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尹冬华) 上午开幕式结束后,中国农村发展论坛进入了主题演讲阶段。演讲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组织室主任苑鹏研究员主持。
第一位演讲的嘉宾是农业部经管司巡视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起草小组副组长刘登高,在题为《汲取历史教训
办好农民自己的合作社》的演讲中,刘登高首先分析了农业产业结构面临的问题,他认为多元化的组织结构不到位,合作社的功能缺位,已经成为当前制约农业与农村发展的关键问题。接着,刘登高论述了农民合作社的八大功能,并追溯历史,认为合作社应该汲取三大历史教训:一是产权保护,二是合作社自治,三是政府服务的边界。最后刘登高了概括了新型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即“生产在家,服务在社”,并介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精神和国家政策。
第二位演讲者是长江学者、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徐勇教授。徐勇教授在演讲中着重讲了三点:
第一,农民合作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一个永恒的主题。通常的观点认为,农民是原子化的,因此需要将他们组织起来。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原子化的农民仍然存在合作,在农村家庭内部、邻里之间、社区内部,在红白喜事、农忙生产期间,农民都存在合作。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两种存在形态:合作和冲突。事实上,合作是常态,冲突是非常态。
第二,合作是农民致富的有效手段,“农民善分不善合”这种民粹主义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农民会基于自身的利益需求而自主地选择“分”与“合”,该“分”的时候就分,该“合”的时候就合。同时,农业集体化带来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合作有着根本区别的,因为今天的农民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下的独立利益主体。
第三,农民合作已进入了跨地域的层次。我国上世纪中叶的集体化运动是一种社区内部的合作,是穷帮穷、富帮富,大家共同过穷日子的合作。许多农民之所以怕提合作社,是因为他们曾经有过一段痛苦的历史记忆。
农业集体化带来的是农村经济的合作,是社区内的合作,而当前的农民合作是社会化的合作,是在市场化大背景下的合作。农民的利益延伸到哪,农民的合作就发展到哪,这是一种共同过好日子的合作,它可能跨出社区延伸至全国。这种合作不排斥分工,它是在专业化基础上的合作。这种合作不但有农民参加,还可能有更多的要素和资本补充进来。
徐勇教授的结论是:农民需要合作,但农民必须是合作主体;合作需要组织,但组织必须是农民自愿;合作不排除市场分工。
第三位演讲嘉宾是清华大学历史系秦晖教授,在题为《农民需要怎样的“集体主义”?》的演讲中,秦晖呼吁新农村建设应赋权给农民,保障农民的结社权利,提高他们的谈判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社会公共生活,满足农民类的生产与生活需求。
秦晖教授批评了当前中国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些“政绩工程”,他认为这些“政绩工程”很少考虑农民的利益,而是基于地方政府的利益指向。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农民缺少一种表达利益与聚合的机制。因此,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利益表达、利益博弈至关重要。
最后一位演讲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他的演讲题目是《新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
蔡定剑教授指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中国的基层民主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民主的乱相。出现这种乱相的原因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身不完善;对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许多地方政府的认识并不到位,自身带头违法《村委会组织法》。
蔡定剑主张,基层民主的生态必须改变,如果高层不采取切实的措施,后果将很严重。乡镇民主不发展,基层民主很难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蔡定剑教授还谈到了当前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问题,他认为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反对将三年的任期改为五年,因为五年不利于培育农村民主,况且选举本身也是一种监督。(2)改善选举程序:候选人提名应该有联名提名制度,而不是没有任何条件;允许竞选,但需要规范;建立选举监督委员会,聘请外部监督员;科学地界定贿选,并建立贿选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罢免程序进行细化;新旧村委会的交接需要法律条文去规定。(3)建立权力分散化的机制。(4)村民自治中,建立纠纷和矛盾的解决机制,如上访机制。
蔡定剑教授的结论是:没有法治的民主,将是混乱的民主。
上午11点15分,论坛进入了答听众和记者问阶段。徐勇教授主持了答记者问,四位演讲嘉宾先后回答了搜狐网、南方农村报、亚洲基金会、《乡镇论坛》杂志社等诸多媒体的相关提问。 (责任编辑:张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