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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陈林    我来说两句(0)  时间:2006年09月20日11:43

  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

  ——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的理论与实践

  陈 林

  一、合作制的历史、原则与使命

  合作制起源于近代欧洲,已经传播成为一种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现象。十九世纪的社会主义先驱者曾经寄希望以合作制克服资本主义的某些弊病,合作运动也因此与各国的社会主义运动结下不解之缘。例如1844年英国出现的第一个消费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实际上是当地工人运动的产物。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过《关于合作社定义、价值和原则的详细说明》,完整提出了国际合作社原则,即:①自愿与开放的成员资格;②民主的成员控制;③成员经济参与;④自治与独立;⑤教育、培训和宣导;⑥合作社之间的合作;⑦关注社会。并强调合作社建立在自助、自主、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基础上,遵循合作社的创立人的传统,合作社成员坚持诚实、开放、关心社会、照顾他人的道德价值观。此后不久的2002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发展合作社的建议》,这也表明了各国工会之于合作社的特别关注和深厚联系。

  联合国1992年以后多次通过有关倡导合作社的决议。2001年联合国第56届大会关于《旨在创造一个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指导原则草案》中指出:“在联大和经社理事会以及近期的重大国际会议上,各国政府已经认识到作为联合体和企业的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公民能够通过它们在为其社区和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进步做出贡献的同时,有效地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他们已经公认合作社运动为国内和国际事务中的一个特殊和主要的砝码”。 联合国敦促各国政府积极为加快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政策和法律环境,希望通过立法以及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修改确保合作社的利益,使合作社能够享有一个与其他形式企业平等的法律基础,保护和促进合作社在帮助成员实现其个人目标和达成社会更广泛的愿望的潜力。

  必须指出,合作制本身与私有财产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则并不冲突,更集中体现了自由、民主和公平正义等普世价值,并以互助联合的方式促进了社会和谐。从某种意义上说,合作社正是社会主义思想与市场经济逻辑的美妙结合。

  尽管合作制最初主要旨在为劳工阶层、弱势群体和农村社会提供服务,但从各国经验来看,合作制在其他社会阶层和群体中,在城市中也有很多成功的应用。合作社并非一种落后的经济和金融组织形式,而且具有扎根基层、服务社区和支持“三农”的天然优势。即使在当今高度发达的西方市场经济中,合作经济与合作金融仍然居于重要地位并且不断有所发展。

  我国历史上存在各种形式的互助共济组织,具有合作制的某些因素。而儒家“仁爱”、“均富”和“养民”的思想,也为我国引入西方意义上的合作制奠定了基础。孙中山于1924年在宣讲“三民主义”的“民生”主义,就曾以合作社作为例证。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也说:“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他们买进货物要受商人的剥削,卖出农产品要受商人的勒抑,钱米借贷要受重利盘剥者的剥削。他们迫切地要解决这三个问题”。

  有意思的是,世界上第一个信用合作社诞生于1849年,创始人威廉·雷发森恰恰旨在解决当时德国的“三农”问题。1866年雷发森还专门出了一本书:《储蓄金库扶助农民满足需要的方法》。1923年,“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在河北香河县组建了中国第一家农村信用社,也是以雷发森信用社为榜样的,进而兴起了华北农村合作运动,影响所及更多省份,到了1934年当时的国民政府还颁布了《合作社法》,这一传统后来在台湾地区得到保存和发展,为台湾战后经济起飞和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

  1950年代中国大陆所推行的大规模农村合作化,则肩负着对于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特殊历史使命。这实际是把“合作化”混同于“集体化”,借助于政治和意识形态动员,更进一步追求“一大二公”,很快就丧失了合作制的应有内涵。

  20世纪 80年代开始,我国农村实行改革,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同时所构想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一直并未真正得到落实。上世纪90年代以后,原有政策的潜力已经释放殆尽,“三农”问题空前突出。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成为当务之急。

  而在农业产业化的主流话语下,无论“公司加农户”,还是某位“著名经济学家”所提出的“公司加基地加担保公司加农户的模式”,都被寄予很高的期望。“公司加农户”是一种市场现实,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政府介入、大加“扶持”,则各种优惠、补助等好处只会落到公司头上。按照某些“经济学家”的逻辑,美国每年从中国进口巨额商品,拉动中国经济增长,我们也要把中国财政的资金补贴给美国,奖励美利坚合众国这个“龙头企业”了?岂非咄咄怪事。经济常识告诉我们,作为市场上的买卖双方,例如公司与农户双方,虽然交易可以是互利的,但各自的利益在本质上是对立的。公司的力量越强,一旦形成垄断优势哪怕是局部的垄断优势,农户的利益就越容易受损。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公司往往转嫁风险,小农的处境更是雪上加霜。我们不能指望“公司都是活雷锋”。在这种片面的农业产业化模式下,农业有可能发展起来,但是农业越是发展,发展的成果就越难惠及更多农民,他们充其量只能充当廉价的劳动力。龙头企业不能替代合作组织的作用。因而有必要通过农民本身的组织化建立利益共同体,加强农民的市场地位,分享更多的市场剩余。

  浙江大学中国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黄祖辉教授在论文《农民合作:必然性、变革态势与启示》中,就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农民愿意加入合作组织的基本理由。

  值得指出的是,当年的“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是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并且集体劳动,统一分配。而我们现在讲的合作组织是服务组织,并非生产组织。正如中央政策研究室谢义亚同志所指出的,我们要看清现在大力发展合作组织主要是在流通领域把农民和市场连接起来,这样就不会回到过去五十年代低水平的状况 。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如果完全囿于供销社、信用社的旧有体制来“恢复”合作制无异于缘木求鱼;如果主要寄希望于纯粹的农民自发,则是收效甚微并且缓不济急。为此必须另辟蹊径,但不是另起炉灶。瑞安农村合作协会,作为全国首家具有金融、流通和科技推广三位一体功能的,县市级规模的,综合性的农村合作组织,可望在此基础上,实现供销社、信用社改革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殊途同归。

  这一过程并不排斥、甚至不能离开政府的适当引导以及其他社会阶层的参与。如前面提到19世纪的信用合作社创始人雷发森,本身就是当时德国的一位市长,他创建的最早两个合作社都有非农民参加,甚至有不少成员算得上是富户,基金多由热心人赞助,因而带有慈善和救济性质,以后才逐步发展产生比较纯粹的农民信用合作社。至于合作社立法的出台以及大范围内的组织整合都需要政府有形之手的大力推动。在东亚小农社会,如日本、韩国的农协,台湾地区的农会,最初更都是政府当局自上而下完成组织构造的。

