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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启文:赤峰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状与对策
作者:刘启文    我来说两句(0)  时间:2006年09月20日17:57

  内容提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新时期农民群众在实践中的创造和选择,具有较强的民办性、专业性、合作性、经济性,符合农村市场经济的要求,较好地解决了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对接问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欢迎和拥护。本文结合赤峰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践,阐述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对策,包括重要意义、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促进措施、工作策略与发展重点、工作目标、政策支持方式等,对今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借鉴作用。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对策政策支持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农业进入新阶段,农村农业组织方式不适应新阶段新体制的矛盾凸现,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农业正呼唤并孕育着一次重大的组织制度创新,这就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大力发展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新时期农民群众在实践中的创造和选择,具有较强的民办性、专业性、合作性、经济性,符合农村市场经济的要求,较好地解决了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对接问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欢迎和拥护。近几年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发育,经历了由不规范到较规范,由松散趋向紧密,由服务型向实体型转变的发展过程,并呈现迅速发展态势,其合作涵盖了农、林、牧、副、加等各个产业,其服务涉及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逐步形成“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富一方百姓,活一片经济”的新局面,引起了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农业部副部长范小建指出:“实践已经证明并将进一步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全面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市场竞争能力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现代农业、提升农业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的有效途径;也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通过发展合作与联合,组织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是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普遍做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广大农户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信息、技术、资金、供销等实际问题,自愿组织起来,按照民主原则,自主兴办了各种专业合作组织,这是中国特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形式,是新时期农民群众的创造和选择,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据农业部统计,目前我国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超过15万个。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早在1982年安徽省就出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称农民合作组织,当时天长县界牌镇17户农民联合创办了改革后安徽第一个农民合作组织——水产研究会。经过20多年来的稳步发展,逐步壮大,我国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涵盖了农林牧渔等各个产业,涉及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较好地解决了千家万户生产与千变万化市场的衔接问题。目前仅安徽全省就有农民合作组织3845个,入会人数达89.48万人。内蒙古自治区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也很快,现已发展到2600多个,有11.3万农牧户加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全区涌现出了一批以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牧民增收的先进典型。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进一步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必然选择。

  一、赤峰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

  2003年自治区在赤峰市选定9家单位作为试点,标志着我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了规范发展阶段。经过努力,各地积极探索,开展研讨,组织交流,从建章立制入手,规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建设、内部运行机制和利益连接机制,以规范促发展,在发展中求规范,做到边发展,边规范,边提高,不断增强自我竞争能力、服务能力和组织凝聚力,达到规范化要求。2004年我市又在全市选定100家合作组织作为专项推进试点。通过两年来的试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推进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整体情况

  从2001年开始,赤峰市各级政府把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农民经纪人队伍纳入了工作日程,围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农民经纪人形成的原因、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对其发展趋势、扶持措施进行了探索。目前,赤峰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1360家,运作规范的371家,农牧民经纪人3.7万人,带动农牧户53.8万余户,年销售额21.59亿元。通过专项推进,涌现出一批国家级、自治区级先进典型。其中,翁牛特旗桥头养鸡协会2002年成为农业部试点单位,松山区安庆镇奶牛合作社、喀旗马鞍山山葡萄协会等九家合作经济组织2003年纳入了自治区级试点挂牌单位;宁城县八肯中神农草业合作社成为全国50家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先进单位之一;2004年,宁城县八肯中神农草业合作社成为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单位,国家财政扶持资金15万元。这些典型对赤峰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同时也促进了赤峰市农牧业产业化的发展。

  二、主要举措

  (一)加强领导,强化指导

  从2003年开始,我市加强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领导和指导,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首先,市里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纳入全市全面小康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来抓,专门成立了专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农牧业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协调、管理工作。在专项推进工作中实行部门负责制,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旗县区也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加强协调和领导。

