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下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据了解,根据此次审议意见作出修改之后,此法可望在10月下旬召开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之后还会存在许多欠缺和不足,但这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仍将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不仅仅将十分有利于农民发展生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且它标志着农民建立自己的社会组织的权利得以确认和伸张,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的时代即将到来。
当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落实到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特别是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需要扬弃某些革命党思维,弘扬某些革命党的优良传统,以执政党的思维,大力支持和帮助农民组织不断走向成熟。
一、不应当用某些过时的革命党思维看待农民组织
从一些党政官员对农民组织的看法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某些革命党思维,它们很有不当之处,不利于农民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
(一) 对农民组织不应当首先要分清敌我友
2006年第十七期《人民论坛》杂志发表的一篇题为《农会组织不是“洪水猛兽”》的文章称,党和政府的一些官员一直视农会组织为“洪水猛兽”,湖南的农会组织被取消,各地一些民间成立的农民维权组织长期得不到登记承认,甚至受到官方机构的警惕与掣肘。那么,为什么一些人要把农民组织往“洪水猛兽”上靠呢?在笔者看来,这是他们头脑中的某些革命党思维带来的。
视农民组织为“洪水猛兽”,就是把农民组织看作是“疑似”反政府组织。其实,这就是一种旨在分清敌我友的社会阶级分析方法和思路,是革命党的思维。如毛泽东所指出:“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革命,要破坏社会秩序,激化社会矛盾,首先就要把社会成员分成革命的、不革命的、反革命的,从而把革命者组织起来,去推翻反革命势力,这是革命能够夺取胜利的重要前提。但是,革命完成以后,在和平建设时代,党还要把这样分析社会关系,就不合适了。
首先,努力从社会成员中分解出敌对的部分,不利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协调,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其次,事实上,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中国农民无论在革命时期还是执政时期都是最可靠的同盟军,如果我们不用分清敌我友的思维刻意去寻找敌人,他们无论如何也不会成为敌人的,分散的时候不会,组织起来的时候也不会。应当说新中国的历史早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还有些官员和学者则害怕农民组织起来,担心农民组织发展壮大后 ,影响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威,怕农民组织失去控制,甚至有的人认为农民会影响政权的安全。像有一首歌唱的那样:“风吹草动,疑是你的行踪;你的心,我不懂,所以才风吹草动;怕心痛,怕失控,经不起风吹草动”(引用时有改动)。可以说,这样的心态表明他们已经沦落为“统治者”了。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统治权力的稳固、把自己看得最重要,而不是把人民摆在最高的位置上,不是把为人民服务看作是自己最重要的使命、把人民看作是自己的依靠,而把自己置于人民的对立面、害怕人民,这已经不是革命党的思维,而是统治者的思维,更远离执政党所应有的理念。
无论如何,革命党执政之后必须改变这样的革命思维,不应当着眼于寻找敌人、把不同社会成员对立起来,而应当努力把所有的社会成员都看作是朋友,对待农民更应当如此。
(二)农民组织可以从事非政治的活动,也可以从事政治性的活动
在一些人看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要加以限制,甚至阻止其发展,是因为它们会成为革命组织;即使允许其存在也要明确地限定为经济组织。这也是一种革命党思维。
如所周知,中国近代史上最初出现的农民组织并不是政治性的革命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把农民组织改造成了革命组织。很明显,问题并不在于农民组织会不会从此就宿命地变成为革命组织,而在于人们不应当局限于革命党的思维去定性农民组织。事实上,农民组织不仅可以成为非政治性的组织,并且为农村生产和经济社会活动所迫切需要,而且农民组织即使从事政治性活动,也不一定是“革命性”的,而更可能是建设性的。当社会处于建设时期,在正常情况下,人们是不会不“建设”而去革什么命的。