  二、新型合作化的双重含义:回归与整合

  建设新农村,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是回归。在相当程度上是正本清源,也就是回归社会主义与合作制的古典传统,遵循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与价值观,又与现代市场经济相互兼容、相得益彰,特别是在基层培育大批真正属于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

  这种回归不是倒退,而是再出发。并非合作制不符合中国国情,而是长期以来合作制并没有真正在中国得到实施,甚至民间自发的合作化努力还经常受到压制,而某些名不副实的合作组织却有强烈的行政化或商业化的倾向。以至于,中国是世界和亚洲少有的没有合作社立法的国家。

  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分散的农户难以抗衡较大的自然灾害,经不起市场风浪的冲击,缺乏与市场广泛联系的中间环节,因此极需要各种社会化的中介服务——各种合作社或农协正好可以大显身手。它在农产品的加工、运销和农用生产资料的采购,推广农业科技、开展农业教育及组织生产协作等诸多领域都可以有所作为。合作社或农协作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可以在市场交易中代表农民进行谈判。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农村合作社大有可为。在西欧农产品市场上,合作社经销的产品占60%的份额。丹麦的奶制品90%由合作社经销。荷兰合作社销售的花卉、水果、蔬菜分别占市场份额的95%、78%、70%。即使在自由经济的大本营美国,据统计,供销合作社达到4073个, 成员约402万;信用合作社4073个,成员约402万(1995年);还有许多更加专业化的合作社,如南加州地区颇为成功的供水合作社;典型的美国农村电力系统也是以用户合作社为基础,约有60多个发电和输变电合作社,920多个配电合作社。美国4/5的农场主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80%。

  日本农协自1900年该国颁布《产业组合法》算起,已逾百年历史。作为农产品的主要流通渠道,日本农协对于保障农产品供应居功甚伟;通过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以及资金调剂等多方面的服务,大力促进了生产发展和收入增长;此外也减少了政府管理成本,甚至强化了执政党的政权基础,有力保障了政局稳定。韩国的情况也大抵如此。

  在台湾地区,农会经收三分之一的生产稻谷,分配五分之四农民使用的肥料。台湾“政府”的农业改进计划也以农会为实施载体,“政府”的责任仅限于政策制定和辅导监督。目前台湾农会开展的四大业务,供销(包括供给、运销、仓储、加工、制造、运输等)、信用(包括存款和放款)、农业推广(包括家政改进,农事指导等)、家畜保险(包括疾病预防、疾病治疗、死亡赔偿)等,深入和带动千家万户。台湾农业从选种、生产技术到产品销售,每一生产经营的环节,都有一些以农会为主的民间组织为其服务,统一面向市场。实行小农经营的台湾,之所以能够在几十年内就实现了专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与其采取的组织化程度较高的生产经营方式密不可分。

  发展合作经济,固然不应拘泥于一种模式,而应因地制宜地采用多种形式。综观世界各国,由于各自的条件不同,合作经济发展的模式差别也很大,但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类:专业性合作组织与综合性合作组织。人少地多的欧美国家多以专业性合作组织为主,西欧、北美许多国家80%以上的农场主参加了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社。

  至于人多地少的东亚国家和地区,则以综合性的合作组织为主。因为农户规模普遍太小,农户的专业化程度又低,在东亚纯粹的专业性合作社往往很难形成气候,在经营方面表现出不稳定性,使农民无法长期依靠,而以社区为基础的综合性合作社在东亚已有广泛的实践与成熟的理论,基本上全面覆盖农村社区,并在纵向上形成多级体系。这个农协体系的形成与运作,都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既有政府导向,也有农民参与,因此取得巨大的成功。这是日本、韩国乃至台湾地区推行“新农村建设运动”重要经验。

  例如韩国新村运动的发展,就伴随着农村合作组织的几度大范围整合。韩国农协成立于1957年,是由国家自上而下组织起来的。1961年,韩国政府决定将农业银行和旧农协合并,组建成综合性的新农协。在政府的支持下,韩国农协在保证政府对分散农户新乡村建设的客观调控与指导,组织农民按照自助、自立原则进行互助生产和联合销售,通过购买、销售、农产品加工、金融、信用、共济等经营和管理活动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2000年7月1日,原来的韩国农协与韩国家畜协会联盟(the National Livestock Cooperative Federation,NLCF)和韩国人参协会联盟(the National Ginseng Cooperative Federation,NGCF)合并形成新的韩国农协。

  韩国于1961年7月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农协法"),之后曾多次修订,2004年12月31日颁布了新修订的《农协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为韩国农协正在开展的"新农村新农协运动"提供法律保障,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通过增强农协的市场竞争力,维护农民经济利益,保护国内农业,开发农村社区,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和文化地位。

  在我国,长期以来,信用社、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是各行其道的,各种农经、农贸、农资、农机、农技机构也各有隶属,至于政府涉农部门更往往是各自为政,而广大基层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并未突出。

  正如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教授所指出的,我们农业支持体系是“条条”分离的,结果是“条条”之间的摩擦,交易成本过大。东亚小农社会,日本、韩国,包括我国台湾省要综合农协,就是要把“条条”系统的摩擦打掉,因为小农承受不了高成本的服务和支持。而这些地方之所以能推进新村运动,关键之一就在于依托的是综合农协体系,而不是政府直接对付高度分散的、兼业的小农。我们几十年的经验已经证明政府对付不了。所以,只有组织起来的农民才是新农村建设主体。温铁军教授又指出,世界范围内,如果对农民的合作不开放那些可能产生规模效益的产业,比如购销、保险、金融,只允许在低效益的生产领域中搞合作,无疑是把农民逼上死路。世界上生产领域的农民合作95%是失败的,这个早有结论。现在允许农民进入明知不会成功的领域,怎么能失败了还归咎于农民自己呢?