  (二)制定政策,优化环境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近几年来发展的一项新生事物,国家对此还没有专门的政策,影响了它的健康成长。我市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重点是制定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对具体工作开展,市委、市政府两办转发了《赤峰市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建设专项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目标、任务和措施,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大财政、税收和信贷支持力度,积极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氛围,有力地推进了工作发展。在具体实施中,各旗县区都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一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办法,减少程序,简化手续,规范登记。如宁城县县委出台了《关于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农牧业局《关于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通知》等加以落实;元宝山区委、区政府在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了“鸡、牛、菜、草”四大主导产业,围绕主导产业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奶业发展的决定》、《元宝山区贷款担保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保护地蔬菜的意见》等鼓励和扶持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如林西县工商部门为专业合作组织及经纪人开通了准入“绿色通道”,全面落实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60条”和自治区工商局“40条”,只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名称可冠“内蒙古”字样,经营范围按大类核定。二是财政上予以扶持。如赤峰市翁牛特旗财政拿出400万元专项资金,对有发展潜力的经纪人及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扶持;三是信贷上予以帮助,多方筹措。如:左旗采取加大投资力度,动员全旗在财政开支的人员每人在旗信用社跨年度存款2000元,由旗信用社投放给专业合作组织及龙头企业,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的资金,同时,进一步改善了信贷服务,简化了审批手续。翁旗信贷部门广开融资渠道,为符合条件的经纪人和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贷款3500万元。四是税费上予以优惠。如宁城县税务部门对新成立的合作组织在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并在以后的税费征缴中给予一定的优惠。禁止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和平调财产,并有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规范发展,完善机制

  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之初,我市大多数专业合作组织还相当不规范,有的有名无实,有的章程、制度不完善,有的组织机构不健全,有的内部管理不健全;农牧民经纪人(自然人)有其局限性,大多数农牧民经纪人即从事居间经纪,又从事农产品经营,受利益的驱动,又没有必要的约束,出现欺行霸市、坑农害农现象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其健康发展。针对这些情况,我市组织专门班子,对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经纪人队伍,进行调研,在调研基础上研究对策,加强了专业合作组织组织机构、章程制度、运行机制、利益联结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做到了“边发展、边指导、边规范”。对于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对专项推进的每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范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对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宗旨、会员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合作内容、运作方式分配制度与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规定和要求,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完善机构,强化财务监督,促使其沿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对于农牧民经纪人的发展,首先,各地制定和完善了农牧民经纪人行为规范的一些政策,如林西县制定了经纪人持证上岗制度,在工商部门建立起完备的经纪人合法的执业资格,负责培训合格的各类经纪人发放证书,首期已有120人取得了资格证书;其次,把发展经纪人队伍作为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的基础,积极引导经纪人大户创办合作组织,用合作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来规范其行为,通过合作组织的力量来抵制不法经纪人的市场。如宁城县三座店具有悠久的粉条加工历史,在协会成立之前,粉条加工生产处于无序状态,出现了客户少时,争着低价出售,客户多时,又相互抬价,甚至掺假使假蒙骗消费者,败坏了三座店粉条的声誉。协会成立后,对此进行了规范,制定了行业规章,对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进行了约束,并注册了“宁城”和“三座店” 两个品牌,供会员共享,有效地维护了行业形象。

  (四)加强培训,做大做强

  不断加大了对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的培训力度,大力扶持其做大做强。今年全市共举办培训班130期,参加培训人数达12000人次。旗县区也不通形式的组织了培训,如红山区组织农技协成员4次外出参观学习,有56人次学习外地经验,阿旗农业局农广校抓住阳光工程这一契机,举办农民经纪人培训班,印发相关知识书籍和讲解市场经济及法律知识。目前,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呈现出由少数大户的自发性发展变为政府引导性的发展、由少数农民的自发行动变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的良好发展态势。

  (五)典型示范,强化宣传

  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做好了,就能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积极作用,起到拨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良好效果,就能吸引更多的农牧民主动关心、支持、参与和办好专业合作组织,推动其健康发展。今年,市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充分通过农经简讯、专项调研报告及时反映和交流示范项目建设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会同市供销合作社把全市具有典型的、规范的合作组织,进行总结,制作了专题片,通过赤峰电视台进行了宣传报道。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挥的作用

