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农村建设中,究竟应该发育农民组织还是应该组织农民?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一种观点:如果农民不合作,就要让他们边缘化,就要利用外部强制力将他们组织起来。对此我有以下三点看法:
第一,合作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永恒的主题。有人认为,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成为原子化的农民,所以要将他们组织起来是不可能的。这种说法并不成立,其实原子化的农民仍然存在合作,在农村家庭内部、邻里之间、社区内部,在红白喜事、农忙生产期间,农民都存在合作。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两种存在形态:合作和冲突。事实上,合作是常态,冲突是非常态。
合作不一定要有组织,过去农民之间的合作是非组织性的合作。这种合作是低成本合作,在没有足够收益的情况下,他们只能选择成本较低的非组织性合作。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生产生活、社会交往已经被卷入市场和社会,现在的农民已经成为社会化小农,甚至和全球都联系起来。这意味着农民已经进入了一个不稳定、高风险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农民犹如一叶扁舟,既不能扬帆远航,又不能抗击风险。传统的社会中,付出劳动就一定有收益,然而在高风险的社会里,付出劳动也不一定有收益。因此,为抗击风险,农民需要合作。国家保护农民,鼓励农民合作,但不意味着要国家干预;农民要合作,但不一定要农民合一。
第二,合作是农民自我的选择,是致富的手段。有人认为,农民天生擅分不擅合。我看,不管分还是合,都源自农民利益的需要。从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农民之所以分分合合,取决于他们的饥饿逻辑和过好日子的逻辑。上世纪50年代的农民合作,更多是“包办婚姻”,采取的是政社合一的形式,通过外部的强制力进行整合。其目的是为了方便从农村吸取资源,国家目标是合作的终极目标。这显然和农民的利益不一致。这种合作强调的是自上而下的服从,弱化了农民自我组合的能力。今天,我们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新时期,国家要支持农村的发展,就需要发育农民组织。我国的农民合作经历了一个分散——统一——分工——合作的过程。
第三,农民合作已进入了跨地域的层次。我国上世纪中叶的集体化运动是一种社区内部的合作,是穷帮穷、富帮富,大家共同过穷日子的合作。许多农民之所以怕提合作社,是因为他们曾经有过一段痛苦的历史记忆。
农业集体化带来的是农村经济的合作,是社区内的合作,而当前的农民合作是社会化的合作,是在市场化大背景下的合作。农民的利益延伸到哪,农民的合作就发展到哪,这是一种共同过好日子的合作,它可能跨出社区延伸至全国。这种合作不排斥分工,它是在专业化基础上的合作。这种合作不但有农民参加,还可能有更多的要素和资本补充进来。
因此,我认为:农民需要合作,农民一定是合作的主体;农民合作需要组织,但组织一定要是农民的自愿行为;农民合作组织不排斥专业分工。 (责任编辑:张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