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1月7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11月10日《法制日报》)。
最高院院长肖扬的例举式的慎用死刑表态完全在舆论的预料之中,当最高法院上收死刑核准权之后,也就为拉开中国死刑改革的序幕做好了制度保障。有别于一些法律专家呼吁非刑事案件不使用死刑的提议,此次提到的四种案件直接越过公众传统的“杀人偿命”的心理底线,首次进入“致人死亡也不必判死刑”的禁区。
包括死刑改革在内的一切司法改革都不应该忽略一个大前提:民意。公众不是司法专家,不会本能地从法律改革的高度去品评具体法律实务调整的崇高性,而会更多地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及长期形成的司法意识中,寻找司法改革的合理性之所在。比如死刑改革,不能忽视死刑的存在毕竟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普遍价值观念,为普通民众所支持,具有满足社会公众报应心理需要的功能。
在公众的观念中“杀人偿命”是再普通不过的法律常识,也是对司法公正最基本的认知,每有杀人而不偿命之司法审判时,公众自然会与“逍遥法外”、“花了大钱”、“上面有人”等联系起来,结论必然是“司法不公”,“正义蒙羞”。这种民意的群众基础之深还可以从一些调查中得到佐证,据2002年的一份抽样调查显示,88%以上被调查者反对废除死刑。面对这样的国情民意,单单靠一道指令终止一些案件的死刑执行,从寻求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上,显然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一些必需的民意疏导安排的配合,这其中包括了死刑改革基础上的刑法制度再完善,及适应新的司法精神的国民司法意识的教育普及。
刑法制度的完善指在死刑适用范围收缩后,通过加大其他惩罚方式,以弥补由于部分案件取消死刑而带来的量刑偏轻,惩罚力度不够,不足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制度漏洞。同时,也是以立法的形式向公众传递清晰的信号:刑罚方式的改变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鉴于长期以来死刑缓期执行的最后执行情况以有期徒刑替代,为防止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必要延长有期徒刑的法定最高期限,严格限制减刑、假释的适用。还应该提高减刑、假释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另外,可以考虑根据犯罪人的具体罪行情况必要情况下排除减刑、假释的适用。核心一点,使公众能够在没有死刑的法律惩罚中,找到司法公正的感觉。
适应新的司法精神的国民司法意识的教育普及,根本目的为减少因死刑范围收缩而出现的公众情绪波动及种种误解,为死刑改革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这方面最高院有大量的工作应该做,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公众沟通,宣讲死刑改革的意义所在,寻求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减少可能出现的隔阂。对于公众意见极大的改革举措,应考虑循序渐进的方式,不强行一步到位。新的司法意识的传播过程也是确立和谐社会应有的价值取向的过程。
在死刑改革上,最忌讳只做不说,我改我的,你说你的,对公众中滋生的不满情绪坐视不管。应达到制度改进与理念转变相结合,实务推进与舆论相结合,真正将死刑改革健康有序地推向纵深。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