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邱兴华案件审判的前一天,安康中院宣布将对此案庭审进行直播。但在10月18日,电视台突然接到通知,暂停直播准备,改为录像播出。这一消息多少令关注此案庭审的公众有点失望。那么,庭审直播应当按照什么样的逻辑来确定规则呢?
从国际规则来看,《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要求媒体记者可以参加公开审判案件的庭审和进行报道、评论。而各国的经验事实是,越来越多的法院正在对很多案件进行现场直播。美国的辛普森案、科比案等戏剧性的审判,也都是以庭审直播的形式吸引了全球人的眼球。美国法律是如何对待庭审直播的呢?这也许是一个可以借鉴的国际资源。
美国媒体有一项“获知刑事审判信息”的权利。在20世纪50、60年代,美国的一部分州开始授权庭审直播。1978年的全美各州首席大法官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公布了州法庭上电子报道范围的标准,此后允许电子转播的州的数字急剧上升。总的来说,美国最高法院将是否可以直播的权利授予了审判法官,但是为了维持秩序,法官会要求这种录音录像报道是“静止和无声的”。
庭审直播利大于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一个案件的启动可产生六种“社会利益”,这些利益可因庭审直播而强化:可以为公众提供对司法系统的更加完整的理解来促进对政府事务的更加广泛的讨论;提高公众对正义的领悟,而这只能通过更加全面的程序公开才能获得;提供重要的社区忧虑、敌意的释放口;通过公开司法程序防止腐败行为;增进所有诉讼参与者的表现;阻止伪证的发生。
在我看来,新闻原则和司法公正是可以兼得的。庭审直播是一个价值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技术活。只要法官对庭审直播进行必要的技术上的控制,如要求“静止、无声”、以公平抽签的方式等限制媒体记者和旁听人员的数量,庭审直播是可以实现双赢效果的。
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庭审直播的更详细的规范性司法文件,200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其整体精神是符合司、媒关系基本逻辑的,但过于原则化。现在需要规范的是:法院在什么情况下许可;媒体应当遵守哪些具体规则等。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