  综上所述,当前我们提出农村新型合作化道路,另一重应有之义就是整合。尽可能整合农村现有各种组织资源,特别是实力犹存的供销社、信用社,形同虚设的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各种新兴的专业合作社,还有农经、农技、农机、农资等基层机构,发展全方位、多层次、综合性的中介服务载体,建成统筹金融、流通和科技推广三重功能的,贯穿县(市)、乡(镇)、村三级体系的农村合作组织,以此打破部门分割,深入基层群众,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组织依托和制度保证。

  著名社会学家、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也指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改革这个议题怎么能够结合上?我认为可以理解为新农村建设当中资源的重新配置和运作,并相应建立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基础秩序。这涉及到治理结构、组织机制、社会参与机制等等革新。围绕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的过程,形成一套制度安排,这就是新农村体制建立的必要过程” 。

  三、瑞安各级各类合作事业的发展与改革

  瑞安地处浙江温州。作为温州模式的主要发祥地,瑞安是中国大陆经济市场化和民营化程度最高的区域之一。2005年,瑞安综合经济实力列全国百强县市第39位,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第20位。但在经济总体实力不断提升的同时,瑞安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如同整个中国的经济发展格局一样,瑞安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还存在较大差距,部分山区、海岛甚至还比较贫困。瑞安中西部地区以欠发达乡镇居多,经济结构仍然以农为主。同时,瑞安一部分农业的产业化和国际化程度已经比较高,直接面临着加入WTO以后世界范围内的空前竞争。三农问题在瑞安仍然存在,而且具有相当的典型意义和先导意义。

  瑞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为对接市场,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自2001年引导农民组建第一家专业合作社以来,在涉农各职能部门和乡镇的引导与支持下,瑞安合作事业发展迅速。目前止,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80多家,涵盖了生产、流通、科技、服务等领域。传统合作经济组织改革也不断深化,瑞安供销社作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综合改革试点,坚持回归“三农”,在参与领办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农业局吸纳39家成员单位,创办了全国首家经济实体型的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探索开展信息、购销、科技、资金、政策等五大服务,朝着办成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迈出了突破性的步伐。瑞安信用社作为全国首批改组农村合作银行的试点单位,2004年完成组建工作,改组后农民股份占56%,保持了合作经济的特征,确立了为农服务的方向,农贷额占全行贷款总额的75%,占全市银行业农贷总额的98%,发挥了金融支农的作用。

  就瑞安而言,近些年来,全市农村各种合作组织发展很快,农民组织化程度逐步提高,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发展速度在温州名列前茅,农村信用社列入首批改革试点,组建农村合作银行,供销社改制也是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但是,农村各级各类合作事业的发展与改革也各自都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我市各级各类合作事业有所发展,但是由于相互之间相对封闭,信息渠道不畅,贷款融资难,政府扶持政策到位难等问题,也出现了整合社会资源力量不足,承接政府某些社会职能不够等问题。特别是在供销社、信用社深化改革过程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仍然难以解决。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合作组织功能的发挥。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单个合作组织难以适应竞争的压力,各种合作组织普遍要求走向进一步的联合。同时根据国际惯例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今后政府对农业的支持越来越多地要通过中介机构来实现。在这样的双重要求下,构建一个既能优化资源配置,又能传递农民呼声的高层次综合性服务平台,已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3.1供销社

  供销合作社是以流通服务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但它不是一般的流通企业,而是一支为“三农”服务的生力军,供销社为农服务的功能与作用是其他任何组织所难以替代的。供销社系统拥有一定规模的商品流通场所与配套基础设施,拥有一支长期从事供销、经营,经验较为丰富的干部职工队伍,在农民群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及亲和力,特别是供销社拥有遍布城乡的营销网络,网络是供销合作社最重要的宝贵资源,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载体,也是供销社开展为“三农”服务工作的最大优势。

  近些年来,作为全国县级供销合作社的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瑞安市供销合作社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要求,紧紧围绕把供销合作社办成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强化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牢固树立“有为才能有位”、“为农才能兴社”的理念,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及助农增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至2001年底,供销社系统18家企业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改制后的瑞安供销社按照全国总社“四项改造”和省社“三社一化”的精神,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建设,牵头领办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站,成立瑞安市农信担保公司,参与信用合作社改制,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支持,搭建为农服务的融资平台,实行农资连锁经营等。

  在2003年,供销联社与农业局联合牵头创办经济实体型的瑞安市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拥有成员单位39家,主要为成员单位提供信息、技物保障、农信担保、拓展购销等服务以及争取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进行了更高层次合作化的有益探索。

  但是,当年供销社改制,把老社员股金全部清退,现在超过1亿元的净资产归属成了问题。供销合作社居然没有了社员,也是一种尴尬。供销社的进一步发展,也需要一个网络依托。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以及联产承包的普遍推行,供销社在基层的网点和渠道在萎缩之中。单靠供销社自身的力量难以建成一个新的网络体系。

  诚如白立忱主席所讲,“供销合作社过去改革的重点是解决生存问题,并且已经走出了低谷,进入了联合发展的新阶段。今天,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形势下,供销合作社如何抓住机遇,在现有基础上再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再推进一步,努力打造适应新农村建设要求的新型供销合作社,这是一个紧迫而又重要的课题。作为瑞安农协的主要核心会员之一,瑞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借助瑞安农协这一平台,紧密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着眼于发挥供销合作社的比较优势,选准突破口,必将在以下四个方面大有作为,即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发挥促进作用;在深化农村流通体制改革,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龙头作用;在鼓励引导农民组建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方面发挥骨干作用。

  供销社系统既作为瑞安农协的骨干力量,又作为因势改造的对象。供销社只有积极顺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进程,积极融入合作经济发展的大潮,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才能获得不竭的成长动力。为此,供销社下一步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是:依托与融入农村合作协会,深化改革,推进创新,着眼于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在开拓农村市场、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供销合作、农民专业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县级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基层社民主管理体制与产权制度的完善,对接瑞安农协基层联社打造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实现供销社与农民真正融合。

  二是要进一步加快农贸城建设步伐,发展农民经纪人队伍,完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依托浙江供销超市,推进生活资料连锁经营,实现供销社与农民的真正连接。

  三是要进一步参与农业产业化进程,提升专业合作社运作效能,联办具有带动力的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供销社与农民的真正联合。

  四是要进一步扩展服务领域,尤其是扩展合作金融服务内容,促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农民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实现供销社与农民的真正发展。

  今后,供销社可以保持自有品牌和净资产收益权,并且在相当长时期内维持原有编制、经费体制不变,与此同时,抓住有利时机,积极主动化身为综合性农协。如果全国性农协尚且难以成立,则县市级农协未尝不可以先行探索。在我们的三位一体框架内,合作银行由于业务和监管上的特殊性,是相对独立的;各种专业团体由于组织较为松散,也是相对游离的;基层合作社由于规模偏小,也是相对弱势的;至于科技局、农业局等作为政府部门,又不宜过多参与农协内部事务。凡此种种,为供销社带来大好机遇。

