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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走出行政荫蔽
作者:王琳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我来说两句(0)  时间:2006年10月18日08:40

  据《北京晨报》报道,“十一五”期间,北京将建立消费保护委员会。据北京工商局副局长罗文阁透露,与目前的消费者协会相比,设想中的消费保护委员会将覆盖更多消费涉及的部门和环节,具有更强的权威性,综合协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一个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组织,本应区别于行使公权力的政府机构,更应避免成为行政机关之下一个部门。然而长期以来,我们的各级消协却安然于工商的浓荫遮蔽之下,一旦被指“保护不力”,就大喊委屈,比如作为社会组织的消协“权威不够”啦,缺乏刚性的处分权啦。于是,我们的一些行政部门就开始筹划设置一个“具有更强权威性”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了。

  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自然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积极作为,但问题在于,从大多数国家践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来看,仅有政府部门的管制与强压并非就能如愿树立“更强的权威”。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席卷全美的“消费者运动”就是由民间推动的,在这场如火如荼的维权斗争之后,美国一些致力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组织相继成立,它们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政府机构不可替代的功能。这些机构都是借助于民间的力量,依靠自己的努力作为,成为了消费者心中的“保护神”。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权威性”的树立,并不在政府机构的“力捧”或“赋权”,倒更在其自身的作为。用国内一个流行官场用语来表达,就叫“有为才有位”。我们一味地信赖于行政主导,甚至行政包办消协,在消协的功能发挥并不如人意之后,又以行政之力对消协实行强制“升级”来提高其“权威”。一个不依靠广大消费者,而只知被动接受行政荫蔽的“准官方组织”,如何能够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中,进而成为消费者心中的“娘家人”呢?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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