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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征收:不能离法律太远
作者:雨闻青  来源:新京报  我来说两句(0)  时间:2006年10月31日08:21

  日前交通部已经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并下发给全国各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此举被认为意味着明年的养路费仍将继续征收,更像是要为近年来“征收养路费是否违法”的争论画上一个休止符。

  只是这道休止符是否能画得圆满?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6条进行修改后的条文已经写得很分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征收养路费的另一个依据是,2000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通知称,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但行政机关的两份文件就决定了《公路法》的法条效力,这显然难以服人。

  有关部门当然可以解释这仍然只是暂时的。但看看这部7年前就已生效的公路法第36条,7年以后仍然处于休眠状态,这影响的是法律的尊严。那些让《公路法》第36条真正实施起来的实施办法和步骤,7年了还没有出台,这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其实细细想想,近年来,处于休眠状态的法律法规还有不少。去年施行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交强险的第十七条中,一个“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类似规定引来了车主、保险公司、监管部门诸多口水官司;再瞧瞧月前广州数亿房屋维修专款失踪事件,在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打假的背后,呈现出的是8年大收特收维修款与8年资金监管具体制度缺位的强烈对比……

  这诸多事例的共性在于,旨在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一些法条内容总在有意无意中睡了大觉,而一些部门却总能在无声无息中寻找机会维持、扩大自己的利益格局,并逐步弱化甚至消解法的既定意图。

  有评论说,立了法就提高了公众的法律“消费”需求,而提高了需求长时间难以兑现,人们当然就会失望了。立法者做出将道路使用与耗油缴税挂钩的制度安排,目的就是为了改变养路费不合理的刚性征收格局,抑制公路乱收费,从根本上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且也可以有效地节约石油资源,完全契合科学发展观的理念。而作为当初立法的意志贯彻者的交通部门,理所应当让公众明白,如何在考虑采取具体步骤,让国家法律落脚生根。这才是众望所归。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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