  一是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化建设。目前我市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360家。但有许多合作社(协会)在制度建设、利益分配、内部管理等方面还不够规范。通过专项推进试点工作的进行,不仅使我市试点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更加规范,而且使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整体水平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在许多方面有了突破性进展。到目前为止全市合作社规范发展到371家,合作社章程有了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服务进一步强化,农民受益程度进一步显现,农民对合作社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是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加重视技术培训。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在广大社员(会员),而提高社员的素质是办好合作组织的内在要求。针对许多农牧民凭经验、按常规进行农畜产品生产已不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和市场的需要的状况,各合作组织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十分重视运用多种方式对成员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着重做好农业生产技术、无公害基地建设、推广优良品种、主要是品种栽培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工作,以增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提高新本领,运用新成果。一年来100个试点合作组织,共举办和参与各类培训班130期,参加培训人数达12100人次。通过加强技术培训,不仅提高了农民的生产技能,也提高了合作社的影响力、凝聚力、号召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建设。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各地注重和加强基地建设,扩大覆盖面,以生产基地建设,集聚起各种生产要素,尤其是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施。通过试点,100个试点合作组织的农作物种植品种,生产规模,生产水平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善和提高。如喀旗万寿菊合作社,共有万寿菊种植户5680户,种植面积12490亩,产值达840万元,牛营子中药材协会今年种植面积达5000亩,红山区已发展无公害蔬菜基地6150亩等等。基地建设既使农产品提品质、上等级、增价值,也为合作社上规模、创品牌、创名牌、拓市场提供了有利条件。

  四是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过程中,各地始终抓住内抓规范,外树形象(抓技术培训、抓基地建设)这一目标而展开。通过内抓规范,使合作组织自身的素质有较大提高,内部的治理结构更加完善,规章制度更加健全,运作机制更加有序规范,这些为合作组织的壮大发展奠定了良好条件。农牧民在合作组织中生产技术有提高,经营本领有增强,经济利益得到实惠,对合作社的依存度在增强,信任度在提高,凝聚力在加强。目前试点合作组织的规模都在逐渐扩大,经营范围都有一定程度的拓展,发展的信心、实力都在增强,达到了在试点中壮大,在壮大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目的。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

  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推进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个别地区某种程度上缺乏足够的推动力度,外部发展环境还不优化,一些扶持政策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二是缺乏宣传资金,宣传范围不够广,影响力不够大;三是一些地区对于试点上的理论研讨及总结不够深入;四是规范化专业合作组织的比例还较低。

  针对这些问题,下一步将继续做好合作组织专项推进工作,扩大试点范围,提高试点质量,具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继续强化组织领导。建议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应把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农牧民经纪人队伍建设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和目标考核内容,像抓农业增产、农民增收那样抓他们发展,把抓他们的发展纳入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内容,做到年初有目标和计划,年中有检查和指导,年末有总结和表彰。

  二是进一步改善外部环境,提供优惠,搞好服务。为了使农牧民合作组织健康地发展,需要政府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上的扶持,为农村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建议各地推行政府、财政扶持合作组织,合作组织带动农户的模式。1、改善经营环境,进一步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税务、财政、工商、公安、金融、农业等部门都要为农牧民合作组织的经营活动大开方便之门。2、积极扶持大户联合,鼓励大户牵头。对现有的“散兵游勇”式的经纪人给予分类排队,有计划、有步骤地按照行业、产、供、销把农牧民经纪人组织起来。注重建立和完善风险调节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契约约束机制。3、对现有的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改造和完善,规范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其辐射带动能力和经济效益,多为合作组织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三是加大典型宣传和培训力度及手段。1、要典型引导。通过多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优秀农民经纪人和运销组织典型,肯定其地位、作用,发挥其示范、牵引和辐射作用,用活的事实为经纪人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2、要精神激励。通过表彰、奖励等多种形式,提高其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3、要组织培训。既要指导合作组织内部自身的技术等培训,又要组织指导合作组织负责人和经纪人大户的法律知识、市场营销等培训。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农业部近日制定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对进一步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建设进行了规范。

