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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鹏:中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组织研究
作者:苑鹏    我来说两句(0)  时间:2006年09月21日23:45

  本文将农民合作组织划分为农民自办、官办以及官民合办等三种基本类型,并从国家与合作社关系的视角对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中的各类农民合作组织发育状况进行了个案研究。认为,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是推进农村市场化进程,应对WTO挑战的有效途径。国家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关系,已经从农村改革前的国家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全面控制发展到今天国家对农民合作组织的绝对主导作用。合作社制度的反市场性决定了其对国家扶持具有天然的倾向性,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作用更多地是应当体现加强合作社立法建设、制定经济扶持政策、提供公共物品等方面,为农民合作组织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不是过多地介入到农民合作组织的日常经营决策中。

  一、引言

  农民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处于市场竞争不利地位的弱小生产者按照平等原则,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通过共同经营,实现改善自身经济利益或经济地位的组织。一个半世纪世界合作运动的经验表明,农民合作组织是广大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农户进入市场、改善自身经济地位的有效选择。农民合作组织是当今世界最为成功的合作组织类型,也是当代世界合作运动的主体。

  与一般营利公司相比,农民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反市场性。首先,农民合作组织的成员构成是经济弱者、市场价格的完全接受者,社员是合作社业务的利用者而非投资者,合作社实行门户开放、入社自由;其次,农民合作组织的经营目标是为社员服务,而不是利润最大化;第三,农民合作组织的运行原则是经济民主制,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社员是“用手投票”(一人一票),而不是“用脚投票”(一股一票),合作社以社员生产者为本位而非资本投资者为本位。因此,在一个完全遵从自由竞争机制的市场环境下,合作社显然是先天发育不足,其制度安排处在市场机制失灵的边缘,对政府的扶持具有某种天然的倾向性,因而在合作社的发展历史中,农民合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长期成为引人注目的一个焦点问题。

  在合作社的发展初期,也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古典经济学理论倡导经济自由主义,主张自由放任,强调“看不见的手”和供给创造需求的“萨伊法则”的作用,认为政府只应当起一个“守夜人”的作用,实行“无为而治”。因此,作为民间产生、自下而上的互助自救组织,合作社十分强调“政治的中立性”,即合作社既不需要政府的帮助,也不接受政府的干涉,并将此作为合作社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到了二十世纪以后,随着合作事业不断发展,从西方传播到发展中国家,农民合作组织逐渐得到普及,合作运动赖以生长的经济环境和政治体制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一面是由于30年代西方经济出现了严重失业和萧条,以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派在西方经济学中占据统治地位,强调政府干预经济、并且认为政府是唯一有效的干预工具成为西方经济学关于政府作用的主流观点,同时也成为战后西方各国制定经济政策的主要理论依据;另一面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实行命令经济体制,将政府视为是万能的资源配置机构。这两面作用的结果是使合作运动日益走向“自上而下”的合作政策,合作社不再完全是自发产生于民间,也不再完全是社员互助自救的经济组织,合作制度开始而成为政府振兴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农民合作组织成为政府推行其经济或社会政策的有力工具,合作事业的首要目标是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合作事业的发展也逐渐对政府产生依赖,包括合作立法、合作企业的减免税特权以及合作资金等方面。在此背景下,合作社“政治中立性”原则也不得不放弃。

  新中国的合作运动尤为如此,长达20余年的人民公社体制不仅使中国的农民合作组织变质,没有了“合作”的实质内容,而且使相当多的农民对合作组织产生扭曲的认识,对中国农村合作事业造成了久远的消极影响。改革开放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初步奠定了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的地位。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农业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市场经济发育较快的地方陆续涌现出各种不同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他们既有完全由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组织,也有对传统合作组织进行改造基础上重新建立的合作组织,也有在政府直接扶持、参与下创建的合作组织以及政府与农民联合共同兴办的合作组织等。据农业部经营管理总站的初步统计,到1999年,全国农村有各类专业合作组织140余万个,其中仅河北山东两省就分别达到了28.1万个和山东23.2万个,占全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初步形成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约10余万个。从合作社的产业分布看,种植业和养殖业占80%以上;从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看,以技术与信息咨询、农产品营销为中心内容(李惠安,2000,第47页)。

  改革开放以来各类农民合作组织是如何发育起来的?为什么会形成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影响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什么?本文将从改革以来农民合作组织的个案剖析为主线,来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论文的第二部分是研究文献清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本项研究的分析框架;第三部分对改革以来各类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进行实证研究;最后部分是基本结论与启示。

  