  总的来说,供销社融入农协,农协持股合作银行,供销社与合作银行又都可以依托农协拓展营销网络。各级各类合作社,特别是基层合作社,普遍加入农协,农协发挥行业协调、指导、监督和自律作用。农业局、科技局等政府部门可以委托农协行使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农协可以协助县、乡政府和村委会的工作。这一过程同时伴随着政府职能的深刻转变以及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入,供销社及其广大员工因此也将赢得自身发展的无限未来。

  3.2信用社

  瑞安市农村信用社作为浙江省首批改革试点单位,实施组建农村合作银行。2005年4月12日举行了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及辖12家支行、67家分理处(所)的开业仪式,正式对外挂牌开业。

  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脱胎于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本为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经过数十年发展,在改制前,其资产增值客观上已经无法一一量化,应视为广大群众的共同积累,地方政府对其安全性、完整性以及继续为民造福负有重要责任。改制后的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面貌已经焕然一新。

  这家银行到2005年总资产已达60多个亿,在由信用社改为农村合作银行后,总股金2亿多。但是,这些股金中的149万,名义上竟然为11万农户所有,绝大多数农户所拥有的股金也就三四块钱。甚至在经过归并之后,仍然有3123个“集体户”,就连正常的工商登记也成了问题。由于股权结构高度分散,无法充分发挥股份制的优势;股东数量过于庞大,也无法充分发挥合作制的优势。而且,“社员”与“股东”的身份在法律上存在内部冲突,在长期上将影响这种所谓股份合作制的内在稳定性,就目前来讲“合作制”的因素已经微乎其微,而股份制的规范又难以健全。

  另一方面,就瑞安之类的经济发达县市而言,“三农”的内涵与外延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这里的农业日趋产业化,农村日益城市化,农民也很多已经“洗脚上岸”。所谓合作社为三农服务的形式与内容也要随之有所改变。瑞安农业合作银行发展下一步,第二轮增资扩股势在必行。而且,为了提高银行本身的竞争力,以及适应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大生产、大流通的形势跟踪服务、延伸服务,向外跨区域发展,也将是意料中事。

  合作制并非一种落后的经济和金融组织形式,而具有扎根基层、贴近社区、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天然优势。但是合作制的有效半径较短,规模上难以做大做强。股份制,便于做大做强,向外发展,扩股乃至上市,但是又容易被担心为疏远和漠视农户利益。

  为了既要保存和发展合作制的因素,又要引入和扩大股份制的影响,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探讨一种“银行+合作社”的模式,2005年6月16日,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支持筹备成立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的决议》,决定开展合作银行小额股权的相对集中托管,采取“统一入会、集中持股、分散组合、互助联保”的方针,以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为契机,要为农村合作银行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优化治理结构和拓展营销网络创造条件,并为合作金融以及其他合作事业提供组织载体,发展全方位多层次的中介服务体系。

  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的会员可以基于彼此信任,按照地缘、业缘、亲缘等社会关系纽带,在协会统一指导下,采取分散组合,实行互助联保。为此可以成立“互助联保合作社”,作为合作协会的集体会员,并接受合作协会的管理。

  在联保合作社中,社员对于合作社除实际出资之外,还可以选择认保一定的额度,即无须实际出资,而是对于合作社债务或经合作社担保的社员债务承担一定额度内的连带清偿责任。当合作社或其社员对于合作银行违约,未能如期还本付息,则合作银行有权按照约定从合作社的公积金、集体提留或风险准备金中优先扣还(不一定全额扣还),降低“返贷”比例或减少“返利”优惠,直至追究其他社员的连带清偿责任(限于其认保额度以内),而其他社员也可以主动代偿以维护合作社的整体信用。具体办法由合作银行结合过去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经验加以研究落实。

  与以往的信用合作社不同,联保合作社本身内部不必发生实际的资金往来,借贷行为仍然可以在合作银行与合作社社员之间直接进行,但是合作社起到放大信用总量和强化信用约束的双重作用。这对于合作银行和合作社社员两方面都是有利的。

  合作银行又可以借助联保合作社这种遍地开花的信用组织形式,形成具有瑞安草根特色的银行营销网络,不断拓展、巩固银行客户业务,维护、增进银行资产安全,深入发掘和培育农村金融市场,为区域经济提供支持。

  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将按照股份制原则进行规范,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继续增资扩股、做大做强,早日实现跨区域发展,待条件成熟后申请变更为“瑞安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原有的合作制构想将更多通过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的功能加以体现。

  瑞安农村合作协会还可以探索试验农村互助保险和小额信贷功能。欠发达乡镇的互助联保试点可以和扶贫工作相结合。

  3.3农民专业合作社

  至2005年,全市共有5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2277户,带动农户13200户,有力促进了我市农业产业化的发展。2000年,马屿镇篁社村7名农机、农技人员和种田能手组建了马屿镇篁社农机合作社。2005年3月23日,茅临生副省长在瑞安检查春耕备耕工作时高度评价这一做法,称其为“7个人干了1000个人的活”。同年4月,省政府又将其总结为“篁社经验”,并作为“十大种粮模式”之一在全省推广。

  回顾起来,瑞安最早的一批(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2001年成立的。当时,农业局为了鼓励成立专业合作社,从农业专项资金中拿出20万,每成立一家给予5万元奖励。除梅屿蔬菜合作社由村书记黄则强牵头成立以外,其他三家(顺泰毛芋、高楼杨梅、马屿优质米)都是乡镇农办搞的。2002年,在上一年“每成立一家合作社给5万元奖励”的诱惑下,一下子成立了12家合作社。但是,财政的钱没有安排。2002年下半年,市里出了个“农业四十条”,文件规定从2003年开始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现有的“合作社”,大多发挥的是龙头企业的作用。这种作用虽然也是重要的,但并不符合有关政策的本意。不过,毕竟有了五十多家戴着合作社帽子的组织,如果因势利导加以规范,这也是合作事业的一个基础。当然,现在存在的问题还很多。比如有些合作社的存在主要目的是为了从科技、农业、扶贫、农办等部门弄一些钱,或为了免税、方便弄一块地等等,动机不正;许多合作社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规范;农民对合作制有误解,以为又是搞五六十年代的合作化,有疑虑又不屑一顾;真正理解合作社并热心合作社事业的带头人不多;合作社内人才缺乏;其它还有资金问题、用地问题、税收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并不可怕,其实正因为有问题所以才需要我们的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为了农民增收、为了农民能共同致富,通过合作社这么一种机制从机会、过程和结果上全方位地保证农民共同致富、保证农民从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公平地获得利益。农民合作社是要适应中国农民和农村的现状而有中国特色,但是不能为了特色而特色。合作社再有中国特色、再初级阶段,也还是要具有合作社最基本的特征,遵守合作社最基本的原则。

