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组织的一种新模式及其实践效果
——河北省周官屯村土地托管服务社的调查与思考
王 勇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第一部《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承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权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和扣缴。”这是法律赋予农用地流转双方的权利。目前,全国流转的土地不足10%,但这是农民自己的事,绝对不能代替农民,一定要尊重农民意愿。否则,会导致严重的农村社会冲突。目前,我国农地流转呈现加速的状态。资料表明,农户是土地转入的主体,浙江省在2003年达到了67.2%。如果促进有效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在政策框架下成长,那么,将大大提高农地合理流转的速度与效益。现实中,由于农地流入方和流出方的交易成本过高,影响了农地流转的效果。但是,某些地区已经探索出了土地托管社组织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新模式,本文将调研结果进行详细描述。
二、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上伍乡周官屯村土地托管服务社是河北省青县土地流转的服务组织。周官屯村位于县城南约6公里,东与104国道相邻,西与运河相接。共有320户,1238口人,土地面积2058亩,其中耕地面积达到1848亩,该村运输业发展比较好,该村共有195辆大型运输车。农民人均纯收入3250元。1995年被青县确认为“亿元村”,同年被青县确认为“小康村”,1998—2002年被青县授予“红旗党支部”。1997年被沧州授予“明星小康村”、“交通安全文明村”,1997年被沧州授予“一星级企业村”。
由于该村的主导产业是运输业,所以,农户种植土地的意愿不强烈。运输户拥有的土地原来只是以每亩地30—50元的价格转让给亲属耕种,有的是免费耕种。前两年有的农户还对耕种自己土地的农户予以“补贴”,目的是维持自己承包土地的非撂荒状态。外来承包方提出的成片承包要求由于农户土地分散而难以满足,严重影响了农地的利用效果。该村针对以上情况,于2005年初成立了土地流动托管站,成员是免费服务,由村代会代表担任。2005年8月成立了土地流动托管社,按照农民合作组织原则运作和管理。
三、土地流转托管服务社的运行机制
(一)组织性质
该土地流转托管服务社是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在服务社的运作章程中明确规定,“土地流转托管服务社是经民政部门注册的民间法人组织,人员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是受村民委托负责流转,管理村民土地的服务组织”。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土地流转托管服务社的人员是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的,社长是土地流转托管服务社的法人代表(见表1)。
表1 土地流转托管服务社的人员构成及其职责
人员 数量(人) 岗位职责 在村委会中的职务
社长 1 对外协调和谈判,与村民和承包大户签订协议 主任
主管会计 1 土地流转台帐及有关档案管理 ——
现金会计 1 现金管理 妇联主任
(三)组织的运作原则和服务程序
土地流转托管服务社坚持五个原则。一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既积极宣传,提高村民对土地资源价值的认识,又不搞形式,不求流转土地数量的多少,重点是放在土地流转协调和促进农民增收机制的探索上。二是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该服务社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保护农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否流转、流转费的标准由农户和土地流转托管服务社平等协商,自愿约定,不搞行政命令。三是坚持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者地位和土地用途的原则。四是坚持依照法律流转的原则。明确规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不能违背《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五是坚持本村村民承包优先的原则。
土地流转托管服务社的服务程序是,首先对全村有流转意向的农户土地进行审核。然后,农地承包经营权所有者与托管站以委托协议的形式把土地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托管服务社。托管服务社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方。最后,土地流转托管服务社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中注明流转地块名称、土地类别、地界、数量、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及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相关事项。
四、组织的运行效果
(一)增加了农地承包权所有者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
2005年,农地承包权所有者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比2003年增加了24615.15元(见表2)。
表2 2005年土地流转托管服务社的运行效果
项目 流转农地(亩) 转让给托管服务社的价格(元/亩) 托管服务社对外承包的价格(元/亩) 获得的流转金(元) 比2003年增加的流转金(元)
农 户 203.59 160 160 32574.4 17305.15
村集体 86 160 160 13760 7310
注:2003年托管服务社对外承包的价格是75元/亩。
(二)促进了农地经营的规模化和市场化
土地流转托管服务社根据农民意愿逐步将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农民手中分散的土地资源进行整合。2005年承包方在流转的土地上种植了棉花,形成了规模化、专业化种植的农业生产格局。
(三)促进了农地流转的法制化进程
