交人大讨论;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权利是可以被权利方所放弃的,但却不能被人随意没收。
第三,凡是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些不能剥夺也不能转让的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安全权、财产权以及反抗压迫的权利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没收”。凡是包含这些内容的规定,应该一律被宣布无效,公民也有权拒绝接受。
坚持这三条原则,就既可以动员公众的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缓解警方或政府管理部门的人力、物力不足所造成的紧张状况,也可以避免公民的基本权利被侵犯。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