  一、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组织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有利于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是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互助合作,提高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有利于形成群体规模,获得更高的规模经济效益,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由之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自身特有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等优势,成为农民与科研机构、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创新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和机制,是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按照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思路,大力营造发展的良好环境,着力引导其增强自身活力和服务功能,努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把握的基本条件是: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为主体,建立了民主管理机制,有成员自主制定的章程,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符合上述条件的,都应从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要正确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不动摇,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

  坚持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民办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群众基础和生命力所在。要坚持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主体,由农民自愿自主地参加劳动合作、技术合作、营销合作和资本合作。民管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制度保障和凝聚力所在。要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民受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吸引力所在。要通过合作经营和服务获取更高经济效益,按照惠顾返还原则,增加成员收入,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坚持多种形式发展的原则。要尊重群众的创造,鼓励多种形式发展,积极引导成员以入股形式开展紧密的合作,也可以采取入会形式松散半松散的合作。既可以开展单项的技术、信息合作,也可以兴办加工、流通实体,开展产加销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既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要积极发挥农村能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乡镇基层农业技术经济推广服务部门和推广服务人员、农业科研院所等在资金、技术、信息、流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鼓励支持他们发起或参与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把加快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与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繁荣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更大作用。

  坚持示范引导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项新生事物,其发展有一个过程,要充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农民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揠苗助长、急于求成。要把功夫下在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生产和经营上,有条件的可以自下而上自愿地联合,但不能靠行政手段,强行推进。要通过试点示范,不断增强专业合作组织对农民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正确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三、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推动落实各项政策。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要求:“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指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也专门制定了鼓励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意见,明确了有关税费减免、绿色通道、农资供应、用地、用电、注册登记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抓好典型示范引导。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目前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为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农业部制定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指南》,要求要扎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坚持试点示范引路,发挥示范效应,鼓励引导多种形式的面上发展。要加强示范项目跟踪指导,深入项目单位,认真解剖典型,及时发现问题,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对国家扶持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调。省、市、县也可以开展试点,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增加地方财政资金扶持规模,扩大扶持试点范围,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一步增强为成员服务的功能,引导更多的农户参与和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02年,农业部就已经在全国开展了1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试点,2003年又将浙江省作为试点省。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2004年各省直接抓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就有500多个。通过试点树立了一批典型,积累了经验,为鼓励、引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奠定了较好基础。

  (三)农业项目积极支持。要注意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载体和示范作用,形成全方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和合力。牢固树立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就是扶持和服务农民的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和优质粮食产业工程、超级稻标准化示范区、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等农业财政扶持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经评审合格的项目可优先纳入扶持范围统筹予以安排。

  (四)构建良好服务平台。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搜集和发布价格信息、市场供求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政府网站,实现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网,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和网络营销平台。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采收、加工、分级、贮藏、运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自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树立品牌意识,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维护其经济利益。

  (五)加强规范化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订好章程。章程主要应当载明组织的宗旨和原则;名称和住所;业务活动内容;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的条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等事项。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建设,坚持召开一年一度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要向成员(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当年度组织发展、业务经营、财务收支、盈余分配和监督审计等情况。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独立核算,逐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社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会计业务辅导,加强审计监督,切实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不受侵犯。要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状况和业务经营状况等统计报表制度,全面了解和掌握发展动态,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及时报送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报告。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把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作为一件大事纳入重要日程。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和充实业务指导力量,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指导管理工作制度化、具体化。要理清思路,把握重点,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参与研究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要主动搞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和配合,督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形成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合力。

  五、大力开展培训教育和宣传活动

  在基层干部和农民中普及合作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合作意识,是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要制定培训规划,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方法灵活的要求,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力争用3年时间培训1万名农民合作经济事业的业务指导骨干和能手。农业部重点对省级业务骨干和示范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地的县、乡基层业务辅导员进行培训,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对市、县业务指导人员进行培训,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对乡村干部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教育,使各级业务指导骨干熟悉合作理论、合作政策和合作实践,提高正确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工作的水平,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增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普及合作经济的基本知识,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功典型以及优秀带头人热心为民、乐于奉献、带领农民致富奔小康的先进事迹,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并共同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妥善处理好几种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我国农业生产领域一种崭新产业组织形式,同时也是我国农村生产关系一种崭新实现形式。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决不是像发展龙头企业、建立生产基地那样是一个单纯生产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农村方方面面关系的重大问题,其中所涉及到的一些重大关系,对农民合作组织今后能否走上一条快速健康发展的道路至关重要。