  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为没有很好的品牌,很难扩大销路,农户都在观望。在这里可以学习美国新奇士橙协会的做法?就是所有加入瑞安农协的会员可以统一使用“瑞农协”、“温瑞农”、“神农瑞合”等集体商标。同时也可以加强内部的质量控制,如果谁损害了农协的声誉,将不能再获得融资、销售、生产、科技等服务。

  正如企业需要属于自己的行业协会一样,专业合作社也需要一个类似组织,作为合作社与政府、社会沟通的桥梁,并行使行业协调、指导功能,通过行业自律取得社会公信,事实上,农业部门近年来已经在着手研究这一问题。

  四、瑞安农协:探索新农村建设的“温州模式”

  4.1筹建背景与过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颁布以来,我国、我省的新农村建设进入高潮。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积极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努力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这一精神的指引下,2006年3月17日瑞安市第十三届人大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作出部署: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流通和科技推广体系,引导成立“三位一体”的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

  早在2005年6月21日,瑞安市人民政府第325次专题会议,研究了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筹备成立、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股权托管及促进瑞安合作事业全面发展的有关事宜。此后,各项筹备工作继续有条不紊地展开。

  (一)成立筹备委员会。2005年6月22日,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瑞政办[2005]142号文件,公布了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筹备委员会的名单。2006年3月2日,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调整了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陈林副市长兼任筹备委员会主任,吴植松、胡存炯、王永旺、留少良、叶秀楠、王连国任筹备委员会副主任,李国民、姜林华、方杰、王光领、洪成化、汤光平、贾凤英、朱宝存、廖学权、黄文早、朱守衍、吕贞锡等12位同志为委员,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筹建工作。

  (二)创新和完善协会的结构体制设计。瑞安农村合作协会是体制创新的产物。在查阅大量资料、广泛吸取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起草了《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章程》(草案)。我们本着尊重现有格局、预留发展空间,求同存异、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创造性的提出了会员分级制度和会员分类制度,会员代表名额分配的固定比例制度,既充分发挥了核心会员的优势和作用,也容纳和平衡了各级各类会员的利益和诉求,不断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有望进一步打破城乡分割和部门分割,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载体。

  我们还提出了会员代表、理事、监事交替改选制度,有助于维护协会发展的稳定性和开放性。在会务机关设置上,仿行三权分立的制度,确保协会运作的民主性和制衡性。

  (三)严格履行法律程序。2005年8月10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瑞安市农业局发出瑞农[2005]83号文,批复同意成立瑞安农村合作协会。2005年9月29日,作为登记主管机关,瑞安市民政局发出瑞民[2005]138号文,批复准予筹备成立瑞安农村合作协会。

  根据民主原则,筹备委员会印发了《瑞安农村合作协会会员代表推荐表》,有关单位共产生会员代表60人、特邀代表54人。筹备委员会2006年3月23日召开会议,成立了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于上述代表的资格予以确认。经过反复酝酿,又提出了各项候选人名单。

  经过了此前将近一年时间的政策研讨、基层试点、组织筹建以及资源整合、群众动员,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06年3月25日正式召开。随后更进一步加强了新型合作化综合试点工作。

  在上述过程中,瑞安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听取汇报,作出重要指示,协调解决关键难点问题。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的筹建和试点工作因此克服了长期的徘徊局面,取得突破进展和初步成效,并在国内外日益引起关注。

  4.2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

  中共瑞安市委2006年4月4日发出瑞委[2006]2号文件,印发《市委、市政府2006年重要工作责任制》,在“齐心抓改革”部分,明确强调:深化信用社、供销社和农村科技推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流通和科技推广体系,以“三位一体”、“条块交融”为指导思想,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市委、市政府还成立了“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化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8月18日瑞安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全体会议要求:推进以乡镇机构、市乡财政管理体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深化信用社、供销社和农村科技推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流通和科技推广体系,推动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的综合试点工作,全面提升服务农民水平。

  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简称“合作协会”或“农协”。简称“合作协会”,侧重于合作社的联系。瑞安农村合作协会是各级各类合作社的大联合。简称“农协”,侧重与农民的联系,农协归根结底是为农民服务的,是农民的间接组织。越来越多的农民参加合作社,越来越多的合作社参加合作协会,以此强化和落实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农民,必须是有适当组织的农民,才能充当新农村建设的真正主体。至于各种涉农部门、单位“条块分割”的现状,需要一个灵活、便捷、有效的整合机制。根据国际经验以及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的要求,今后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也越来越多地要以具有相当实力、代表性和动员能力的农村合作组织为载体。有鉴于此,瑞安农协在全国率先进行了全面、大胆的探索。

  瑞安农协的筹建进行了长期、系统的理论准备。不仅超出三农问题上传统的农村社会学、政治学范式,而且涉及金融学特别是草根金融的研究、市场营销学特别是会员制营销的研究、非政府组织特别是社会团体构造的研究、合作社特别是欧美模式与日韩模式的比较研究,又创造性地把合作社、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有机嫁接,甚至还引入宪政民主、分权制衡以及联邦主义的某些思想。

  瑞安农协的筹建,在操作路径上又非常注重实际。我们的策略不是另起炉灶,或者推倒重来,而是调动现有供销联社、合作银行的积极性,引入农业局、科技局的支持,又把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等结合进来,有效整合了体制内外、多方面的资源。

  协会章程本着尊重现有格局、预留发展空间,求同存异、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创造性的提出了会员分级制度和会员分类制度。所有会员分级为预备会员、联系会员、附属会员、基本会员和核心会员,均应编入不同专业类别和区域类别。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瑞安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瑞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瑞安手工业合作联社(二轻联社)、瑞安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瑞安农机作业联社(筹)、瑞安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瑞安农村科技特派员协会(筹)和瑞安农协马屿合作联社(筹)为第一批核心会员。另有近百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成为第一批基本会员。协会的组织体制设计,既充分发挥了核心会员的优势和作用,也容纳和平衡了各级各类会员的利益和诉求,不断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协会章程还规定了会员代表、理事、监事交替改选制度,有助于维护协会发展的稳定性和开放性。在会务机关设置上,仿行三权分立的制度,确保协会运作的民主性和制衡性。这对于社团民主也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按照目前的现状,瑞安农协的会员组织以专业性合作组织居大多数,似乎更接近欧美模式,但是随着社区性合作组织的不断培养增多并加入农协,又将向日韩模式方向移动。农协结构本身具有高度的弹性。会员代表名额分配的固定比例制度,又使农协具有稳定性。

