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尹冬华) 9月23日下午,研讨会进入第三个主题研讨——农民组织立法。这节的讨论由汕头大学法学院首席教授杜刚健先生主持。共有2位官员代表作了发言,2位代表作了发言评议。
第一个发言的是福建省农业厅法规处副处长罗良标。他首先介绍了福建合作经济的特点:覆盖面占农户的9%,1700多户;60%是由农民牵头成立的;涵盖了许多方面和领域。同时也指出了福建省合作经济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一是法律地位问题,合作经济缺少法律去规范;二是缺乏科学的管理与指导;三是专业合作社不多,大多数以提供信息、科技为主,而进入加工和流通领域的很少。罗良标特别强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要性,他认为该法的价值在涉农领域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来自河北定州翟城村合作社的李新占在其评论中指出,福建的情况比河北好多了。他举了翟城合作社在县农委注册时遇到的困难,当时需要他们拿出50万注册资金。他认为学者们说农民不讲奉献是不符合农村实际的,翟城就是例子。最后,李新占还特意介绍了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的无公害农产品项目。
第二位发言的是浙江苍南县农业局农经总站副总站长林海。他先后介绍了苍南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和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几点建议。特别地,林海还提到了浙江在全国率先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的地方法规。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杜志雄研究员评论说,在这两天会议中,来自基层的同志强调合作精神与合作文化的培养,以及合作社内部机制的完善,这是符合农村实际的。他认为中央政府应该抓住时机,在地方立法基础上进行相应规范,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农民合作问题,杜志雄研究员还专门谈了三点看法:第一,要正确处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合作经济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它是为农民增收致富服务的。否则,就会出现政绩工程。第二,农民合作要超越激情。农民合作一定发生于带来利益的地方,发生于合作收益大于成本的时候。合作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灵丹妙药,而是办法之一。第三,农民合作事业的推进需要发挥多种积极性。农民跟地方政府并非总是对立,在推进农民合作事业时,应该发挥政府的积极性。
在接下来的自由讨论中,与会代表谈到了合作社的大户控股问题、主管部门问题。这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立法,都是有意义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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