据了解,在最初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中曾经明确提出农民合作组织“不得从事与章程无关的活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与章程无关的非农民组织……要撤销营业执照”。按照2006年 6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王超英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记者吹风会上对此所作的解释:作为经济组织、作为农民的组织,它有维护自己成员利益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维护自己成员的利益和义务的过程中,必须要用正常的程序和手段,不能用非经济的手段,比如组织成员上访、请愿等等,所以我们规定“不得从事与章程无关的活动”,否则政府会取缔。其实,如果农民组织不得已上访等,那也应该是他们的权利,问题在于,政府或社会不应该把农民逼到上访、请愿的地步。最重要的是,当政者不应当以革命党的思维刻意地遏制、限制农民组织,而应该努力培育它的建设性,使其逐步成长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组织。比如说,如果一个农民合作社组织农民学习国家的法律、学习执政党的文件,这肯定是政治性活动,是不是也要因此 “取缔”它呢?很明显,只要我们改变自己的思维,换一个积极的视角去看待农民组织,就不会总是着眼于限制他们的活动内容和方式了。据了解,在该法二次审议稿中已经取消了“不得从事与章程无关的活动”这样的条款,这是正确的选择。
(三)农民组织的自发性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
一些当政者看待农民组织的革命党思维还表现为,当看到农民和农民组织有某些不同认识和愿望的时候,首先想到的不是尊重,而是限制、干预和所谓“引导”。这在革命党的理论中,就是所谓的以“自觉性”引导“自发性”。
“自发性”和“自觉性”,是革命党理论中十分重要的概念。自发性,指的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社会环境的自然的本能的反应。自发性的行为及其所体现的社会意识,从消极角度看,它表现为零散的,片面的,肤浅的,短视的,因而是机会主义的,常常是有利于敌人的。而自觉性则是人们认识和把握了社会发展运动规律的状态。在马列主义建党理论中,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党,是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具有自觉性的那一部分先进分子。按照改造世界的革命要求,党的使命就是要以自觉性去把自发力量组织起来,去自觉地进行革命、创造新社会和新生活。根据“自发性”的理论观点。落后农民通常更多地只是具有革命自发性的人群,党的责任就是教育他们、组织他们。所以,我们的许多执政党成员和政府官员,在农民面前已经习惯于“自高自大”,而不习惯尊重他们,更不愿意向农民学习。
其实,如果说在列宁提出关于“自发性”的理论的时代,“无产阶级被资产阶级世界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无政府竞争所分散,被那种为资本的强迫劳动所压抑,总是被抛到赤贫、粗野和退化的‘底层’”(《进一步,退两步》),所以“工人本来也不可能有社会民主主义的意识。这种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进去,各国的历史都证明:工人阶级单靠自己本身的力量,只能形成工联主义的意识。”(《怎么办》),那么,在当今中国,即使被认为是文化素质比较低的农民也没有“粗野和退化”,相反,他们在不断地文明进步,而且他们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业绩的创造者。正如邓小平1987年8月29日在会见外宾时所举的事例:“……十年的经验证明,只要调动基层和农民的积极性,发展多种经营,发展新型的乡镇企业,这个问题就能解决。乡镇企业容纳了百分之五十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那不是我们领导出的主意,而是基层农业单位和农民自己创造的。”(《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显然,如果我们能够积极地看待“自发性”,就可以看到其中也包含了很多深刻的创造性因素,它们常常恰恰是对规律的认识和敞开,是真理的萌芽,是“自觉性”的基础。作为现代政党,想要具有自觉性,不但不应当藐视、轻视农民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反而要向他们学习,在了解、掌握他们的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加以概括和整合,从而按照公众的利益要求制定纲领和政策,并带领人民去实现人民利益。应当说,这才是应有的“自觉性”,也是非常重要的执政能力。事实上这种自觉性理论也是执政党建立全能政府的理论根据和初衷,而全能政府正在因为后果严重而成为改革的目标。至少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角度来看,党和政府也应该尊重农民和农民组织的自发性,并努力在与农民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形成良性互动的基础上形成党的自觉性。
二、应该用执政党思维看待农民组织
作为已经执掌国家政权57年的中国共产党,尽管在某些方面仍然带有革命党的特征,但毕竟它正处于从革命党到执政党转变的历史进程之中,在许多方面,至少它是从对待农民组织的态度和方式上 ,人们可以看到执政党思维已经在逐步形成之中。
(一)确认农民有建立自己的组织的权利