  我们的协会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过去我们都习惯了某个政府部门依托自己的行政职能,办一个什么社团。我们则不然。我们的理事、监事不是按照官大官小分配的,更不是拿钱买来的,都是为了工作的需要,为了三农事业。相关部门、单位,特别是农业局、民政局、科技局以及供销联社、合作银行通力配合,近百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和农经、农贸、农资、农机、农技机构广泛参与,这无论在瑞安历史上,还是在全国范围内都是空前的。

  毛主席说过,要五湖西海,不要搞山头主义。但是毛主席也说,要承认山头。我们瑞安的各级各类合作事业都有所发展,存在大大小小的山头。各个山头都有贡献,但是由于部门分割、城乡分割、条块分割,相互之间沟通联系不够的.所有山头一律平等是做不到的,炸掉山头更不必要也不可能。我们设计的会员分级、分类制度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的协会吸收了很多来自农村基层的会员代表、理事、监事。同时也有一些干部参加协会担任不同职务。这是必要的,但也是有限度的。我们的干部在会务活动中一定要以会内身份发挥作用,不能搞官本位,不能套算行政序列,这样才能使会务步入正轨。至于我本人,要逐步退出会务活动,这才是成功。如果是被大家通过民主程序自下而上发起罢免,离开之后会务仍然正常,那就更成功了,我求之不得。我们自己要学会遵循和使用民主程序,才可能带动农民。

  我们今后逐步增选会员代表、理事和监事,根据需要调整和充实常务理事会、常务监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要特别注意吸收基层农户参与,维护农户和农村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

  但是,毋庸讳言的是,农民主体性,仍然是瑞安农协目前的软肋。在农协的结构设计中,预留了逐步扩大农民参与的空间。但能否完全落实农民的主体性,还是一个疑问。这个过程会有很多的摩擦和冲突,稍有不慎,可能前功尽弃。不过,东亚小农社会条件下的综合农协,经验证明不可能是纯粹的民间组织,而是半官方组织。至于民间志愿者推动的合作组织,其农民主体性也同样是不容乐观的。草根的,不等于就是农民的。如何解决“政府主导”、“农民主体”两张皮的问题?可能需要大面积引入外界的志愿参与。但是现在很缺乏训练有素的、能够沟通体制内外的志愿者。

  甚至就连“政府主导”,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由于长期以来的“条块分割”,政府意图的形成与贯彻往往受到狭隘的部门、地方利益的困扰。

  尽管“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都不容易,但是时不我待,现在不做,将来就要后悔。近年来,很多学者主张走综合农协道路,但是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路径。不仅另起炉灶是困难的,一下子做到全面覆盖也是非常困难的。西方民主的起源,也不是全民博弈,而是一部分人的内部博弈。首要的问题可能还不是博弈的具体范围,而是博弈的规则演进,以及博弈的开放结构。这的确需要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

  4.3性质与意义

  瑞安农村合作协会将体制内资源与体制外资源融为一炉,并结合中国实际,对欧美农村专业性合作为主的模式与日韩农村综合性合作为主的模式进行了取长补短。这在全国范围内都是首创性质的,是一种制度意义上、植根中国本土的自主创新,同时也是各级各类合作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殊途同归,是广大干部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瑞安人民的又一伟大创造。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金融风险研究中心和中央、省及温州市有关部门,以及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黄祖辉、罗小朋、顾益康等教授也一直给以指导。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在瑞安设立试验基地和观察点。

  浙江日报2006年5月12日第一版报道“瑞安组建国内首家农村合作协会”,又于5月15日第一版发表题为“建立强大的农业组织体系”的评论文章,给予鼓励和支持。新华社、经济日报也发布了消息。人民日报《人民论坛》特邀瑞安瑞安农协负责人撰写专题文章予以介绍。此前中国人民银行主办的金融时报业已指出,“浙江瑞安首创综合性农协,农合行改制在深化”。中国新闻周刊、21世纪经济报道等媒体推出了专题报道。中国银监会《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杂志社派出两名记者专程到瑞安农协调研一周。

  在2006年5月20日至22日召开的全国供销合作社基层工作会议上,瑞安农村合作协会应邀作专题发言,引起热烈反响,与会领导和专家普遍认为,瑞安农村合作协会及其“三位一体”、“条块交融”的架构,为供销社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广阔平台。全国供销总社副主任李春生同志、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主任俞仲达同志、中共瑞安市委书记葛益平同志对此给予高度肯定。温州日报2006年5月21日第一版报道:瑞安探索农村新型合作体系 ,“三位一体”思路吸引全国关注。

  浙江省委副书记周国富同志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专门批示,并于8月初在瑞安考察期间发表重要讲话,对于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给以热情的鼓励和支持。周国富同志的批示指出:瑞安市对农村新型合作化“三位一体服务三农,条块交融统筹城乡”的探索和实践,既顺应国际上合作制发展的趋势,又符合当前我省农业经济发展的实际,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创新性和现实意义。“我们应当深入总结和研究,并使之不断完善提高,同时,在面上进行一些探索和实践”。周国富同志的讲话指出,加快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这一矛盾的金钥匙。瑞安创建“三位一体”的农村合作协会的做法为全省树立了典型,为全省的“三农”工作提供了好的经验,希望瑞安继续探索好的做法,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瑞安农民的探索是伟大的,瑞安有关部门的探索也是伟大的,瑞安市委、市政府的战略眼光和主导有为的作为也是伟大的”。“这是个创新,这是个态势,但这个创新态势不是出自一个人,而是来自集体的,是我们整个党委、政府合力在探索,在创新,也是人民群众在创新”。周国富同志表示,希望温州继民营经济的温州模式之后,创造出新的合作模式。

  瑞安农协的会训是“三位一体服务三农,条块交融统筹城乡”。“三位一体”系指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乃至整个农村金融、流通和技术推广体系结为一体。“条块交融”系指专业性合作与社区性合作相互交融。在此基础上,服务三农事业,统筹城乡发展。瑞安农协将以新型合作化建设新农村,率先全面探索中国农协模式,建成统一而又多元、全方位多层次综合性的农村合作体系,掀起新农村建设的新篇章,为全国改革积累经验,为温州模式再创辉煌。

