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17点,为期两天的第二届中国农村发展论坛在广州圆满结束。在闭幕式上,论坛组委会发布了题为《让农民组织起来》的“广州共识”。共识文字凝练,充满智慧,充分反映了诸位与会代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期待。“广州共识”全文如下:
让农民组织起来
——2006年第二届“南方农村报•中国农村发展论坛”广州共识
2006年9月22日-23日,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农村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乡镇论坛杂志社,在广州联合主办第二届“南方农村报中国农村发展论坛”,研究和探讨了农民合作组织与新农村建设这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参加论坛的有农民、农民合作组织负责人、乡村干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政府部门官员和知名学者等,共100多人。经过深入研讨,本次论坛在以下方面达成共识。
1、和世界上其他任何国家一样,中国农民天然地有着寻求合作的意愿和能力。历史和现实中都不乏农民以良好的组织形式开展合作并取得卓著成效的案例。农民合作无时不在,无处不有,合作是常态的,冲突是偶发的。农民选择非组织性合作还是选择有组织性的合作,理性地根据不同条件下自身的利益状况来确定。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农户面临的风险加剧,为了降低市场风险,共同维护和发展自身利益,农民寻求以组织形式开展合作的要求更加迫切。
2、多元化社会是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在多元化社会中,控制社会的力量将逐渐由以前的集中掌握在政府的手中,分散一部分到各个阶层和各种利益团体中去。当社会自我管理能力逐步增强,那么社会也将更加协调有序,生机勃勃,政府的管理职能也将更加简洁、高效。这样的趋势要求多元化社会组织的发育、成长。在农村社会,当前由农民构成的组织,除了有政权性质的村民自治组织外,还存在维权组织、具有经济性质的合作组织和具有公益性质的社区服务组织等。这些都具有自组织的性质,是当前中国农民组织建设的重要领域。它们应该得到同等的发展机会。但是,在当前资源投入有限的情况下,扩展社区公共空间是农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前提。要动员和整合农村现有的各类有限的资源为村民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需要有基于以农民为主体的、反映农民真实意愿的、直接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真正属于农民自己的社会组织。
3、目前农民合作组织呈现缺失状态,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农民的社区生活、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进步。自人民公社解体以来,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机构性的变化。村民自治组织作为政权性质的组织,虽然解决了农村行政管制和部分农民生活中某些方面的问题,但不足以为基于家庭经营为主体的经济合作提供必要的服务,不足以为农民权益的维护提供有效的自组织保障,更不能整合农村跨行政单位的社区性的公益性组织。维权组织受到现实挤压,生存空间不大,使农民在利益遭受侵害之后维权活动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相比而言,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和老年协会之类的社区公益性组织虽有相当数量,但是由于法律地位不确定和外部环境的恶劣,这些组织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不足,农村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将受到束缚,农村社会自我发展的进程将受到阻滞。
4、要进行农民合作组织建设,需要国家的支持、引导和推动,包括通过立法来保障合作组织的权利,规范合作组织的运作。目前,给农民合作组织提供法律保障已经成为国家引导合作组织建设的紧迫任务。从长远来看,国家还应该出台政策,给予某些农民合作组织以适当的财政支持。对农民合作组织的立法规范和财政支持,都是政府间接管理农村社会的有效手段,这比政府直接管理农村社会将显著地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
5、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规范、支持、引导和推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农民是合作的主体,农民是合作组织的主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越俎代庖,直接插手合作组织内部的合法事务;二是农民自愿的原则,即农民合作组织是农民本着自身的意志自愿结成的,农民是否加入合作组织,何时加入合作组织,何时退出合作组织,完全依据农民自己的意愿,依据有关章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迫农民加入或不加入某个合作组织;三是为农民服务的原则,即农民合作组织的宗旨是为农民自身权益服务的,而不是为别的群体的权益服务的,一个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或者消灭,扩大或者压缩,以有利于组织内成员合法的共同利益之最大化为唯一准则。农民合作组织不应该被强迫承担任何不应该由其承担的义务。
6、要进行农民组织建设,需要针对目前农村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存在的具体问题着手,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宣传,让农民自己建立较为规范的各种经济合作组织和公益性的社区服务组织,以促进农业生产,改善农村社会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潜心发现和满足农民对组织的需要,是我们从事农民组织建设的基础。
7、改变目前对农民组织的发展多有不公正限制的法律状况,应该成为我们努力的目标。在目前各类农民组织建设存在制度性障碍的情况下,应从确保农民组织健康持续发展的一般条件出发,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推动地方政府进行具体规章制度的修正。
8、推动农民组织建设,必须从历史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其一,要消除人们对于农民组织起来所感到的困惑甚至误解。有些人总认为农民组织起来必定是个很大的麻烦,会成为农村稳定局面的威胁,甚至会成为与政府对抗的力量。这种疑虑的存在,阻碍了农民组织的成长。其实这种疑虑是不必要的。革命年代变成和平年代了,我们看待农民组织的视角也要与时俱进。和平建设年代的农民组织已经根本不同于革命时期的农民组织,和平年代的农民自发组织起来做社会发展的动力,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其二,处理好国家改革需要与农民权益两者间的关系,尊重合作组织自身运转的规律。建国初期政府推动合作化运动,符合了农民寻求互助合作的内在需求,但剥夺了农民的私有财产,很快结束了农民合作化的历史,建立了实际上否定平等合作精神的人民公社制度。这一事实留给我们的教训是:国家不能为了某种改革的需要而忽略农民的自主权和产权,不能把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管理模式嫁接到合作组织中来,不能为了整体的目标而故意模糊个体与群体的权益界限,使个体的利益遭受侵害。
建设现代国家需要农民组织起来,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农民组织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更迫切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而农民自身又有组织起来合作发展的强烈愿望,农民组织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好局面。只要执政者正确认识,客观判断,科学决策,依法推动,那么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将迎来一个明媚的春天。
“南方农村报•中国农村发展论坛”组委会
2006年9月23日
(责任编辑:张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