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毛寿龙教授,在解读和谐社会时提出一个命题,即“政府要管公共问题而不要管单个人问题”。其后,正如人大行政学系博士生李文钊在10月21的《新京报》所说:“这一观点遭受到了黎明先生的置疑,他在19日《南方周末》上发表了《“‘单个人问题’检验政府效能”》,其核心观点是说政府要管公共问题是废话,而说政府不要管单个人问题是不对的”。
李文钊文章的题目是“为什么政府要管公共问题”,我先“解答”一下这个被博士生重视的“问题”:因为不管公共问题就不是政府;世界上没有不管公共问题的政府。
“他(黎明)的论证虽然有一些真知灼见,但是整个论证过程却是缺乏逻辑的。根据最基本的逻辑学原理,要么我们同时接受这两个命题,要么我们同时否定这两个命题,不可能我们既承认‘政府要管公共问题’,又否认‘政府不要管单个人问题’,即我们不能够同时承认‘政府要管公共问题’与‘政府要管单个人问题’这两个论述”。
这段文字很费解。我虽有真知灼见,但对“基本的逻辑学原理”是不懂的;“政府要管公共问题不要管单个人问题”,这句话有一半是重复的,“是同一个命题的不同表达方式”,如果谁承认其中一句对而否定另一句,谁就违反了“最基本的逻辑学原理”。
模仿“基本逻辑学原理”,我说出这句:“人大校方要管全校的问题,不要管单个教授和学生的问题”。我规定,这是“同一个命题的不同表达方式”,你不能同时承认“校方要管全校问题”与“校方要管单个教授和学生”这两个论述。如果你认为这个逻辑是对的,那就请你本着对母校负责的态度,把这一句话提交给学校领导,坚持要校领导接受、落实它,如何?
李文钊指出,毛寿龙教授提出的命题,是要避免两种极端,试图将公共问题和单个人问题区分开。这两种误解和极端即:一是“将‘公共问题’等同于某种‘抽象性问题’......通过以‘公共’的名义损害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这正是黎明先生反对政府要管公共问题的一种理由。还有另一种是将‘公共问题’直接等同于‘单个人问题’,甚至否定‘公共问题’本身的存在性,认为解决了‘单个人问题’就解决了‘公共问题’,这种误解和极端正是黎明先生所犯下的错误”。我不能不说,所谓“否定‘公共问题’本身的存在性”,这是毫无根据的说法,没有任何实例来证明谁人这样做;我也从来没有以任何理由“反对政府要管公共问题”;我认为解决了“单个人问题”就解决了“公共问题”,这不是犯下了什么错误,而是在表述一个简单的、正确的常识。
“政府要管公共问题而不要管单个人问题,这一论断看似简单,实则十分深奥......很多政治哲学家,经济学家和法学家都在研究这一在黎明先生看来‘不是学术’的问题”。论证这一论断“非常深奥”,这样未免过于勉强。这个问题于我,看似简单,实则还是简单。“在黎明先生看来‘不是学术’的问题”,却有那么多人研究它,这现象说明不了黎明的学术水平如何不堪,更证明不了那些研究者有多么高明。这话说的倒是符合实际,很多所谓的学者每天研究的东西,在我看来的确算不上学术问题。不仅如此,我还提出过“伪学术”和“伪学术界”的概念。我思索过,头上挂着一大串耀眼头衔的学者为什么连话都说不利落?结论是:“学术界”经过多年的逆淘汰,已经进入了“收获季节”。
既然有人认为深奥,既然许多“家”们在刻苦研究,那我就先发表我当机立断的“学术成果”吧:无论谁有多么不讲理的本领,都不能将“公共问题”和“单个人问题”区分开来。
我干脆把话说绝:“单个人问题”,无一例外都是“公共问题”。
我杀了人,至少涉及我和苦主两个单个人,政府要管,这是公共安全问题、法律秩序问题。我自杀,单个人问题,但政府要确任死亡原因,或者发现某种社会问题,即便是出于比较单纯的(比如只是我个人存在心理障碍),还是公共问题。我有病,能不能治,看得起病看不起病,是公共医疗卫生问题,艾滋病,那就更没的说。我家失火,政府得救,不救就烧到“公共”......我先天残疾,我文盲流氓,我衣食无着,我住无所居,我老来无养,我不孕不育,我行路不通,我娱乐无歌,我好端端无哩头承受高空坠物......就说我“绝对隐私”床上的事,那还和法律、文化、道德、科技、市场、传染病等“公共问题”分不开呢!
