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1日起,所有报刊包含性病、癌症、人工流产等12类内容的医疗广告将一律暂停发布。昨晚,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工商总局紧急发出了上述通知,并提出了7项禁止性规定。(《重庆晨报》2006年10月24日)
性病、癌症、人工流产等12类内容的平面医疗广告违法在先,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三条、第二章第八条分别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可见此类广告基本上没有不违反这两条的,当然企业也会辩称现代社会具有性诱惑性挑逗的东西太多了,他们的广告并不算什么。但法律只要放在那儿,威严就存在。媒体发布这样的广告同样也已经多年,没受到禁止。这些我们姑且不论,过去了就让它过去,我们更关心11月1日后报纸们的反应和作为。
笔者知道这样的禁令对纸媒,特别是报纸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去年以来报业的广告经营寒冬至今还未渡过,禁令自然让报纸们雪上加霜。记得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7月的时候曾出台规定,减肥、丰胸、增高、药品、医疗器械五类电视购物节目从8月1日起实行“禁播”。结果“禁播”的第一天12家省级卫视仍在播出各类甩脂机、丰胸等禁播节目,其疯狂势头不减往日。甚至到晚上23时许,重庆等电视台仍在播出禁播广告。(《新京报》2006年8月2日)
笔者通过百度搜索了一下,今天在第一时间刊登“性病等12类广告禁上报刊”新闻的报纸仅《新京报》、《重庆晨报》、《成都日报》等少数几家。当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工商总局昨晚才紧急发出了上述通知,并提出了7项禁止性规定,或许是各大主流报纸们的值班编辑包括副(值班)总编辑们没能及时得到消息。相对于纸媒的沉默和失语,网络媒介异常的活跃,各大门户无一不是将该新闻放在新闻推荐的前几条中。
7、8月电视“禁播”令时,很多的报纸参与了对广电媒体的大批判,笔者当时也参与了那次违反“禁播”令的媒体事件的讨论,并指出法治社会绝不宽恕违反“禁播”令的媒体,认为惟有此才能让媒体们坚守媒体的职业“伦理底线”。只是不知道这次报业广告禁令轮到纸媒自己时,你们还批判吗?或者11月1日有报纸违反“禁登“令,其它报纸该如何扮演自己的角色,沉默或者声讨、批判?
笔者在想7月的“禁播”令,没能禁住一些惟利是图的电视媒体,不知道这次的“禁登”又有哪些纸媒会同样违反“禁登”令。我想媒体和投放广告的医院、企业要赚钱是一定的,并应该得到保护。但是如果法律不肯对那些违法在先的媒体和医院、企业施以惩罚,以至于他们觉得因违法成本不高而绝不放弃这种违法行为,不肯在道义上为公众讨回公道,法律的威严和正义性将彻底扫地。本来我们的广告法摆在那十一年了,可问题还这么严重,电视台居然在“禁播”令发布后公开袒护这些违法者,法律的尊严何在?而事实是,“禁播”令3个月后电视台的减肥、丰胸、增高、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又重新变相,或者在有的地方甚至“光明正大”地播放。如此的禁令就这般效果,谁又不怀疑这次对报刊的禁令不会一样遭遇同样结局。
也正是因为有了对于媒体的一而再,再而三的放纵,才有了今天的公开对抗和肆无忌惮。在此我不得不说,犯了什么法必须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绝不再宽恕。我们拭目以待平面媒体性病广告“禁登”令将如何收场?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