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工人日报》昨日报道:10月11日,在杭州召开的2006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讨论刑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我国著名的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京平大胆提出:对外来民工等弱势群体初犯且轻微的应该在量刑上实行宽容。
其实,黄京平的思维并非首创。从6月1日起,江苏省公安厅出台的“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就规定: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情节较轻的,应从轻处理(6月1日《扬子晚报》)。黄京平只不过是将江苏的做法范围扩大罢了。
不可否认,农民工为生活所迫犯罪确实是客观存在,甚至不在少数。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农民工”的身份不能成为一种特殊照顾的理由。如果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可以法外开恩,那么比农民工还弱势的群体呢?既然弱势群体可以,那么强势群体自然也可以通过其他条件而获得法外开恩,法律的尊严又何在?
从道德情感上讲,笔者认同这种“体贴穷人无奈之恶”的法律善意——但从法律理性看,笔者并不认同法律通过如此方式向“穷人的无奈之恶”示善。从实践操作上讲,这不仅帮不了弱势群体,还可能成为执法者滥用衡量权的堂皇借口。
法律的权威在于平等。法外开恩会使法律的权威和效力大打折扣,而且“从轻处罚”会引导一种错位的贫穷价值观:因贫穷而犯罪是可以原谅的。如果实现了这一规定,如何取证?以何种标准定性?怎样操作才能不失公允?都是不得不回答但又不好回答的问题。
农民工不需要法外开恩,他们需要被平等的对待。在笔者看来,构建完善通畅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工首先成为不受歧视和盘剥的社会人,恐怕才是治本之方。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