尽管一些官员和学者对农民合作社这样的组织存有种种疑虑,但事实上,从上世纪80年代农村改革之后不久即已出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没有被各级政府否定或者甚至取缔;许多地方已经成长壮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得到了来自政府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定和即将通过,凸现了执政党和政府承认并将努力保护农民建立合作社的权利的立场。而确认和保护农民合作社的权利,正是执政党思维的体现。
作为执政党,掌握着公共权力、支配着政府机构,它不可以像革命党那样去破坏社会秩序,而必须整合国家和社会,并推动其发展。而要整合国家和社会,执政党首先必须承认,社会各方面力量、各个阶级阶层都是国家的主人,同时还必须努力赢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拥护,才可能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和谐协调的关系。农民像其他社会阶层一样建立起自己的组织(尽管目前还仅仅是专业合作社组织),这是农民应有的权利,承认农民的这一权利,是执政党应该和必须做的,是其形成合法性、行使公共权力的前提条件。毫无疑问,承认农民有举办合作社的权利,意味着农民的基本人权、法律上的财产权利、政治上的民主权利等等权利都将得到应有的保障,这是不言而喻的。
或许,由于中国长期存在的专制主义传统,我们社会至今还不能说已经建成了公民社会,特别是,由于中国现代化是以城乡二元体制为基础的,优先建设城市现代化条件下的城乡社会分隔,更加弱化了农民的权利意识。因而,在承认农民权利的今天,无论是掌权者还是农民,都还有一种恩赐意识。比如说,承认农民建立农民组织的权利,农民就要感谢党和政府的恩赐;给你这个权利,必要时还可以收回去。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样的意识毕竟正在逐步减少,在农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同时,执政党思维正在逐步占据主导地位。而且,农民今天有权依法建立合作社,明天还将有权建立自己的其他组织,这应当是执政党思维的逻辑结果。
(二) 依据法律管理农民组织
执政党思维的另一个突出特征是依法办事。对待农民组织也是这样,不是随意地支配和干预农民组织,也不是今天给予农民什么权利,明天又要取消这些权利,而是用法律界定政府、社会和农民组织的关系,界定政府管理农民组织的方式和尺度,界定农民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党章中作出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更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006年6月29日,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强调,要“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和实施,将成为国家以法律手段处理和规范与农民及农民组织之间关系的重要环节和步骤。
国家以法律手段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是要规定和保证农民合作社沿着既符合国家整体利益也符合农民利益的方向发展。二是要使国家的管理行为更加规范有效。作为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政府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应该是为农民所认可的制度化的规则,应该是有公信力和富于效率的。三是保障和维护农民和合作社的权利。以笔者的判断,即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二次审议稿来看 ,以上几个方面的精神已经得到初步体现。相信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将会带来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和农民利益增进,也将由此增进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且还会促进执政党和农民之间关系的和谐协调,执政党也会得到更多的支持。如果这样的前景能够实现,将是执政党思维的胜利。
(三)依据法律支持和帮助农民组织
作为执政党,对农民合作社不仅仅要管理和规范,还应当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这是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执政党和政府的共同选择。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适用的对象被限定为“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而农业虽然被称为战略产业、公益产业,但农业生产、农产品经营却风险大、比较效益低,属于弱质产业,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下的中国农民,更在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迫切需要得到国家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现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等条款已经写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希望随着这一法律的实施,能够确立并且不断完善国家全方位地支持和帮助农民合作社的法律制度。
