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政府公共权力,构建完善的反腐法律体系
我国政府一直在不懈的努力构建反腐败法律体系。从法律体系的完整和有效来看,在《宪法》之下,限制政府公共权力需要一般法律体系和特殊法律体系的呼应结合。
一般法律体系至少应当包括《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程序法》等。迄今为止,除了《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以外,我国其它法律都已经制定完成并付诸实施。针对一般法律,我国需要做的是根据它们对公权限制和对私权保护的有效性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以形成比较完整的权力运行所依循的规范框架体系。
特殊法律体系则直接服务于防止和惩治公职人员的权力腐败行为。在这个方面,我国基本是处于法律空白的状况。根据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针对腐败的特殊法律至少应包括:第一是《信息公开法》,目的在于建立阳光政府,保证透明行政,杜绝暗箱操作,强化政府责任;第二是《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目的是公开公职人员家庭财产档案,便于公众舆论的监督,促使公务员拒绝不正当收入,减少权钱交易行为;第三是《反洗钱法》,目的在于将金融诈骗、侵占挪用公款、出口骗税骗汇、贪污受贿等公权腐败所得纳入刑法打击范围,通过认同国际惯例和建立国际合作机制,进行超国境追查打击腐败分子通过洗钱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犯罪行为;第四是《公务道德法》,目的是明确而详细规定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是非界限,建立合法用权和非法用权的标准,使公务人员有一个全面约束用权行为的操行手册。
用定期的民主选举减少公权腐败
定期的民主选举是减少公权腐败的根本性措施。关于腐败与反腐败的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任何一种公共权力的基本走势就是伴随时间推移逐渐走向盘根错节和结党营私。一般来说,执政管理权连续任期超过8―10年以后,往往就要发生腐败与异化。
因此必须对各级政府的关键权力职位实行定期民主选举及其所形成的机制来保证公权的流水不腐和户枢不蠹。实际上我国已经注意借鉴国外的一些制度反腐经验,只是效果有欠彰显。试想,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不能依宪行使权利来决定“公仆”命运的时候,其它任何制约监督公权的形式除了逐渐徒有虚名、成为听凭权力摆弄的木偶之外,再也不会是别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以选举为特征的民主制约机制是所有监督举措的保证,是整个制约公权体系的灵魂和核心。所以,完善民主选举,通过真实选举这种“洗牌制度”来中断所有公权力盘根错节、结党营私的规律性腐败进程,以确保政府及其官员的诚实、守信、廉洁和效率,这是我国党和政府在反腐与廉政建设中不能拒绝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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