  二、基本分析框架

  从国家与合作社关系角度研究合作社的发展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它随着合作运动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制度环境背景而不断变化着。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事业,在学界影响力较大且基本认可的观点是“国家与合作社之间是伙伴关系”的学说,该学说认为合作社为实现自助目标,必须寻求外界的帮助,而外界的帮助最初只能来源于国家(P.杜伯哈什,1970;转引自张晓山,1991,第44页)。今天,学术界越来越达成一个共识,认为合作社能够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在许多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其背后有政府的立法和经济政策的支持和保护,使合作社获得了诸如反垄断、税收等方面的优惠。然而,在全球一体化的经济背景下,一些国家的政府执行了放松管制、取消限制、自由竞争的政策,这样合作社不仅面临国内生产市场的竞争,而且直接面临国外的竞争者,它造成了对合作社模式稳定性的挑战,也导致了一些大规模合作社的转型。

  这一状况的出现得到了那些倡导自由贸易、反对政府干预的经济学家的支持。然而合作学界主流学派却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自由化并不等于所有都自由。最弱势团体成员完全有权要求受到法律保护。放松管制不等于为政府确保少数人的平等找借口。如果不支持合作社,将导致经济或社会方面的灾难性后果。为了社会公平,政府应当为合作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以便使真正的合作社能够得到发展。因为市场力量和私人部门是不适于向社会中的贫困者、弱者提供服务的,这些人无力支付市场提供的服务价格。国际农业合作社联盟关于WTO农业谈判的魁北克声明中指出,农业合作社在世界食品生产、营销、加工和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各国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应当有权通过制定政策来扶持农民,进一步地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农业合作社参与到实现贸易和食品储备的政策中(ICAO, 1999)。

  从我国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看,也十分强调国家在合作社的发展中的作用。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刚刚起步阶段,国家干预对合作组织的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它是作为“第一推动力”来弥补个人主动性的不足。包括组织合作社教育、合作社立法、提供各种优惠服务及财政援助、传播技术和管理知识等。但这种干预存在着潜在的危险性,因此在合作社经济活动步入正轨后,合作社应以自力更生为基点来处理政府机构的关系(张晓山,1991,第44-45、47页)。并有观点强调指出,鉴于我国以往的历史教训,建立国家与合作社的“适当”的关系,关键是国家不能不受限制地不把行政干预扩张到合作社的内部事务中(范小建,1999,第12页)。

  总的讲,在从国家和合作社的关系角度研究合作组织方面,其主流是从国家在合作社发展中的作用、国家对合作社的单向关系进行的。至于从反向的合作社对国家的关系、乃至更为重要的国家与合作社之间“讨价还价”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尚不多见,这种研究现状可能暗含着这样一种假设,在中国合作社的发展历史中,国家与合作社之间基本不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国家始终在控制着双方的关系。在经历了20年的改革开放的今天,这种状况是否发生了改变,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有益的尝试。

  本文假定,1、农民合作组织具有在农村市场化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潜能。国家与合作社的良性互动关系对于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成长、从而加速农村经济的市场化进程至关重要;2、国家与合作社的关系是处在一种动态的、变化的过程之中,随着制度环境、经济发展阶段以及经济政策的变迁,国家与合作社的关系也在不断地演变。农村市场化进程中,国家与农民合作组织之间开始出现权利的分立,但是这种权利的分立并非是简单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对立两元体,而是一种非均衡的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一面是国家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强大的作用和渗透力,另一面是农民合作组织的逐步独立和分化。

  根据以上假设,本文将运用个案研究的方法,在同一时间横断面上选择全国农民合作组织最为发达的河北、山东两省,以及发展良好的广西自治区作为调查基地,对较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不同类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过程进行考察。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案例分析

  按照农民合作组织发起创办人与政府的关系,目前的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分为自办、官办以及官民结合等三种基本类型。

  (一)自办型农民合作组织

  自办型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主要是通过两条途径,一条是农民或其他民间团体在发展专业化生产中自发创办的合作组织;另一条是改造传统社区合作组织和农村供销合作社,对传统资源进行重新组合而产生的合作组织。

  1、社员自办型:广西桂平市赤岭特种水产养殖协会[2]

  广西桂平市赤岭特种水产养殖协会是在七星鱼养殖专业户凌勇的倡导下创办起来的。1997年凌勇开始试养七星鱼,结果获得了成功。1998年,他以每亩2000斤稻谷的价格在郊区租下水质良好的4亩农田,建立起了个人的养殖生产基地,当年就销售了500余斤七星鱼,那时正值七星鱼价格处于市场巅峰时期,每斤销价达到了30元,经济效益非常可观。