同时,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给予农民组织以更多支持和帮助,还是一种特殊的历史责任。在革命的年代,共产党是依靠农民支持才取得政权的,而在执政以后,长期实行了剥夺农民的政策,可以说,共产党还欠着农民太多太多的债,在现代化建设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阶段,必须以更大的决心和实际的行动,给予农民和农民组织以最大的支持。
三、发扬革命党的优良传统,积极支持和帮助农民
中国共产党正在从革命党向着执政党转变的历史进程之中,一方面需要扬弃那些已经不适应执政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思维观念和行为方式,确立执政党的思维观念和行为方式,另一方面,也应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革命党的某些优良传统,创新其运作方式,使其成为执政党的中国特色的重要方面 ,从而促进中国共产党完成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推动执政党及其所领导的政府更加积极地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建立执政党和农民及农民组织的新型关系而言,党作为革命党,至少有三个方面的传统是可以继承发扬的。
(一) 以革命党重视组织作用的理念,去支持和帮助农民
在现代政党中,没有什么政党像无产阶级革命政党更重视组织的作用了。列宁曾经说过:“无产阶级在争取政权的斗争中,除了组织,没有别的武器。”(《进一步,退两步》)“给我们一个革命家组织,我们就能把俄国翻转过来!”(《怎么办》)。中国共产党正是因为把一盘散沙的中国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才能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战胜强大的敌人,夺取中国革命的胜利。
其实,农民建立合作社这样的组织,出发点和革命党建立革命组织是十分一致的。在世界合作社史上,18世纪末19世纪初最早出现的合作社,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处于弱势地位的小生产者、雇工和低收入消费者,为了抵御工商业资本的盘剥而联合起来的。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农民合作社,也是为了依靠组织和联合的力量,解决那些所谓单家独户“办”不了、集体经济“统”不了、地方政府“包”不了的问题,是为了解决分散的弱势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问题。虽然给农民一个合作社“组织”,农民并不能翻转什么,但中国农民只有提高组织化程度,才能提升参与市场经济的能力,才能为在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基础。就最现实的目标而言,调查表明,农民合作社对于解决占农村人口70%以上、收入低于农民人均收入平均数的中小农户的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说中国共产党作为革命党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才能完成政治革命的话,那么,作为执政党,在其所领导的物质生产方式和社会经济制度的革命性变革中,也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才能最终完成这样一场社会革命,建立起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二) 用革命党组织农民的方式去帮助农民
或许在世界政党史上,没有哪一个政党能够拥有像中国共产党这样丰富的组织农民的经验。它曾经深入农村社会,和农民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使农民成为其领导革命最重要的依靠力量。
在笔者看来,作为革命党的中国共产党在解决农民问题方面的经验至少有两点:
第一,以革命知识分子发动和组织农民。从社会政治关系的角度看,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领导中国革命取得成功,就是解决了城市知识分子和农民的关系问题。党起源于城市,被称为“马克思主义和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但由于农民占总人口的大多数,所以党领导中国革命的路径,主要就是城市知识分子和农民的结合。1956年9月25日,毛泽东在和拉丁美洲一些党的代表谈话时,即曾把中国革命的经验首先概括为城市知识分子到农村找农民的经验。他说:“照我看来,封建主义严重的国家里,无产阶级政党要到农村中去找农民。知识分子下乡找农民,如果态度不好,就不能取得农民的信任。城市的知识分子对农村事物、农民心理不大了解,解决农民问题总是不那么恰当。根据我们的经验,要经过很长的时期,真正和他们打成一片,使他们相信我们是为他们的好处而斗争,才能取得胜利。”(《我们党的一些历史经验》,《毛泽东选集》第五卷306页)毛泽东这里总结的经验,概括起来就是三条,一,要想解决中国问题,知识分子必须到农村去;二,知识分子要教育农 民,首先必须尊重农民,取得农民的信任;三,为实现农民的利益和他们共同奋斗。那么,在今天,由于中国农民仍然占总人口的大多数,要解决农民的问题,仍需要知识分子到农村去,为农民服务。支持和帮助农民办好合作社,就是组织农民的一个抓手。
