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达姆被伊拉克高等法院以“反人类罪”判处绞刑之后,各方反响不一。有的网友认为,萨氏“上不畏大国强权,下关心民众疾苦,综观其整个政治生涯,我以为功依旧是大于过的”。这样的“领袖”被施以绞刑,“民心不服”、“有兔死狐悲之感”(《南方都市报》11月7日)。有人则认为,伊拉克高等法院是“报复机关”,对萨氏的宣判是“激发伊拉克反美武装发动更多袭击的催化剂”(《广州日报》11月7日)。
只要对以上的言论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论者关心的并非萨达姆是否真的犯下了那六宗要命的罪行,换言之,即萨达姆“反人类”罪是否成立。他们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或隐或现地提到“美国”。这表明,他们关注的是萨达姆与美国的关系,这才是评判萨达姆功过的一条“法律”。在这些论者的心目中,萨达姆无疑是一位反美英雄,他只是因为反美才受难的。
按照这些论者的逻辑,只要是反美的,他就站在正义的一面,他的任何暴力活动都是合法的。萨达姆对自己人民所犯下的滔天罪行,都将因为他是一位反美英雄而可以忽略不计,这就是所谓“功大于过”。
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可以断定,以上的看法是错误的。
第一,在法律上,功过不能相抵。如果功过能够相抵,那就意味着,越是拥有功绩的人,他就越有犯罪的资格,这无疑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句空话。
第二,以反对美国的“功”,来抵消对本国人民犯下的“罪”,也是十分荒谬的。这本来是萨达姆用以蛊惑人心的一种宣传,其目的在于转移人们的视线,利用反美英雄的光环来掩盖自己的血腥暴政。而可笑的是,萨达姆这一并非首创的策略,竟然骗过了远在千里之外的部分中国旁观者。
第三,萨达姆的反美是否“有功”,也是值得质疑的问题。入侵科威特使伊拉克人民饱受10年制裁之苦;2003年春天,萨达姆治下的伊拉克更是在美国的打击下土崩瓦解,连萨氏本人也成了阶下囚。
在伊拉克高等法院所罗列的萨达姆六宗罪行中,除了入侵科威特是对别国人民犯罪,其它五宗罪行都是针对本国人民的,它们包括集体屠杀、种族清洗、政治迫害,为此挖掘了一个又一个的群尸坑。在实施这些谋杀的过程中,他的手下还使用了化学武器。
因此,萨达姆所侵犯的,已经非一国一族的生命、权利,而是挑战了全人类的道德底线。我们的一些论者就是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这条人道底线。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