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院出台《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了所谓的农民“同命不同价”等现象。据悉,此意见将于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10月19日《重庆晚报》)
“同命不同价”,实质就是“城乡二元化”的延续,本质上仍然是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农民的歧视。
这些年来,有很多人为争取农民的“同命同价”呼喊,农民也为争取“同命同价”打了很多官司,但这一歧视性政策从未松动。今年7月成都一进城农民车祸身亡获得了和城里人一样“同命同价”的判决,农民获得了更多的公民待遇,这件事当时曾在舆论界引起轰动,因为我们的公平更多得到了体现,这无疑是一个进步。
作为直辖市的重庆,市高院直接出台“同命同价”的指导意见,带给农民的不仅仅是更多的赔偿,更是“同命同权”的体现。
其实改革就是为了追求公正(户籍制度也好,“同命不同价”也好),这不仅是道义问题,也是个可行性问题。好比一个大家庭,分家是必然的,关键在怎么分?财产分配不公平必然导致矛盾和争端,于是公平分家是必须和可行的选择。我们知道公平的实质就是用同样的规则对待不同的个体,公平也便是深化改革争论得出的基本共识。所以给予所有群体,无论权贵或者平民以公平的待遇,便是最重要的目标。
这份指导意见规定,只有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才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遗憾是有的,但我们相信这样的意见出台已经是历史性的进步。多么期望作为公民的农民获得更多本属于他们的权利,享受更多的“相同规则”。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