衣食住行娱,油盐酱醋柴,还有性,这些“单个人问题”,在政府那里都是公共问题;没有单个人问题,就没有公共问题。
法庭通过对“单个人问题”案子的判决,奠定法理基础和积累类推经验解决公共问题。政府解决公共问题,必得从单个人问题入手,解决不了单个人问题,什么问题都解决不了。温家宝总理为民工讨薪,促进了民工欠薪问题的缓解。如果总理先生因这是个单个人问题而无动于衷,解决这个公共问题从何谈起呢?我想,毛教授和李博士生一定会将这种“单个人问题”视为“公共问题”的。
如果还不明白,我只好推出流落荒岛的单个人鲁滨逊为例。想想看,这个和文明社会长期隔绝的人,他的孤独传奇中有无公共问题?发生过哪些公共问题?
当然,我讨厌政府干涉我并不对他人造成妨碍的私权利、私生活,但政府不该管的“单个人问题”,也是“公共问题”,只是对这些问题它不该管,而是应允许单个人或民间社团自行管理。政府该管的事务,和“公共问题”并非对等关系;政府不该管的,也不和“单个人问题”对等,这个道理,作为学者该清楚的。
政府不该限制而强力限制,是侵犯“单个人权利”,这样管法,属于性质恶劣的“公共问题”;公权侵犯无辜的单个人,就是“公共”之敌。而政府不管单个人问题,则肯定是渎职失职。这种现象眼下倒是非常普遍。李先生担心,如果强调政府致力于“单个人问题”的解决,会导致“放弃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放弃个人的道德和追求......无论是个人,还是整个社会都需要为此承担很大的损失”,这实在是多虑了。还请将心放平掂量掂量:担心政府对中国单个人的责任承担过多,有这个必要吗?
我提出“‘单个人问题’检验政府效能”的命题,李先生认为“是一种比较‘时髦’和‘鼓舞人心’的口号”,“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悲剧”。我可没这么可怕,也没这么大的能量。“单个人问题检验政府效能”和“口号”不沾边,它只是一种最基本的工作原理和方法。当政府预定或检验工作目标时,必得对“单个人问题”进行调查、统计、分析--你们行政管理系的学生、学者即便过去没用过这种方法,以后还是免不了要用。
附《新京报》李文钊文:
为什么政府要管公共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在对和谐社会的解读中,提出了“政府要管公共问题而不要管单个人问题”的观点。
这一观点遭受到了黎明先生的置疑,他在19日《南方周末》上发表了“‘单个人问题’检验政府效能”,其核心观点是说政府要管公共问题是废话,而说政府不要管单个人问题是不对的,并以公共问题最终是由单个人问题组成,以及抽象追求公共所导致的悲剧为由,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论证。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他的论证虽然有一些真知灼见,但是整个论证过程却是缺乏逻辑的。根据最基本的逻辑学原理,“政府要管公共问题”与“不要管单个人问题”是同一个命题的不同表达方式,要么我们同时接受这两个命题,要么我们同时否定这两个命题,不可能我们既承认“政府要管公共问题”,又否认“政府不要管单个人问题”,即我们不能够同时承认“政府要管公共问题”与“政府要管单个人问题”这两个论述。
政府要管公共问题而不要管单个人问题,这一论断看似简单,实则十分深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很多政治哲学家,经济学家和法学家都在研究这一在黎明先生看来“不是学术”的问题。政府要管公共问题,确实不是学术,每个人都能够说,但什么是“公共问题”,就不是每个人都能够回答的问题了。“公共问题”与“单个人问题”之间的差异是什么,更是学术性问题了。
其实,在有关什么是“公共问题”的理解之上,我们通常存在两种误解和极端。一种误解和极端是将“公共问题”等同于某种“抽象性问题”,或者直接将之归结了某种“抽象性公共利益”,通过以“公共”的名义损害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这正是黎明先生反对政府要管公共问题的一种理由。还有另一种误解和极端是将“公共问题”直接等同于“单个人问题”,甚至否定“公共问题”本身的存在性,认为解决了“单个人问题”就解决了“公共问题”,这种误解和极端正是黎明先生所犯下的错误。
