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执法、野蛮执法、无理执法、滥用联合执法等等,都与和谐社会格格不入。个别行政执法部门的暴力执法、违法执法、无理执法严重影响了执法形象,新闻媒体频频曝光,老百姓怨声载道,就连法院也直言不讳并提出司法建议。
据《新京报》10月17日报道,虽然150名秀水街市场老商户状告朝阳区政府及朝阳区城管监察大队拆除市场行政违法一审败诉,但北京朝阳区法院在近日发布的调研报告中指出,行政机关在拆违工作上存在诸多问题。如主体违法、滥用行政强制权、联合执法存在问题较为突出、有关部门不能以正确态度应对诉讼、强制拆除的执法依据较为混乱。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和语境下,我想提出“和谐执法”这个概念。要实现和谐执法,关键是方式上依法执法,态度上与民为善,目的是促进和谐,而不是持敌视的态度视执法对象为敌人,视执法权为为特权、强权。要让包括执法对象在内的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尊严,也感受到法律的温情,执法的亲和力。
和谐执法,就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要严格遵守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定的程序执法。要给执法对象讲法理讲道理讲情理。
和谐执法,就要慎用联合执法,防止滥用联合执法。联合执法在各地屡试不爽,关键是所谓的“管用”,能给执法对象以威慑力,可以规避法律规定的复杂程序,高效率地处理一些棘手的问题。因而,在旧城改造、违章建筑、农业、移民搬迁、计划生育、工商行政处罚等方面,联合执法往往是一哄而上。取得了成绩与战果是大家的,出现了问题和责任也是大家的,这就容易形成执法部门间的责任不清,同时也让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犯时,得不到法律的应有保护。退一步讲,即便是实践中需要运用联合执法的话,也要重点分清相关部门的责任问题,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责任,明确奖惩。
和谐执法,就必须痛下决心解决城管执法问题,重塑城管形象。如今,老百姓往往把城管执法与“野蛮”联系在一起,似乎城管执法人员就只热衷于搞“扫荡式”的野蛮执法。我希望城管部门在执法时经常扪心自问:城管究竟是为谁执法?执的国家的法还是自家的法?谁赋予了城管人员在光天化日之下搞打砸抢的执法特权?
和谐执法真的很难吗?否。在古城西安,城管与小商小贩和谐共处,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在进行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凡违法行为轻微或初到西安市的投资商、外地游客违反有关城管法律法规的,以批评教育为主,首次违法的免予处罚。
执法的最佳状态是和谐: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执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和谐,合法与合理的和谐,实体与程序的和谐,管理与服务的和谐。经济利益驱动、部门利益膨胀、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能力差等等,都可能打破执法的和谐状态,诱发种种执法综合征。
古语云:“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构建和谐社会,行政执法也要注入新思维,让和谐执法成为行政执法的主流。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