  凌勇的成功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的轰动效应,周围的一些农民马上效仿,投资养殖七星鱼,养殖规模通常在几千尾左右,由于农民的养殖规模较小,销售遇到了困难,于是他们找到凌勇请求帮助。而凌勇也正在考虑扩大自己的影响,形成一个市场,因而双方一拍即合,成立起水产养殖协会,协会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养殖户会员的销售问题,同时交流养殖生产技术。协会成立之初,仅有8名会员,凌勇当选为会长,负责协会的中心工作;同时设3个副会长和一个秘书长,组成5人核心层。核心层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协会未来的发展方向、新品种的引进和市场的开拓等,他们的工作全部是义务性的,无个人报酬。为扩大协会的影响,会员亲自上门请附近的七星鱼养殖户加入协会,只要遵守协会章程即可填表入会,发给会员证。协会成立半年来,会员规模已经扩大到30余人,当地周围的七星鱼养殖户全部加入协会,并且还吸收了其它较远的外乡镇农民、干部等养殖户。

  协会成立时间虽短,但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首先在开拓市场和引进新品种方面,协会每月组织一次销售,由会员统一将产品运送到500公里以外的广东水产专业批发市场出售,设立协会自己的摊位,1000斤的鱼一个小时就销售一空,解决了会员销售难的问题。此外,针对七星鱼市场价格起伏较大,难以预测未来走势的状况,协会已经先后三次到广东佛山深圳珠海等地开辟市场、并与当地水产研究所联系,引进新品种。协会从广东珠江水产养殖所引进了特种鱼品种,并选择技术较好的会员户进行试验,待技术过关后,在会员中间推广;第二,协会每个月组织一次会员活动,一是讨论决定核心层提出的市场营销计划,二是学习、交流养殖技术,针对季节变化和鱼的不同生长期,及时向会员提供技术服务。具体方式或是与当地水产局联系,请养殖专家讲授养殖技术;或是由专业大户传授实用技术,在会员中间推广普及。例如,协会会长凌勇采用高密度养殖技术,每平方米养殖400-500尾,而一般会员的养殖密度仅为其的一半。凌勇通过向养殖户传授技术要领,典型示范,帮助会员养殖户掌握了这一技术,使该技术在会员中得到普及;第三,扩大了市场知名度。协会将当地的七星鱼养殖户组织起来,形成了一定的市场销售规模,吸引了广东方面的老板前来洽谈业务,七星鱼养殖在当地已经小有名气。

  由于协会帮助会员解决了销售问题,并提高了会员的养殖技术,会员的养殖规模迅速扩大,协会成立半年,会员的平均养殖规模达到了万尾鱼,会长凌勇养殖规模达到了10万尾以上。协会运营的周转资金来自会员会费和会员向协会提供的服务佣金,其中会费按季交纳,每季度15元;服务佣金按照销售收入的2%提取,由于协会周转资金全部依靠自有资金,随着协会经营规模的扩大,日益感到了资金的短缺,协会希望当地政府能够帮助解决。随着协会经营规模的扩大,政府对协会的服务也逐步得到加强,有关部门经常对协会进行养殖技术咨询、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并将协会作为全市科协科普基地,协会成为政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广普及农业技术的典型。

  2、重建社区合作组织:山东省高密市高家店村

  高家店村有240户,870口人,1080亩耕地。到2000年,全村从事花生加工的农户达到190户,占全村总农户的近80%,拥有各类加工机器192台,运输机动车154辆,年加工花生米达3000吨,加工花生收入占当年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近40%。全村初步形成了加工、运输、批发、营销的一条龙,每个环节都是采取农户个人经营的方式。

  以村两委为代表的村集体自身并没有统一经营收入,村集体每年的收入主要来自村民上交的村提留,平均在10万元左右。针对自身的特点,村集体将其功能定位放在提供公共物品服务上。具体包括,第一,电力扩容。村集体投资10万元,同时吸收农民集资5万元增加村供电设施,增大村的供电能力;第二,道路建设。村集体投资11万元,组织村民出义务工修路,将全村的四条街道,六条小路全部实现硬化,彻底改变了原来的下雨天车辆无法进村的状况;第三,工商行政管理服务。村集体统一为花生运销专业户办理牌照,办理车辆所需要的“三证”,并组织、协调花生加工专业户统一交纳税金;第四,担保服务。针对个别农户家庭流动资金困难的状况,村集体为农户在信用社贷款提供资金担保。1999年共帮助农户贷款30余份,每份为3000元/户,2000年上半年又帮助农户获得贷款36份,贷款资金108000元。此外村集体与生产花生加工机器的厂家联系,帮助那些资金不足的农户购买者进行赊帐或分期付款;第五,组织科技培训。结合生产季节特点,请本地技术员对蔬菜生产户进行现场指导;第六,社会安全。村集体大力开展创建文明户活动,全村的文明户由几年前的20%增加到2000年的80%,连续八年无民事、刑事案件,无赌博形象,吸引了众多的客户前来洽谈业务。。