  附录: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章程部分条文

  ……

  第三章 会员与组织

  3.1 本会推行开放入会制。

  会员资格可以自动取得或申请取得。瑞安境内农户均可自动取得会员资格。其他个人和单位经申请获准后,也可以加入本会。

  本会可以成批吸收会员。农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成批入会,可由该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申请入会的,由本会秘书处初审并报请确认。会员资格获得确认后,由秘书处载入会员名册、录入会员数据库,必要时可发给会员证明。

  农户会员按照户主姓名进行登记,由户主或其近亲属、授权代理人行使会员权利。原户主去世的,由其合法继承人行使会员权利。原户主及其近亲属均与本会失去联系,或者原户主去世没有继承人的,由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代为行使会员权利。

  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行使会员权利。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明。会员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常务监事会调查核实,视为自动退会或转为预备会员。

  3.2 本会推行会员分级制。

  本会会员分为预备会员、联系会员、附属会员、基本会员、核心会员。

  瑞安境内农户,未经履行登记手续的视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是可以应邀参加本会的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某些优惠和服务,对于本会工作具有批评建议权。预备会员无需缴纳会费。

  农户及其他个人、单位可以直接加入本会成为联系会员。本会鼓励、引导和帮助联系会员组成基层合作社或专业(区域)团体,并以基层合作社或专业(区域)团体加入本会。联系会员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可以加入多个基层合作社、专业(区域)团体。

  基层合作社、专业(区域)团体加入本会,其内部成员同时成为本会的附属会员。附属会员可以通过本会组织和程序对于所属基层合作社或专业(区域)团体进行管理和监督。

  本会以基层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为基本会员。现有的村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合作社及其他形式的基层合作社,可以申请作为基本会员。村经济合作社职能实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的,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尚未登记取得法人地位的基层合作社,组织较为健全的,也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基本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本会一定范围内的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相应优惠和服务,对于本会工作具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基本会员应加入本会组建或认可的专业、区域分会(联社、团体)。基本会员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可以加入多个专业、区域分会(联社、团体)。

  本会组建或认可的专业、区域分会(联社、团体)是本会的核心会员。核心会员同时相当于本会在相应专业、区域的分支组织。核心会员接受本会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核心会员具有相对于基本会员较多的权利和义务。本会充分发挥核心会员领办、协办农村合作组织的带动作用。

  核心会员的资格应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或由会员代表大会以特别决议授权总理事会进行确认。基本会员、附属会员和联系会员的资格应经总理事会确认,或由总理事会以特别决议授权执行委员会进行确认。预备会员可由本会作出安排,分期分批登记为联系会员。

  3.3 本会推行会员分类制。

  所有会员均应编入不同专业类别和区域类别。

  本会设立金融、流通、科技等专业类别

  本会按照乡镇设立若干区域类别。

  会员可以同时具有不同类别的身份。

  会员所属类别由执行委员会根据会员的情况和需要确认。会员对于类别确认提出异议的,应报请总理事会决定。

  以会员类别为基础,在适当时候可以组建相应的专业、区域分会(联社、团体),同时作为本会的分支机构。

  3.4 核心会员、基本会员、附属会员、联系会员应当遵守本会章程和纪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确有困难或者征收不便的,经秘书处建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减免会费或暂缓缴纳。

  会员有权向秘书处要求查阅、复制本会章程、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条件的基本会员、核心会员可以在其名称前冠以“瑞安农协”字样。

  对于运作不规范、组织不健全的核心会员、基本会员,本会应进行必要辅导,或者予以警告、停权、降级直至除名。

  各级各类会员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规定,或由会员代表大会以特别决议授权总理事会作出暂行规定。会员入会签署专门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 本会推行基层合作制。

  加入本会作为基本会员的基层合作社,应遵循合作制的通行原则。暂不完全符合合作制原则,但明确以合作制为导向的,可以先行入会,在本会指导下逐步予以规范。长期未能进行合作制规范的,经常务监事会决议,不得产生新的会员代表和理事、监事;经总监事会决议,所已产生的会员代表、理事、监事可作停权处理。

  基层合作社以其内部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或者提供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允许的信用、保险、担保等金融服务。

  基层合作社内部,原则上应当实行平等投票,即一人一票。经多数社员同意,也可以在某些事项范围内,采取按照交易额与出资额相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的表决方式。实行一人多票表决方式的,单个社员的表决权份额应有必要限制,最多不得超过表决权总数的20%。基层合作社的盈余,可以按照交易额比例进行返还。

  基层合作社入会,应根据自身制度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基层合作社退出本会,应经内部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基层合作社在所属分会(联社、团体)中的表决权份额的分配办法,由分会(联社、团体)提出方案,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基层合作社如果未能如期自行换届、或者内部事务陷于混乱或停顿,所属分会(联社、团体)应协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或视情协助予以清算终止。

  本会可以为基层合作社提供托管服务。

  本会可以向基层合作社派出科技特派员、工作指导员、选举观察员。

  3.6 本会推行民主制衡制。

  会员代表大会、总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总监事会和常务监事会实行集体合议制,执行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各自根据本会章程开展工作,相互配合与制衡。

  会员代表大会、总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总监事会和常务监事会,均以会议方式行使职权,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特别决议应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上述会议可以邀请律师见证或公证机关见证。

  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和常务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经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视为出席会议,表决时列入出席人数。

  会员代表大会、总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总监事会和常务监事会应当自行制定议事规则和表决办法,并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会议决议、决定承担责任。会议决议、决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会章程,致使本会权益受损的,参与人员应负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3.7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总理事会的决议,由总理事、执行委员会主席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4.1 本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代表名额按照会员类别进行分配。各类别代表选举中,不同级别的会员可以享有不同额度的表决权。

  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产生程序,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规定,或由会员代表大会以特别决议授权总理事会作出规定。

  4.2 会员代表大会由专业代表和区域代表两部分组成。专业代表与社区代表的数量采取固定比例,各占百分之五十名额。

  本会逐步扩大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

  4.3 专业代表内部分为金融、流通、科技等类别。各类专业代表的数量采取固定比例,名额彼此均等。

  专业代表由相应的专业分会(联社、团体)选派,或由相应专业类别的会员选举产生。

  4.4 区域代表内部按照乡镇分为若干类别。各类区域代表的名额,根据会员分布情况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分配确定,可以彼此不等。