  (一)要正确处理专业合作与家庭经营的关系。对这两者关系,一些地方存在两种误区,要么只讲分不讲台,不能正视家庭经营的局限性,不愿积极引导农民实行有助于家庭经营的农民合作;要么主张以合代替分,超越客观条件发展合作经营,少数干部名义上在讲合作,实质上是想圈地,这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农户家庭经营自主权。家庭经营是我国农村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合作经营也是克服家庭经营局限性的一项有效制度安排。正确处理两者关系,一方面要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民进行必要的合作,另一方面也要在推进农村合作中,确保家庭经营自主权不受侵犯,并进而把家庭经营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

  (二)要正确处理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的关系。合作组织多数实行“强弱联合”,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即核心成员(主要是企业成员、单位成员)处于主导地位,普通成员(中小农户)处于附属地位,广大普通农户的利益不一定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处理好他们之间的关系,各级政府和乡村集体组织需要发挥协调作用。国际合作社原则提出“一人一票”管理机制,“资本报酬有限”、“合作社盈余分配按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额比例返还社员”的分配机制。在今后合作组织发展中,应当把这些作为引导合作组织规范管理、规范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要正确处理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的关系。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都是农民组织化的重要依靠力量,但两者毕竟运作方式不一样,有时甚至会发生一些竞争。各级政府应注意协调好两者关系,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把两方面力量凝聚成组织农民的合力。在既有龙头企业又有合作组织的地方,要鼓励两方面实行联合和协作,推行“公司中合作组织+农户”的经营模式。在龙头企业单独发挥作用的地方,要引导企业牵头创办合作组织;在合作组织单独发挥作用的地方,要引导他们主动迎接龙头企业的辐射。

  (四)要正确处理合作组织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都是农民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但两者又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组织。按照最新修订的《农业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现在将两者混为一谈的情况比较普遍,许多农民合作组织以协会的面目出现,许多行业协会事实上兼有农民合作组织的性质。解决这个问题,在起步阶段应当允许建立“混合”组织,但在发展中要逐步引导其走向规范,特别是已建立行业协会的地方,要积极引导农民发展自己的合作组织,以合作组织的身份在行业协会中发挥作用。

  (五)要正确处理合作组织与基层组织的关系。发展合作组织,丰富了农村组织资源,但行政组织与经济组织的分立,在实际运行中也有一些矛盾。处理好这一对矛盾,关键是要使两方面力量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壮大起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乡村基层组织的职能,这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趋势。乡村党政组织要顺应改革潮流,加快职能转换,积极支持农民开展专业合作,以前由乡村集体组织开展的调整结构、推广技术、实行无公害标准生产等工作,可以逐步交给合作组织来办。只要办得好,合作组织完全可以成为基层组织发展农村经济的得力助手。

  六、抓好当前和今后发展工作的原则目标关键点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在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都强调了这个问题,中央新出台的农村工作文件专门制定了相关政策,全国人大新修订颁布的《农业法》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归纳起来说,今后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必须符合以下六大原则:

  民办原则:就是要以农民为主创办合作组织。合作组织民办民有,产权归民,不搞“归大堆”。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合作组织创办之初政府部门和干部要积极参与,但发展起来以后应逐步减少官办色彩。

  多元化原则:就是允许采取互助合作、股份合作、行业联合等不同合作形式,但不论采取哪种组织形式,都应当把合作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自愿原则:就是农户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成一种真正的自由出入的联合体。

  民主原则:就是要引导合作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社(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充分尊重农民成员参与管理的权利。