  值得提出的是,村集体的带头人,村支部书记原是经销布匹的个体户,致富有方,并热心社区公益事业。在村民的竭力推荐下,他于1994年正式担任村支部书记,从此,全村的生产经营开始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目前,村集体已经成为当地政府推进农业产业化、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的先进典型村。

  3、供销合作社改革:河北省涉县王金庄村花椒专业合作社

  涉县王金庄村以盛产大红袍品种的花椒而闻名遐迩。作为国家级贫困县中的贫困村,花椒生产是当地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脱贫的主要手段。然而由于信息服务和市场营销服务没有得到相应有效的发展,加之花椒市场行情起伏波动较大,“卖难”成为制约当地农民脱贫致富的“瓶颈”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了一批农民个体花椒营销队伍,然而由于这些农民的起步基点较低,个人资本金有限,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并且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比较弱。

  王金庄村所在的井店镇供销合作社面对新情况,供销社开始与村中的农民个体花椒经营专业大户曹新江合作,供销社提供流动资金,曹新江负责营销。经过两年的合作,双方互惠互利,效果良好。井店供销社试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规模,利用供销社的组织资源优势,以供销社为依托和后盾,通过花椒生产的专业大户,将农民组织起来,共同联合应对市场。1996年7月,在曹新江的带动下,王金庄村33户经营花椒的个体户农民联合起来组建起了花椒专业合作社。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入股股金合计20.5万元。每股100元,最低的农户入股2股,最高的曹新江入股12,000股,占总股本58.5%。井店供销社将闲置在王金庄村的供销社分店门市部租赁给王金庄村花椒专业社,作为花椒专业社的收购库房。同时,井店供销社帮助花椒专业社解决3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王金庄村花椒专业合作社正式挂牌运作起来。

  在井店供销社的直接指导帮助下,王金庄村花椒专业社召开了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按照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大小选举产生。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了《花椒专业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了专业社主任,由股金额最高的专业大户曹新江担任;按照《章程》规定,花椒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决策下的主任负责制。

  合作社的主要职能是围绕着花椒产业的发展,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经营的系列化服务。合作社从井店供销社采购优质化肥、农药和各种农机具,按照成本价供应给社员;每年请10多名林业部门的技术人员帮助农民修剪花椒树,配药治虫,传授栽培、施肥、病虫害防治技术,并按照专业社实际支付科技人员的劳务咨询费在社员中间分摊;收获季节合作社上门收购社员的花椒,并按照市场价格直接向社员兑付现金,此外专业社还根据年终盈余情况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给社员。合作社成立4年多来,积极扩大销售网点,由最初的县城和重庆两个网点,扩大到八个,并且西南地区的对外窗口已经成为合作社的主要销售渠道。合作社长年在外从事营销的社员达到了近30人。在花椒销售的淡季,专业社还从事当地特产的核桃、柿饼、枣、中药材等其它农副产品的代购代销。2000年,合作社又与南京一家科研单位达成意向性的合作协议,试图利用这家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以花椒为原料生产化工原料、提取药物,以延长花椒产业链条、转化更多的花椒,并提高花椒产品附加值。

  几年来,合作社主营业务花椒的销售量逐年提高,到2000年合作社的花椒销售额已经占据全县花椒销售总额的50%以上,合作社已经成为全县花椒龙头企业。据合作社的初步估计,目前与合作社交易的农户已经达到了3000-4000农户,远远超过了合作社社员的规模。合作社年平均销售规模超过了1000万元。按照《社章》,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比例是股份分红占20%,盈余返还社员占30%,社员特殊奖励金占10%,风险基金10%,以及公共积累30%。1996年至1999年合作社累计向社员返还盈余44万元,其中1999年返还盈余13万元,比1996年的6万元增加了1倍以上。1999年社员的股金分红率达到了10%,交易额分红率也达到了5%。在同等条件下,由于合作社社员可以获得盈余返还,其单位销售收入平均高出非合作社社员的5%-6% 。 合作社社员人数从创建时的33户农民,一跃增加到1999年的500户农民,2000年达到了660户农民,合作社的股金增加到60多万元。合作社社员分布在周围三个乡镇的10多个村庄,社员入社的方式也从最早的合作社发起人挨家挨户动员农民入社,发展到今天花椒种植户积极主动来合作社申请入社。社员感到入社后“省心、省力、省钱、风险小”。在合作社的带动下,近两年来全县又新栽花椒树550万株。并且涉县又建立起了7家王金庄式的花椒专业合作社,以及20个核桃、柿饼、豆类等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全县在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的农民达到了千人以上,为寻求农民剩余劳动力的稳定就业门路、为提高农民收入开辟了新的途径。