事实上,毛寿龙教授提出“政府要管公共问题而不要管单个人问题”,正是要避免这两种极端,试图将公共问题和单个人问题区分开,并将公共问题建立在个人基础之上。要达到这一目的,那么我们只能够从“否定性”的角度去定义政府职能,即政府应该尽量做去避免“恶”的发生,尽量为每一个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而不是从“肯定性”的角度去定义政府职能,即政府应该尽量去满足每个人的要求,提高每个公民的福利,以致解决公民个人的问题。
从“否定性”的角度去理解政府职能,会强调政府致力于“公共问题”的解决;从“肯定性”的角度去理解政府职能,会强调政府致力于“单个人问题”的解决。但是“单个人问题”的解决最终需要所有人来承担成本和付出代价,每个人看似从政府中获得了许多,并且都试图让政府来帮助解决个人问题,放弃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放弃个人的道德和追求,结果每个人的“单个人问题”不仅没有能够解决,而且还创造了更多的“单个人问题”,无论是个人,还是整个社会都需要为此承担很大的损失。
因此,认为政府应该致力于解决“单个人问题”,“单个人问题”检验政府效能,是一种比较“时髦”和“鼓舞人心”的口号。但是它同追求“抽象性公共利益”一样,同样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悲剧。
区分“单个人问题”和“公共问题”,单个人问题让私人自己解决,公共问题让政府来解决,甚至鼓励私人自己来解决一些“公共问题”,这大概是毛寿龙教授所倡导“政府要管公共问题而不要管单个人问题”的含义吧。
李文钊(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学系博士生)
附文2:《南方周末》黎明文
“单个人问题”检验政府效能
毛寿龙先生是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行政管理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作为搜狐嘉宾,10月10日下午对网友讲了许多,访谈的主题是“政府要管公共问题而不要管单个人问题”。
没有人认为政府不要管公共问题,“政府要管公共问题”,不是学问,而是废话。
“政府不要管单个人的问题”,这对吗?不对。政府对每个“单个人”负责,它的执政行为涉及每个国民,并让国民感受到它的正面存在价值,这个政府才称得上“管理公共事务”,才是个“公共政府”。
“为人民服务”一直喊得山响,过去的习惯却是只承认“人民”,不承认“单个人”。“我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为你服务的,因为你不是人民”???这一“执政理念”和“服务理念”曾经大行其道,结果是政府系统和所有社会功能单位都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为具体人服务。“文革”中是“为人民服务”喊得最响的时候,却正是人民权利、权益失落最多的时候,是“人民政府”的“服务”最不为人民的时候。
没有具体,也就失却抽象;没有“微观”,则无“宏观”;没有局部,就没有全局。政府不管单个国民,也就是没管“公共问题”。单个人的权利集合,即国民权利;单个人问题的集合、汇总,即“公共问题”。“不管单个人问题”,铁定是“没管公共问题”。
政府管不管公共问题,从具体的一个人一个人的问题上见。政府就是为避免“单个人”的冤屈,为保障“单个人”的权利设立和运行的,历史事实已经证明,抽象地强调为国家、为社会、为公共,这种抽象强调的危害是很具体的。
“单个人”应该对政府具有“最终检验权”,不必要求他们根据“专业标准”。实际上,只要每个“单个人”的检验权得以落实,那个检验标准即包括了各方面、高质量的“专业标准”。毛教授所说的评价政府的标准有三个(老百姓满意不满意,行政考核满意不满意,另外有一个专业标准)。这里我要指出:“单个人”的标准,是监督、检验“行政标准”和“专业标准”的标准。
每个“单个人”挺直腰杆对政府主张个人的权利;每个“单个人”拥有监督政府的权利并能有效制止公权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每个“单个人”都有权以自身的视角、按自己的标准审视政府的执政心态和运作效能???有了这种制度及其制度规定出的环境,“和谐社会”才具备起码的“建筑要素”和“社会特征”。这种情况一旦实现,诸如政府职能问题,管什么或不管什么的问题,评价管得好还是管不好的问题,全都迎刃而解,也就不至于劳动大批精英挖空心思絮絮叨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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