  市场原则:就是要引导合作组织学会研究市场、适应市场、开拓市场,防止“成功于合作,失败于市场”。

  民受益原则:合作以“致富为本”,为农民成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有效的合作应通过优惠供给、保护价收购或二次返利、按股分红等办法,使农民成员从合作中得到实惠。

  按照上述原则,我们设想未来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目标可以分“三步走”:近期目标是扩大“强弱联合”、“松散合作”范围,在本世纪头十年内把大多数农户初步组织起来,彻底扭转农户经营“一盘散沙”的局面;中期目标是初步建立农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体系,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之时,把广大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到较高水平;远期目标是在实现农业现代化之时,把家庭经营普遍都纳入到规范的合作社体系中来,进而在全省全国真正建立起组织有序、竞争有力、持续发展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要实现上述发展目标,在目前试点阶段应当重点抓好创建、规范、扶持三个关键点

  多元化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般可选择以下四种创建方式:

  1、经济技术部门牵头领办。科协、供销社、“七站八所”等可以利用本部门的技术、资产、营销网络等优势把农民组织起来,随着农民入社入股规模的扩大,通过改制将一般市场中介服务组织逐步过渡到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组织。

  2、能人大户带头兴办。能人大户之间可以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能人大户与一般农户之间也可以从松散合作逐步向紧密合作发展。

  3、农民群众自愿联合。在缺乏带动力量的地方,可以鼓励农民开展互助合作,自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4、各类工商企业创办。要引导更多的有实力的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将扶植合作组织与建设产品基地结合起来,主动找农民联合,创办企业与农户两利的合作组织。

  引导农民合作组织规范发展。现阶段对农民合作组织应实行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的方针,不搞统一模式,农民需要什么样的合作就发展什么样的合作,合作程度能够达到什么程度就达到什么程度,但组织一旦建立起来,要使其逐步走向规范。目前抓规范应抓四个方面内容:

  1、规范政府行为。规范合作组织发展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经过初期一段直接扶持之后,政府对合作组织的工作应转向以指导和引导为主,逐步强化农民在合作组织中的主体地位,绝不能随意干预甚至包办。

  2、培育合作组织市场竞争力。以前搞合作化强调合作精神,对市场竞争能力要求不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合作,要求合作骨干分子不仅具有合作知识和合作精神,而且要懂市场运作,能够搞活经营。

  3、规范合作组织内部管理。要加强民主管理,在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中应以农民成员为主体,增加农民成员的发言权,同时也要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新要求,注意引入有管理经验的行家参与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合作组织经营管理水平。

  4、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刚开始起步可以订单农业等契约合作方式保证农民利益,在发展壮大起来以后,应逐步使合作组织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其中按照合作制运行的合作组织,应逐步建立盈余按社员交易额比例返还的分配机制。

  扶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壮大。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好放手发展与积极引导的关系,千方百计把农民的合作积极性调动起来,把蕴藏在农村的各类合作力量激活,从舆论上、组织上、政策上支持农民实行新的联合与合作。具体措施包括四个方面:

  1、提供有效服务。对待农民合作组织要如同对待龙头企业一样,帮助农民合作组织协调好与其它组织的关系,解决其在生产经营和运行管理中遇到的困难,为合作组织发展壮大创造条件。

  2、加强对干部群众合作能力的培养。首先要加强合作知识和合作能力的培养,让广大干群知道合作的游戏规则是什么,怎么合作才有效率。其次要加强市场知识和市场开拓能力的培训。

  3、加强政策指导。各级政府要因势利导,积极帮助农民走上合作之路。要帮助合作组织完善章程、健全管理制度。对刚起步的合作组织,各级财政应当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对专业合作组织继续实施减免所得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优秀合作带头人,大力宣传先进合作组织,营造合作组织发展良好的舆论环境。

  4、明确法律地位。在国家合作法规没有出台之前,可以让各类初办合作组织先到农业部门注册备案,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到工商部门按合作制企业法人给予登记,符合社团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到民政部门登记,从法律上确立农民合作组织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或社团法入,以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对外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5、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农业、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要结合推进本部门改革,积极为合作组织试点提供服务,特事特办,完善政策,为本部门全面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做好政策储备,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营造良好的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财政政策环境