  (二)官办型农民合作组织

  官办型农民合作组织是指在政府直接发动、政府(人员)直接投资入股、直接控制下创办的农民合作组织,合作社的决策层基本被政府所控制。

  1、山东省诸城市皇华镇巾帼股份合作社

  皇华镇是山东省诸城市最大的山区镇,当地80%的妇女掌握钩针技术,并且有相当多的妇女在为零散的个体户加工绣花品,她们各自为战,没有统一的技术指导,货源没有保障,加工费低且不能及时兑付。而负责为她们提供订单的个体户也因没有较强的社会组织加工能力而无法承接大订单。皇华镇政府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决定将广大妇女组织起来,与个体大户协手开拓手工绣品业。

  在省市政府大力推行妇女合作社的政策背景下,皇华镇于1999年7月创办了由镇机关干部为主体、村妇代会参与、妇女绣工自愿参加的皇华镇巾帼股份合作社。入股金额合计10.6万元。其中,镇职能部门的妇女干部入股2万元,村妇女主任入股5.6万元,拥有订单的个体户入股3万元。合作社的董事长兼社长由镇妇联主席担任,副董事长由镇长助理担任,女副镇长担任合作社的名誉董事长。

  合作社成立后,为社员提供“五统一”服务:统一制定工艺品生产计划,统一提供货源,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技术指导,以及统一结算加工费。为了强化服务功能,合作社重点抓了技术培训和服务网点建设。合作社聘请外地技术人员对合作社社员分期分批进行工艺品生产的技术培训,并在镇的九个管区各设立一个服务网点,就近为社员以及参与合作社工艺品生产的当地妇女服务。与那些为合作社加工相同产品的非社员相比,社员在获得货源、技术指导、以及获得加工费方面有优先权。为了扩大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合作社积极开拓新的加工领域,先后发展了首饰加工、服装、以及工艺品生产等项目。

  镇政府直接参与了合作社的运营。一是向合作社注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副镇长、镇长助理亲自在合作社董事会中任职。镇政府向合作社投入7万元财政周转金,并为合作社配备汽车及通讯工具;二是积极协调合作社与各职能部门或企业的关系。为了解决合作社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镇政府亲自出面协调,由镇集体企业提供担保,为合作社争取了8万元的信用社贷款。为解决合作社的生产场地,镇政府将镇财政所的16间平房腾出,作为合作社的生产车间,并协调电力部门,为合作社及时解决电力供应问题,合作社规模扩大后,镇政府又与镇供销社协调,租用供销社闲置仓库,并投资15万元进行装修改建;三是直接为合作社联系业务。镇政府主要领导利用外出参加会议、参观学习等一切机会,帮助合作社拓展业务范围,开辟新业务领域。镇政府先后与青岛文登招远海阳胶南、城阳、韩国等国内外客商建立了联系,确保了合作社的加工货源。

  合作社成立不到一年,就取得了明显的经营效果。2000年合作社在社会投放的加工量累计将达到了60万元,带动全镇近50%的中青年妇女劳动力参与合作社的加工,平均每个妇女将增收230元左右,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合作社已经开始着手将钩针、机绣、服装联合在一起,建立企业,形成加工链条。

  2、高密市拒成河镇三八妇女肉鸡合作社

  拒成河镇养殖肉鸡有十几年的历史,90年代中期该镇成为山东凯远外贸公司肉鸡生产的基地后,肉鸡生产被当地政府确定为全镇的主导产业之一。凯远公司距镇政府30多里,农民自己去公司联系业务很不方便,希望能够组织起来。分管此事的党委委员、妇联主席钟某了解到这种情况后,向党委回报,根据民意,成立了松散型的镇养殖协会。会员有137人,分布在37个村,以各村的村干部为主。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群众养鸡,并实施镇政府出台的“百棚工程”优惠政策:建鸡棚占有的土地3年内不交纳任何费用;建一个千只鸡规模的鸡棚财政补贴200元,基金会贷款500元,两项合计约总投资的近50%。