第二,一定要为农民谋利益,为农民带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福利。在革命年代,共产党为农民服务,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在生产关系问题上进行革命,帮助农民解决土地问题。在今天,要解决农民问题,土地问题仍然是核心。在国家继续实施家庭土地承包制度的现阶段,支持和帮助农民办好合作社,应该是从根本上变革物质生产方式、发展现代农业,从而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最终解决土地问题的一个重要条件。
遗憾的是,随着进城之后党把城市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中心,以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为突出标志,作为革命党组织农民的许多很好的经验未能得到继承和发扬,在处理党和政府与农民的关系问题反而留下了太多的教训。当然,教训也可以成为财富,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除了应当重新找回当年与农民建立深厚关系的经验,也必须避免重蹈覆辙,让所有这些经验和教训,都能够成为共产党在今天解决农民问题的重要基础。
(三)以革命党的理想主义精神去支持和帮助农民
1949年8月14日,毛泽东在《丢掉幻想,准备斗争》一文中说:“共产党是一个穷党,……可是,事情是这样地奇怪,就是这样的一群,获得了数万万人民群众的拥护,其中,也获得了大多数知识分子尤其是青年学生们的拥护。” 中共党史上记载了许多共产党人赤手空拳来到农村,拉起一支支队伍、建起一块块根据地的事迹,为什么共产党很穷也能够组织起亿万农民呢?靠的是现代革命知识分子的理想主义激情,是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凝聚了成千成万的农民群众。而从现阶段许多农村地区农民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的经验来看,致力于创办合作社、为低收入中小农户服 务的那些合作社领头人,多数是一些具有奉献精神的人。事实上,推广和普及农民合作社,乃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一大批像毛泽东所说的“保持过去革命战争时期的那么一股劲,那么一股革命热情,那么一种拚命精神”的理想主义者到农村去,为农民服务,以此重建党和农民的政治关系,重建党在农村的社会政治基础。
那么,是不是到了发展市场经济的时代,理想主义激情就消失了呢?我认为,只要有伟大的事业,就会有伟大的激情,问题在于我们一定要为人们的理想主义激情提供一个通道。如所周知,北京奥组委推出了《北京奥运会志愿者行动计划》,据报道,从2006年8月28日开始报名,到9月3日,北京地区申请人报名人数已突破12.3万,咨询热线和宣传咨询点的咨询总量已达50万余人次。如果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支持政策的时候,也来推出一个“支持服务农民合作社志愿者计划”,相信一定能够招募大批城市知识分子参与这样的志愿者行动。
四、几点政策建议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支持农村人才计划”,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的一部分,也作为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国家通过……人才的扶持……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这一条款的具体政策。其中可包含这样的内容:结合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城市公务员参与“城市支持农村人才计划”,组织他们轮流到农村基层工作1~2年(同样可采取非连续、可间断的办法),为农民提供无偿服务,以此作为其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公务员到农村基层工作 ,除了安排其他工作,可安排相当数量的人员,到农村中帮助农民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比如,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在得到一定程度的专业培训之后,再送到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去“留学”实践,然后分配到广大农村地区去,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帮助农民创办合作社(一些大学和科研机构派出人员与农民一起创办合作社的经验,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与河北省青县合作举办合作社的经验,十分值得借鉴)。
还可安排国家行政资源支配下的城市事业单位科教文卫人才参与“城市支持农村人才计划”,以此作为其职称晋升的一个必要条件,让他们为农民提供无偿服务,其中也可安排相当数量的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工作。
(二)由国家有关部门在现有“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一个“支持服务农民合作社志愿者计划”,大幅度扩大规模,让更多农民合作社得到城市大学生的志愿服务。
(三)一些地方正在实施的“大学生村官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科教兴村计划”等,也可以列入“城市支持农村人才计划”,并且规定参与这些计划的大学生必须参与支持和服务农民合作社的工作。
(作者单位:民革中央机关) (责任编辑:张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