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湖北长阳县发生了一起因警方悬红征集线索,但却在事后兑现时大打折扣的事件。一位司机在为该县警方提供了线索并使一起“凶杀案”水落石出后,警方却将原本悬赏的万元奖金折到了2000元。至于悬红打折的原因,警方负责人声称,这是由于该案的性质由最初的“他杀”变成了最终认定的“自杀”。
也许是因为案件性质的变化,使警方失去了一次彰显政绩的机会,心有不甘。但“凶杀”成自杀不也意味着当地命案的“减少”?无命案总比破命案要好吧!再说了,如果不是这位司机提供的线索,警方很可能至今仍在这桩“凶杀案”面前一筹莫展、束手无策。如果将警方的悬红视为一份“要约”,它的对象就是不特定的公众,它的目的就是解开这宗“凶杀”案的谜底,它的承诺就是线索一经查证属实并使案情大白,就给予万元奖励。即使真相可能并非警方期待的结果,但对当初的承诺却必须如数兑现。
在现代国家,警察部门被称为人们“看得见的政府”,在很大程度上,警局的形象就代表着政府的形象。若警察部门都不能信守承诺,随意反言,则政府公信必将在警方的“示范”下逐渐流失。一个公然对公众撒谎的警察部门,公众也会从它那里学会反言。在高度信息化的社会里,警方的一次反言将可能带来的“蝴蝶效应”,或许就会是一个谎言社会的肇始。
于这起“警方悬红大打折扣事件”中,这位司机如不能通过与警方讲“理”来讨回公道,那就只能到法院去通过讲“法”来获得保护。问题在于,这位被警方忽悠了一把的司机会相信法律进而选择寻求司法救济吗?我们的司法机关又会不会将“诚实信用”应用于个案并借此建立司法公信?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