  1996年底,高密市贯彻全国妇联与全国供销合作社号召发展妇女专业合作社的通知精神,针对广大妇联干部对合作社不甚了解的状况,组织各乡镇妇联干部到山东专业合作社的发源地莱阳参观学习,并向妇联干部发放合作社典型经验材料、合作社示范章程等宣传资料,模仿成功合作社的范式,拒成河镇政府与镇兽医站联合,以镇内养鸡专业户为依托,于1997年创建了潍坊市第一家妇女合作社,吸收妇女社员597人,入社股金为500元一股(按千只鸡规模折合,每只鸡0.5元)。当地的养鸡专业户基本被吸收进来。社员与合作社签定赊帐养鸡合同时,以家庭财产作抵押,社员的股金也作为一部分风险抵押金。合作社的董事会由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兽医站主要成员组成,监事会成员全部是养殖户社员。合作社负责技术、购销等的专职人员全部来自镇机关的职工,他们加入合作社后,乡镇财政只负责其60%的基本工资,其余40%由合作社发放。

  合作社成立初期,凯远龙头企业仍然是与乡镇政府签定合同,由乡镇政府进行财政担保,向养殖户发放鸡苗。1998年起,龙头企业开始脱离政府,直接与合作社签定合同,龙头企业按照每斤肉鸡2分钱向合作社支付的管理费,乡镇政府帮助协调养殖户贷款;1999年,龙头企业由于经营不景气,对鸡苗供应实行现金交易,不再赊销,合作社和社员不再签定合同,它导致一部分社员退出肉鸡生产。合作社为保持社员的规模,积极寻求新的合作伙伴,发展养猪、养蛋新产业,并开始与非社员交易,1998年,合作社与非社员的交易额占合作社收入额的20%左右;1999年该比例上升到近半。

  合作社统一向社员提供6项服务:购买鸡苗、饲料和药品供应、防疫、技术指导和信息提供、资金贷款和销售。加入合作社的社员只要自己建起鸡棚后,其它一切服务都由合作社提供。合作社设有销售饲料和药品营业部,对非社员现金交易,对社员则可以赊销。合作社成立的3年间,赊销社员饲料13余万元。合作社还帮助资金困难的社员贷款4万余元。合作社的流动资金依靠合作社的发展基金、合作社工作人员集资以及乡镇政府财政支持等渠道解决。

  1999年,合作社的纯收入为10万元。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没有盈余返还。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比例是20%用作妇联活动经费,80%用作合作社发展基金。但是对于与合作社交易额较大的社员进行表彰,1999年对养殖规模在3000只以上的社员进行物质奖励,共奖励30户,奖品近1800元。对参加会的社员发放纪念品,两项合计2200元,占当年合作社纯收入的约2%。

  (三)官民合办型:邯郸县抗旱服务专业协会

  官民合办型农民合作组织是指在政府的组织引导下,农民社员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组建的合作组织,合作组织的决策层由政府官员和农民共同组成。它与官办型农民合作组织最大的区别是农民享有对合作社的一定控制权。

  历史上邯郸一直是十年九旱,年均降雨量不足600毫米,并且降雨量主要集中在汛期。90年代以来,持续干旱缺水成为制约全县农业生产的主要障碍,邯郸县农民出现了购买机泵热,最高峰时期全县平均每眼井配备水泵达到了2.5(台)套,导致抗旱季节灌溉出现无序混乱现象,甚至出现许多纠纷。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县委决定借助当地已有的、农民熟悉并认可的农村服务协会组织资源,建立抗旱服务专业协会,将广大农户有效地组织起来。

  1994年4月,在政府主管部门直接领导下,成立了群众自愿参加的官民合办的抗旱服务合作组织--邯郸县抗旱服务专业协会。协会由三级服务组织构成,最基层是80个村级“抗旱服务队”,它由村抗旱服务实体、浇地专业户及个体会员组成,以服务于本村农户为主,村抗旱服务队队长通过村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通常由村两委的有关领导兼任;第二层组织是在11个乡镇建立的“抗旱服务协会分会”,它由乡镇抗旱服务队、乡镇抗旱服务实体、部分村抗旱专业户以及个体会员组成,负责乡镇主抓水利、农业的政府领导兼任会长;最高一层是县抗旱服务协会,下设县抗旱服务实体以及三个区域性经营实体。三级服务组织之间是一种松散型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邯郸县抗旱服务协会的运行机制是“组织会员制、产权股份制、服务合同制”。愿意从事抗旱服务、自身拥有抗旱机具的乡村集体或农户,以及自身没有抗旱机具的种田大户均可成为协会会员。协会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按照一人一票制原则选举产生。抗旱服务协会的产权制度实行股份制,在不触动会员原有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进行互助合作。如果协会兴办服务实体,属独立经营法人,按照股份制原则吸纳入股资金,进行红利分配。截止到2000年6月,抗旱服务协会已建和在建股份制工程76项,股份制商品井1846眼,购置配套机泵84台,总投资达到1480万元。抗旱服务协会开展的各项服务活动通过与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合同的形式进行,按照“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则提供有偿服务。抗旱服务协会服务的内容包括组织、协调缺水村、节水灌溉村以及旱田改造村等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提供中介服务,帮助有机户会员寻找更多的业务;开展机泵的中长期与短期租赁业务;无偿地定期或不定期向农户发布旱情和墒情信息,组织会员技术培训,按成本价收取培训费;按照优惠价格提供机泵维修和农机配件供应服务和售后服务。