该托管服务社在运行过程中严格遵守了1999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和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特别是在农地流转委托协议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有“土地依法征用”、“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等政策性话语。这实际上有力地推动了农地流转的法制化进程。
五、新时期农民合作组织发展面临的困境与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农业已经进入到了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阶段。而农业发展离不开农业技术创新、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和农业管理体制的优化。在国家惠农政策贯彻和实施过程中,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都面临着组织农民,调动农民积极性和服务农民的问题。理论和实践证明,农民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社员经济发展能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织载体。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发挥农民合作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必须有全新的思路。
(一)作为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的困境
古典经济学家经过考察物质生产要素的变化来说明经济效益的变化,在他们那里,制度因素被视为“外生变量”。制度经济学派和新制度经济学派将制度与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甚至社会进步联系在一起考察。众多的经济事实说明,在正式制度失效的地方,有效的组织出现是制度变迁的关键。制度变迁会减少技术创新的成本和其他交易成本,从而有助于非正式组织的每个成员从中获益。
世界合作社运动史说明,农民参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他们在市场歧视穷人的背景下增加经济效益,提高个人在知识、技能方面的素质,获得社会承认和尊重的满足感。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往往是围绕当地农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为广大农户与社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加工、销售、市场信息、技术交流等服务,有的还起到了统一品牌、调控价格和调节利益的作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可以帮助农民共享农业产业链条的平均利润,节约流通成本和交易费用,又有助于引导农民构建自愿、平等、民主、团结的价值观体系。同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再造和创新主体,也能够成为政府在农业国际化环境下实施农业政策的有效载体。
从本质上讲,现行的农村经济组织制度之所以能够推行,是因为它利用了其他非正式组织的制度潜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就是一种农村非正式组织。它的存在与发展填补了农村正式制度安排中的漏洞,直接发挥了稳定制度和配置资源的功能,是正式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性网络组织。
作为农村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着诸多困境,严重影响了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最广泛地代表农民利益,但存在产权不清晰、行政色彩浓、行政命令多等弊端,目前除了对集体土地行使所有权和发包权以及管理权外,多数地区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功能薄弱,为社员提供的有效服务还比较少。农民专业性技术合作经济组织以技术交流和协作为主,存在着组织规模小,稳定性差,经济实力薄弱等问题,组织农民的效果仍然欠佳。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本质上虽然属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但在我国已经成为官办的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社是伴随着农业市场化、社会化和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内部运行机制的不健全和外部发展环境的不良,其带领农民闯市场的能力也未能大幅度提升。农民经纪人是迎合农业社会化、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而出现的组织农民进入大市场的载体,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因经纪人的素质偏低、认证体系的不健全等原因,使得其带动能力未充分发挥出来。
(二)新时期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对策建议
1.政府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必须适度、适当
一方面,要求各级政府转变“把农民组织起来”的观念,树立“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观念。因为从世界农业合作社运动的历史经验来看,农业合作社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农民为摆脱被剥夺者的地位而组建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农民自己的合作性经济组织。其成长是循序渐进的,单靠政府的拔苗助长只会导致组织成本的提高和组织效益的低下,关键是可能导致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功能产生怀疑,这对于已经置于WTO框架下的中国农业发展极为不利。因为,只有让农民自己认识到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才能增强合作社对农民的吸引力和发展活力。另一方面,在农民有组织起来进入更大市场的需求时,政府相关部门必须予以全方面的支持,即政府必须服务到位,但是不能“越位”和“错位”。政府支持的重点应该放在合作经济组织公平发展环境的营造上,而不能直接代替合作经济组织决策。增加合作社智力引进项目、加强合作社教育与培训、加大力度打击“假冒伪劣”农资销售行为整治农资市场秩序、优化农民贷款环境、减免税费、有效提供市场信息应该是各级政府合作政策的重点内容。
