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中飞,一名县教委的办事科员,一名爱好舞文弄墨的瘦弱文人,8月15日,在闲暇之余,他用手机编发了一首有关时事的打油诗。但万万没想到的是,半个月后,警察找上门来,这条让自己小有得意的短信竟招来牢狱之灾——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把他送进看守所关押了一个月。
; 警察搜查了秦的办公室的书籍、电脑等,没收了秦的手机及QQ号,并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据报道,公安机关还传讯了短信的二次甚至三次传播和接收者,“至少有40多人受到牵连”。
所谓诽谤罪,根据刑法,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应该认识到,“诽谤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诽谤行为以及相关民事侵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首先,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也就是说,秦中飞的“诽谤”对象不可能是党和政府,也不是某个机关、组织,而是个人,在这里,大概是指现任县委书记蓝庆华、县长周伟。
有法律常识的人应该都清楚,根据刑法,诽谤罪这类罪行“告诉的才处理”,而且属于“刑事自诉”的范畴,即法定的告诉人只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报告举证案情,并要求对侵害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告不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第171条规定,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时,必须提供证据;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也就是说,若要证明秦中飞犯有“诽谤罪”,负有当然举证责任的是县委书记蓝庆华、县长周伟。
然而,在“彭水短信案”中,我们可以发现,彭水县现任县委书记蓝庆华、县长周伟始终躲在幕后。具体操作这一案件的,不论是取证,还是最后查封当事人电脑、手机等,都是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请问,在这个“刑事自诉”案中,当地公共部门哪来的权力去干涉一个公民的自由和隐私?除了“以权压法”之外,我想不出第二个解释。
当然,诽谤罪也有一个特别条款,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比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影响国际关系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可提起公诉。秦中飞的一首小小的打油诗,危害社会秩序了吗?引起群众公愤了吗?影响国际关系了吗?而且,“受害者”蓝庆华、周伟身体健康、人格健全,没有理由“不能告诉”。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