  到2000年,抗旱服务协会共签定服务合同1.8万份;实现旱田改造8.6万亩,节水灌溉3.8万亩,两项合计占全县总耕地面积的20%以上;年均服务面积27万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50%,占全县水浇地的80%以上;受益农户达到1.4万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近20%;先后解决了1.74万人及其牲畜的饮水问题;抗旱服务协会通过规范灌溉收费标准,实行让利销售机泵、机具等水利抗旱设备,降低了浇地的成本。抗旱服务协会自身的经营实力也得到不断地增强,固定资产已经达到860万元,流动资金153万元,拥有抗旱机械1260台(套),年均销售收入760万元,实现利税72万元。1996年邯郸县被评为全国抗旱服务组织示范县,抗旱服务协会连续五年被邯郸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先进单位。

  

  四、结论与启示

  (一) 基本结论

  从第三部分的各种类型农民合作组织个案描述中,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无论是农民自发兴办的合作组织还是依靠政府发动而发展起来的农民合作组织,都顺应了农村市场化进程中以市场为导向的分散、弱小的独立经营小农渴望联合起来、保护自身利益、规避市场风险、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的内在需要性。而这种需求如果仅是依靠外部的私人企业往往会出现有效供给不足。它表明农民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有着广阔的市场需求。

  第二,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人才是合作组织产生的必要条件,在合作社企业家供给短缺的情况下,政府的有效介入填补了空缺。在合作组织的创立和早期发展中,具有合作思想的熊彼特式企业家必不可少,他们意识到合作社的优越性,并身体力行,通过民主管理的方式将从事相同或相近产业的小生产者带动起来,创立起自办型的农民合作组织,以平等互利的方式推进自身事业的发展,在个人业务获得较大发展的同时,也为那些小生产者贡献了自己的技术、市场以及经营组织才干等资源,充分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合作精神。当这类企业家供给给不足时,一些政府临时扮演了替角,政府利用自身特有的、一般企业家所无法比拟的社会动员能力、社会稀缺资源配置能力以及技术服务组织资源优势等推进合作事业发展,增加了有效供给,出现了官办民随、官民合办的农民合作组织形式。然而一旦这类合作组织运转起来,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合作社领导人仍然是合作组织实现良性运转的重要保障。

  第三,合作社作为一个独立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与当地政府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权利分立,即便是在官办、官民合办的农民合作组织中也不例外。但是这种权利分立并不是通过民间组织对抗政府的形式出现的,而是为了实现各自利益目标而相互利用、相互依存。地方政府通常将合作组织成为实现政府经济政策的有效组织载体,利用合作社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化生产、最终提高农民收入的经济政策目标。而合作社则尽可能地利用政府的特殊组织资源优势去协调外部关系,改善外部经营环境,提供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实现或交易成本过高的服务,实现自身的加速扩张。因此,国家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关系,已经从农村改革前的国家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全面控制发展到今天国家对农民合作组织的绝对主导作用。这其中一个质的飞跃是农民由原来被迫性的、无个人选择的加入合作社转变到农民自主地、自我决定加入合作社,从而真正体现了合作社的自愿性。这个变化是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发展战略调整、合作指导思想转变以及农村民主化进程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从整体水平看,农民合作组织与国家的互动关系是非常不均衡的,国家与农民合作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政府仍然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拥有主动权,农民合作组织参与和影响政府活动的能力非常有限;相反,农民合作组织的发育和发展对政府有着较大的依赖性。这主要是由于农民合作组织发育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组织规模小而零散,形不成独立的体系,并且合作社的整体经济实力在整个农村经济中微不足道。