  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中,政府应加大财政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农民实行新的联合与合作,为农村发育农民合作组织营造一个良好的财政政策环境。

  (一)实行支持合作组织的财政政策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新形势下,积极推行“财政扶持合作组织,合作组织带动农户”模式,加强财政对合作组织的支持是完善财政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1、财政支持合作组织是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外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数量众多、功能发达、覆盖面广、渗透性强的中介服务组织,已成为其成熟的市场经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类组织的存在,不仅可以增强社会自我管理和自主管理的能力,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架起了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因而,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支持以农民合作组织为主要形式的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而且实践证明这种支持对发挥政府在农村和农业领域的公共服务作用,确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财政支持合作组织是应对农业国际化挑战的需要。我国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局面,在我国加入WT0后,无论是在规模、效率,还是在竞争能力上,都不能适应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挑战。农民组织化程度之低,不仅在于大企业、大龙头少,而且在于农户与市场之间中介组织发育不良,国外中介组织进入中国往往找不到相应的谈判对手,可以说,现在“三农”发展最缺乏的是能够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主体。从这一意义上来讲,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也就是深化农业改革、扩大农业开放,支持农民合作组织也就是支持农业改革、扩大农业开放。

  3、财政支持合作组织有利于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有效性。现实情况是,我国农村以小规模农户为主的经营主体,数量之庞大为世界少有,加入WTO后我国要加大“绿箱政策”实施力度,如果由政府直接面对一家一户进行扶持,其“成本”太大。近些年来,国家对农业实行“多予”方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对农业结构调整方面的支持,也暴露出部分财政投入效果不理想,难以让多数农户受益的弊端。财政支持合作组织是公益性投入,符合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新时期完善政府财政农业投入政策,应当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纳入支农重点对象,加快财政支持对象和支持结构的创新,把财政支农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努力探索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对合作组织应该实行什么样的财政政策,也就是支持谁、支持什么、支持多少,怎样支持效率高、效益好、成本低,还有待于通过试点试验才能提出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方案。一般而言,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点和方式的选择,应当与政府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中的角色定位相一致,体现我国加入WTO后完善农业支持政策的精神,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当前,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应突出八个重点:

  1、设施建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逐步改善技术装备条件,完善服务功能。

  2、人员培训。支持开展各类政策理论和科技文化知识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的综合素质。

  3、农业信息服务。以农业信息网络体系建设为重点,支持完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强化信息化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全方位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信息服务。

  4、标准化生产和品牌整合。支持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综合示范和品牌整合,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制定区域性生产技术规范、组织标准化生产和培育农产品品牌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5、营销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品营销服务网络建设和产品推介,促进生产与市场有效对接。

  6、项目支持。支持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长远发展的牵动性项目;支持实施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巩固、发展、提高的项目,推动农民合作组织有效扩张,提高服务能力。

  7、壮大规模。对有一定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直接扶持,让其迅速扩大生产,带动千家万户,形成商品竞争力。

  8、科技扶持。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农民专业组织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合作,系列开发农产品,提高加工深度和产品档次,增加附加值,从而迅速拉动农民收入增长。

  围绕上述重点,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途径和方法也必须有所创新:

  1、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必要投入,要灵活运用资金、智力、技术、物资投入多种方式。区别不同情况,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既可直接补助资金,也可通过支持开展培训活动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智力投资,还可通过政府采购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进技术和物资。

  2、要协调多种扶持手段的关系,形成合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多部门协作。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补助性投入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与政府推动、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法律保障等多种措施协调发挥作用。

  3、扶持对象的选择,既要重视对新型合作组织的培育,更要重视对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造利用。为促进传统组织资源与新型组织资源的对接和融合,推动农村经济组织制度创新和发展,在积极支持培育各类新型合作组织的同时,要按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要求,大力支持已有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供销、信用等传统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造,推动其深化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改革,通过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创新,增强为农服务功能,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

(责任编辑:张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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