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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报道之三:梅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状
作者:谭翊飞 黄享荣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农村报  我来说两句(0)  时间:2006年09月20日12:16

  五华县华阳镇平田村果农邹伟煌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加入由镇农业站站长古石香发起的华阳镇李果协会,一是加入镇供销社主任张金麟发起的华山李果专业合作社。

  他并不清楚两个组织的区别,甚至连两个组织的负责人——李果协会会长古福平和李果专业合作社社长邹河清自己也说不清楚,“应该都差不多吧,反正都是为农民服务。”邹河清说。

  目前,在推动农民合作的热潮中,农业部门和供销系统“井水不犯河水”,都在按自己的模式推动农民合作。农业局扶持协会,供销社发起专业合作社。

  本报记者深入采访了梅州市、五华县和华阳镇三级的农业部门和供销社,并走访了不同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图挖掘背后的问题。

  供销社跑步前进

  就华阳镇来说,农业部门发起的协会只有李果协会,农业站古站长和协会会长用同一词来形容这个协会——“空壳子”,会长古福平反复强调,“协会一分钱也没有,我不过是个光杆司令。”而古石香甚至不愿意接受采访,原因是“一年才搞一两次培训,活动少,没有开展什么实际工作。”

  相比之下,华阳镇供销社发起的专业合作社则很热闹,按照五华县供销社钟主任的计划,今年全县要发起新建22家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镇有1.3家。这一计划目前进展顺利,大多数处于筹备挂牌的最后阶段。

  华山李果专业合作社去年成立,比古福平的李果协会晚一年。但因为省供销联社扶持的1万元资金,又有镇供销社的资产为依托,它已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

  最令华阳供销社主任张金麟骄傲的并不是李果合作社,而是养猪合作社。在外人看来,它兴旺得很,投资100多万元的良种猪场,一年出栏3000多头猪仔。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其实猪场在2000年已建立,其产权并不归属专业合作社,而是归供销社。

  这家合作社被五华县农业局去年计入“2005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统计表”的数字中,而整个梅州市只有五华县把2家由供销社系统发起的合作社统计进入该报表。

  本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去年梅州市农业局统计的已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不到梅州市供销社系统的一半。梅州市供销社提供的数字显示,去年已有121家专业合作社,而农业局统计的合作组织(包括协会、合作社等)只有52家。

  而按照梅州市供销社的5年发展规划,仅仅“要重点办好”的农资专业合作社和社区消费服务社数量就达160家。

  “加入比不加入好”

  对农民来说,参与不同的经济组织便获得了不同的称呼,协会里叫“会员”,合作社里叫“社员”,会员交纳会费,社员交纳股本金。

  一般来说,会费比较少,许多协会成立之初甚至不收会费,如安流镇红山养殖协会,成立一年后才每户收10元的会费,会长徐尚华说,“总要让农户尝到甜头才收钱,不能让他们没有获益就先受损。”华阳李果协会则至今没有收取会费。

  相对来说,合作社的经济联系更为紧密,股本金也相对较高,五华县供销社张主任的说法是,“一般50元左右”,而记者调查发现,许多合作社股本金远不只这个数目,华阳养猪专业合作社每股就要300元。

  无论哪一种形式,实现了二次利润分配的少之又少。即使交纳了300元股本金,但社员甘胜发说,“还没有分过红。”合作社和协会都采取了同样的方式“让利于民”,华阳供销社的社员从良种猪场购买猪苗每头可优惠10元左右,红山养殖协会的会员向良种鸡苗场购买鸡苗时,每只可优惠几角钱。他们的解释是,“我们直接在购买时让利,暂时还不具备二次利润分配的条件。”

  而对于让利的幅度,大多数会(社)员并没有决定权,他们甚至难以判定到底是因为会员条件而享受优待,还是一般的市场购买行为的折扣,因为对于养猪户来说,在未成立合作社以前,老客户同样可以享受到价格优惠,而且在年终还会根据全年购买量进行一定比例的返还。处于深山里的红山养殖协会更难判断,会员更多是说,“这里买鸡苗近,不用长途运输,当然在这里买好。”

  梅州市农业局经管科的王科长也提出了他的担忧,“现在的协会多是大户当头,农民像工厂的工人一样为他生产,农民只分享到了生产环节的利润,而没有分享流通领域的增值。”他认为,一个好的协会应当“体现农民的权利”,“财务要公开,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要进行二次利润分配等等。”

  那么,农民加入协会或合作社会获得多少好处呢?王科长的观点是,“加入比不加入好。”

  “有人来给我们上技术指导课了,出现销售难的情况可以找大户了。”这是安流红山养殖协会一位会员的说法,与区区10元的会费相比,农民获得的技术和市场信息的指导肯定是值得的。

  无论是农业系统发起(或者大户发起)的协会还是供销系统组建的专业合作社,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都比原来做得更好。

  也有人认为,与公司相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本来的实力就不强,如果在初期就要拿出更多的利润返还给社(会)员,“它怎么生存、怎么发展呢?”

  管理权之争

  农业部门和供销部门在私下里互相指责。梅州市一位分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官员说,“我们这里一分钱都没有,过去我们给政府打报告,希望能拨一点资金扶持农民合作组织,但有些人认为这些东西不能带来税收,不如投在招商引资方面来得快。”

  而供销社系统的干部也提出他的质疑,“我们是企业,不像农业局做事,一下就投入几万元。”他羡慕的是,凡被认定为省农业厅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可连续5年获得5万元的扶持资金,国家农业部的示范点扶持资金更高,每年可达10万元。

  目前,供销社也逐步由“边缘”地位向“财政饭碗”靠近,梅州市一级的供销社干部已经开始领财政工资,而五华县供销社人员的事业单位编制正在落实之中。供销社在推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还不得不依赖于农业、畜牧等部门的农业技术资源,而相反,农业部门却几乎不知道供销社系统的存在,梅州市农业局经管科的王科长和五华县经管股的李股长甚至都不知道与他们同级的供销社的办公地点在哪,更不知道是哪个当主任。

  在发展农民合作组织过程中,基层部门的争夺其实源自立法态度的不明确,农业部和中华供销社总社在争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管权。据《财经》杂志援引农业部有关人士消息说,今年4月底以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有关条款一直明确: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部门和执法主体。但在6月上会审议前,由于中华供销合作总社提出不同意见,草案做了重要改动,其第十一条不再明确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责任。

  两边的观点针锋相对,中华供销合作总社认为,基于历史和现实,中华供销合作总社应该作为农民合作社的指导部门。而农业部认为,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供销合作社有本质的不同,不能“新人穿旧靴”。

  而今年8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对草案进行审议,但仍没有明确合作组织的主管部门。

  可以预见,在法律正式出台之前,农业部门和供销社系统从基层到高层的赛跑和争夺还有一段路要走。

(责任编辑:张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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