2.在处理政府、合作社、企业和农民的关系方面,应该将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
政府的现实选择就是向合作社无偿提供农药、种子、化肥、农膜、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但是合作社必须将所获得的支持在扣除必要支出之外全部传递给农民社员,否则,政府有权利和义务收回对合作社的支持。这样,不仅能够杜绝合作社“等、靠、要”的心理,也有助于支持“三农”政策在“政府——合作社——农民社员”传递机制下真正落到实处,使农民在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保证下实现自己应得的利益。在企业和农户中间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提高农民社员(会员)的谈判力度和减少企业与众多单个农民的交易成本。
3.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多样化原则
要因地制宜组建合作社,应该使农民技术协会、农业技术研究会、合作社等农民组织模式遵循自身的成长规律发展,即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不仅要大力发展社员联系比较紧密的专业合作社,也要大力发展社员联系比较松散的农民协会或者农民经纪人组织。只要能够保护农民的利益、增加农民收益的组织就应该鼓励发展,而不要“一刀切”。即决不能搞盲目升级,必须分类指导。
4.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时必须正确处理好规模、结构与效益的关系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在有的合作社中,入股大户在组织内部有绝对的决策地位,少数大户往往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反对更多的农户社员入股,这样就违反了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内在规定性。如果合作社实行的是一股一票制,那么将背离合作社原则,退化成其他类型的合作组织。所以,为防止大户拥有更大的决策权,应该提高入股社员的比重,使合作社在增资扩股的积累和发展机制保证下达到扩张、发展,增强其带领农户闯市场的能力。
5.针对专业合作社目前市场开拓能力还不够的现状,建议加强有效的技术和购销服务
因为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得以快速发展的直接原因就在于,合作经济组织有吸引农民加入该组织的主要动力,那就是入社农民能够从合作社那里获取更多的市场收益。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农产品品牌的塑造与维护、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建立与开拓,这些实际上是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民提供的最有效的业务供给。所以,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时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整合主导产品的品牌,并且进一步加强品牌的保护和创新;向更多的地区派驻销售代表,对销售目的地的消费结构、消费习惯和消费技能、竞争对手的情况等市场信息进行搜集、加工和整理,作为生产与经营决策的参考,以增强合作经济组织的盈利能力;在品牌农业生产与经营过程中,应该增加研究、技术推广力量,使农民获得及时、经济、有效的服务,因为在我们调研中发现,有的地方的技术人员的素质还与农民的技术服务需求不相适应,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利用多种渠道将高级技术人才请进来、将本地技术人员派出去,提高技术人员的素质,从而提高其服务水平和能力;针对目前农产品分级工作尚未大面积开展的状况,应该大力推进优质优价的市场开拓进程。
六、结论
通过调研和分析,笔者认为,在农地流转意向比较强烈的地区,充分发挥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组织功能是十分必要的。土地流转托管服务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优化农地资源配置,提高农地利用效率和效益,迫切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另外,针对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的困境,政府必须提供一定的公共产品,因为这不仅是有限政府的职责,而且这也是顺应世界合作社运动潮流的重要举措。
主要参考文献
1. 农业部课题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若干问题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
2. 人民日报国际部,《中国记者眼中的外国农村建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
3. 韩俊:“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人民日报》,2003年2月20日第9版。
4. 王勇,“新时期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组织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基于河北省、黑龙江省个案的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05-74D-4。
5. 王勇,“发展经营型农业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济研究参考》,2006-42D-2。
6.肖万春:“城乡统筹中的政府定位”,《农民日报》,2003.5.10
作者:王 勇,东北农业大学农林经济管理系主任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