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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谈 > 观点交锋
取消商业活动出警是执法理性回归
作者:吴睿鸫  来源:红网  我来说两句(1)  时间:2006年09月25日16:30

  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21日审议通过《杭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鉴于公共资源应用于公益事业的考虑,除各级政府举办的庆典和纪念性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外,其他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公安机关只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9月22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全国各地普遍存在警察大量从事“非警务”活动的现象,频繁参加演唱会、音乐会、以及商品展销和促销等各种商业活动的治安维护,且这种非合理的“非警务”呈愈演愈烈之势。在这种背景下,杭州市人大以立法的形式,给不合事宜的警务亮起了“红灯”,明确规定公安人员只对各种商业活动行使监管和管理权,这可谓是执法理性的回归。

  昔日,人们对“有警不出,出警不力”颇有微辞,而极少对警察这样的“有求必应”产生任何异议。从现实情况来讲,“有求必应”已被异化成“大包大揽”——明星个人演唱会需公安维持秩序,商场搞促销需警察来“捧场”,甚至于国外赛车手在国内比赛也“劳驾”警察来管理治安,如此等等。警察从事大量商业活动的“非警务”出警,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能显然就被弱化了。在笔者看来,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一种行政“乱作为”。

  其实,警察应该做什么?法律上写的清清楚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简而言之,人民公安的重要使命是保护公民的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现象。

  或许,有人会讲,人民警察维护商业活动的治安,同样不是维护公众的人身安全吗?更何况,这也不违反法律规定。然而,公安机关是公共服务机构,属于政府公共资源,用的全体纳税人的血汗钱,就应该把公众利益至上,作为行动的“指南针”。而大量警力从事非警务的商业活动,就是没把“好钢用在刀刃上”,这难道不是在侵害公众利益,难道不是在浪费社会公共资源吗?

  对商业活动出警问题着手立法,说明杭州市开始意识到公安工作的职责范畴出现了偏差,并将出台一个详尽的管理办法,这是一个值得期待的举措。笔者希望全国各地都把警察参与“非警务”活动,提上议事日程,尽早规范化。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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