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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更需要完善私法而不是公权介入
作者:邹云翔  来源:中国青年报  我来说两句(0)  时间:2006年10月19日08:40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条例》将网络恶搞纳入调整范围,违者可能被罚款拘留。在网上发布侮辱他人的信息、散布不利于他人的言论、进行人身攻击、诋毁他人形象等行为,将招致相应的处罚、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以5日以下拘留。(《北京晨报》10月17日)

  法网也能罩住互联网。笔者并不反对利用法律对网络上的行为进行调整,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调整应该是理性的:相信公民会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不应该有盲目的公法崇拜,迷信直接使用国家强制力。具体到上述法规,笔者认为网络侵权,应该首先使用私法规范进行调整,而不是靠罚款治理。

  与现实生活一样,“在网上发布侮辱他人的信息、散布不利于他人的言论、进行人身攻击、诋毁他人形象等行为”也会发生,但是与现实生活不一样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这样的危害,人们往往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甚至要求精神赔偿。而刑法与行政法,仅仅是保护法,当民法手段不足以保护公众的利益时,这些公法才会出面,还社会以公正。因此在社会关系的调整中,公法保护并不是最优的选择,而是最后的选择,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法律谦抑性的体现。

  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保护者,针对网络侵权,法律应该相信公民会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我们也发现,有很多网络侵权,公民却不积极行使救济权,原因何在?我想并不是公民无视自身的利益,而是因为保护自身利益的民事法律的不完善:比如极其苛刻的举证条件,极其有限的赔偿范围,没有惩罚性赔偿,这些使得民事手段不能够很好地保护公众的权利,使得公众不积极地行使权利。

  当此时,国家应该做的是,制定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方便的诉讼救济途径,使得公民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更好的保护自身的权利。而不是不积极完善民事法律,听任物权法、惩罚性赔偿等民事法律与制度缺位,却不遗余力地制定各种各样的行政法,直接介入公民之间的纠纷。其实对于民事冲突的双方来讲,过分强大的国家公权均不一定是好事。

  这样的立法又一次表明,习惯于用公法的思路解决私法的冲突,将每一次私人的纠纷都看成一次对于国家的冒犯,这样的思路并不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国家应该充分尊重个人的努力,当个人无法保护自己时才应该出现,而不应该直接介入公民间的冲突,更不应该以公民冲突为由,收取本应由冲突一方得到的补偿。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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