  第四,官办和官民合办的农民合作组织,如果长期在决策上高度依赖政府,将直接影响到合作组织发展的独立性,乃至农民合作组织的性质,其结果将有可能蜕变为私人营利企业或产生新的政企不分。严格地讲,中国现存的农村合作组织往往是具有合作行为的组织,而不是真正的合作社(苑鹏,1999)。农民合作组织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社员所有、社员自治、社员自享”,在本文所研究的农民合作组织个案中,只有农民自办的合作组织基本符合这些特征。而官办和官民合办的农民合作组织,由于无法实现社员所有的基本条件,社员自治和社员自享也就无从谈起,但是这些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在中国农村合作组织中占有相当的份额,在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建立健全的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如果长期坚持下去,这些农民合作组织将趋向“公司化”或出现新的政企不分。因此,当合作社经营步入正轨后,必须首先从产权关系上割断与政府的联系,加强普通社员与合作社的产权纽带联系,实现真正的“社员所有”;在此基础上,实现合作社对社员的盈余返还制度。同时,合作社经营者阶层应当实现彻底的身份转变,由政府官员和企业家的双重身份转化到企业家单一身份,合作社领导人的人选最终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启示:政府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中的基本定位

  从未来发展看,伴随着农村市场化进程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WTO对中国农业所带来的冲击,中国农民生产经营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将进一步加大,农民对联合起来共同对付大资本、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强,但是,在具有合作精神的熊彼特式企业家供给短缺,农民对合作社制度缺少了解和认识、合作社立法问题没有解决的大环境下,今后一段时期内,政府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状况不会有较大的改变,国家与合作社的良性互动关系难以形成。因此,未来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核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转化为是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定位问题。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合作社制度具有着天然的反市场性,门户开放原则使得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处在一个不稳定的状态中;限制资本报酬,服务社员目标影响合作社的资本筹措能力,使合作社难以提供必要设施服务社员;而民主管理与经营效率往往相互碰撞,相互排斥,造成社员的权责不对称,影响企业家稀缺资源的有效供给。由于制度安排的特殊性,在经济自由化的压力下,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的许多合作社已经转向投资人所有的公司制。它反映出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合作组织凭借自身力量直接进入市场进行平等竞争是很困难的,它需要政府的扶持。如果任其自然发展,那么这一弱势群体很可能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市场法规下,被已经长大的强者扼杀在摇篮中,导致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的“马太效应”。

  有鉴于此,在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育上,政府的作用首先应当集中在加速合作社的立法建设方面,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一个健全的制度环境。鉴于当前中国合作组织发展的多样化,异质化、以及发展极不平衡的特点和现状,较为可行的方式是先在合作事业较为发达的省份或地市制定地方性的合作社法规,待时机成熟,再进行全国性的合作社综合立法或专业合作社立法。

  其次,政府应当将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作为一项长期方针,制定有效的扶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经济优惠政策。其中最为重要的有两项,一项是实行减免税制度,对作为小农自助自救的农民合作组织实行所得税和营业税免征的政策。另一项是为农民合作组织的资金融通提供更多的便利。如对新建立的农民合作组织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通过(政策)银行帮助农民合作组织贷款,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创造宽松环境支持发展农民合作金融,合作社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一个完备有效的合作金融体系是合作社成功运营的基本保障。

  第三,政府应当加强对合作社培训教育工作。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利用政府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网络体系,结合农业技术普及推广工作,对广大农民开展合作教育,宣传普及合作思想、合作原则以及合作社经营管理等知识,增强农民的合作意识;二是培养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通过建立合作教育学院,定期轮训农民合作组织领导人及经营骨干,建立一支合作社企业家后备队伍。

  总之,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是推进农村市场化进程,应对WTO挑战的有效途径。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作用更多地是应当体现加强合作社立法建设、制定经济扶持政策、提供公共物品等宏观方面,为农民合作组织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制度空间,而不是过多地介入到农民合作组织的日常经营决策中。尽管在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初期,这种介入有某种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当农民合作组织逐步走向独立后,政府必须及时退出来,转变职能,采取新的扶持思路,否则将重蹈政企不分的老路,阻碍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ICAO(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gricultural Organization), The ICAO Quebec Statement on the WTO Negotiations in Agriculture, ICAO General Meeting, 1999.8.29.

  蔡昉,“合作与不合作的政治经济学--发展阶段与农民社区组织”《中国农村观察》1999第5期。

  范小建“关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的思考”,『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编辑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道路探索》,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9年。

  李惠安“中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若干问题”,李惠安主编《’99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国际研讨会文集》,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2000年版。

  罗宾斯,《过去和现在的政治经济学-对经济政策中主要理论的考察》,商务出版社,1997年版。

  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主编《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鹭江出版社,2000年版。

  尹树生《合作经济概论》,台湾三民书局,1983年版。

  苑鹏,“台湾农业合作社的历史演进与发展现状”,《中国农村经济》,1999年第4期。

  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张晓山 苑鹏著《合作经济理论和实践》,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年版。

    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

(责任编辑:张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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