  区域代表由相应的区域分会(联社、团体)选派,或由相应区域类别的会员选举产生。

  区域代表中,应保障来自基层的代表占有一定比例。

  4.5 会员代表任期三年,期满应当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以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当选会员代表的,如果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发生变更,则会员代表也随之替换。发生会员代表的替换情形,其所在单位应通知本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审核汇总后在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召开时提请确认。替换人选尚未产生的,原有代表可以继续留任。替换人选存在争议的,由所在单位自行处理,本会可参与调解;争议处理期间,经常务监事会决议,可将有关代表席位暂作停权处理;争议未能解决或难以解决的,经总监事会决议,可将有关代表席位按照出缺处理。

  会员代表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

  经总理事会特别决议,可以增选部分会员代表,可以提前改选部分会员代表,可以推迟改选会员代表。推迟改选不得超过一年。

  经所属分会(联社、团体)决议,可以另行选派会员代表。

  当所属类别核心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联名要求时,或基本会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要求时,或联系会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要求时,应当另行选举会员代表。

  补选、增选和改选的会员代表,其任期从各自当选之日计算。

  本会逐步建立会员代表交替改选制度,实现每年改选三分之一的议席。

  4.6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总理事会决议召集。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或经总监事会决议要求时,或经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要求时,或经核心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联名要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集会员代表大会。总理事会未作决议召集的,会长应当根据执行委员会、总监事会或者部分会员代表、核心会员的要求行使特别召集权。

  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除紧急情况外,应于会前十五日通知会员代表。

  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可以协商产生若干特邀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人数。特邀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但是可以拥有被选举权。其他列席人员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监事应在会员代表、特邀代表中产生。

  会员代表、特邀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采取不同途径和形式开展活动,了解和反映会员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和诉求,对于本会工作进行建议和监督。

  总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按照不同专业、区域召集会员代表分组会议。

  ……

  ……

  附录: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关于今后一个时期工作方针的决议

  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关于今后一个时期工作方针的决议

  (2006年3月25日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研究分析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形势与任务,就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方针进行了深入讨论,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一、稳步发展各级各类会员,扩大群众基础,规范合作组织,不断完善本会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三位一体”的指导思想,采取“条块交融”的实施路径,在瑞安率先建成统一而又多元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006年3月)》的部署,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

  二、逐步增选会员代表和理事、监事,特别注意吸收来自基层和农户的人士。根据需要调整和充实执行委员会、秘书处的组成人员,特别注意吸收各方面的专业人士。尽快设立瑞安农村合作协会信用部、保险部、流通部、信息部、科技部以及其他附属机构或职能部门,在本会指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

  三、积极倡导农村新型合作化,为合作社争取政策扶持和税收减免。广泛开展合作社之间的合作。组织会员培训、交流和考察。大力促进瑞安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培育区域品牌。支持国家和浙江省有关部门在瑞安的试点工作,争取国内外的技术、资金援助。

  四、加强瑞安农村合作网站建设,以信息化助推合作化,以信息共享引导资源共享和利益共享。建立会员数据库并动态维护更新,对接“农民信箱工程”。具体工作由瑞安农村合作协会信息部承担。

  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成果,协助完善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敦促各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本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引导和支持各级各类会员特别是农户会员发展资金互助组织、担保互助组织、保险互助组织和小额信贷组织。与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信用村”、“信用农户”的评价。支持并争取以适当方式参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运作。根据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的决议,开展合作银行小额股权的相对集中托管。具体工作由瑞安农村合作协会信用部、保险部承担。

  六、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有关文件精神,参与推进瑞安供销联社的体制改革。支持供销社创新服务方式,广泛开展联合、合作经营,加快现代经营网络建设,为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提供服务。协助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在瑞安付诸实施。探索以社会中介机构的身份开展农村“连锁超市”和“放心店”的加盟认证,对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探索建立协会签约商户制度,为会员争取优惠折扣及其他优惠服务。具体工作由瑞安农村合作协会流通部承担。

  七、在马屿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化综合试点工作。具体由会员单位瑞安供销联社商请农业局及当地政府共同研究方案、组织实施。

  八、在北龙、北麂开展小额信贷和互助联保试点工作,并与农村扶贫工作相结合。具体由会员单位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商请扶贫办及当地政府共同研究方案、组织实施。

  五、瑞安农协的现况与展望

  5.1各方关注与支持

  2006年4月12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田国立总裁来温州,听取了有关汇报,对于农协今后的发展战略给予了支持和指导。

  2006年4月18日,中国银行温州分行与瑞安市人民政府签署《政银综合授信协议》。其中包括:探索以“三位一体”、“条块交融”的瑞安农村合作协会为载体,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的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协助建成统一而又多元、全方位多层次综合性的新型农村合作体系,并以此拓展银行自身的营销网络和服务内容。

  2006年4月6日召开的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进一步决定在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与瑞安农村合作协会之间建立联盟关系。根据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关于今后一个时期工作方针的决议》的精神,瑞安农村合作协会与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共同成立瑞安农村信用评级委员会。瑞安农村信用评级委员会在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以往“信用村”、“信用农户”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农村基层合作社、农村中小企业乃至瑞安辖内乡镇纳为评价对象。评级结果既可以向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提供,也可以在适当安排下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2006年4月25日,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瑞安农村合作协会 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关于建立联盟关系并共同成立瑞安农村信用评级委员会的通知。市政府希望通过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综合改革;通过农村信用评级工作,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维护金融安全,加大金融供给,以此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为温州金融改革综合试验作出先行探索。

  瑞安农协相继申请了“瑞农协”等几个集体商标。2006年4月25日,有马来西亚客商前来洽谈农产品以集体商标外销的问题。5月28日,有台湾客商前来洽谈农产品以集体商标销往台湾的事宜。

  目前正在与台湾南投农会、彰化农会和嘉义农会联系合作事宜,争取国家对台工作部门的支持,协助申报建立温州“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与韩国农协、日本农协正在取得联系。5月下旬,应中国政府邀请,美国卡特中心代表团来华访问,并到访温州,根据温州外办的安排,对于瑞安农村新型合作化体系建设进行考察。

  瑞安农协还积极参与5月份在瑞安召开的全国供销社基层工作会议。全国供销总社对于瑞安农协的探索非常关注和支持,为瑞安农协授牌,并邀请瑞安农协介绍经验。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著名政治学家崔之元教授来信表示支持和鼓励。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教授于2006年5月30日至31日,在温州市农办领导的陪同下专程到瑞安指导农协的工作。九三学社中央有关领导同志于6月4日在瑞安调研期间也听取了农协情况的汇报。浙江大学罗小朋教授、郭红东教授于6月5日专程来瑞安农协考察调研。温州银监分局副局长张震宇一行于6月13日来瑞安考察指导工作。

  瑞安农协负责人还获得邀请,参加7月6日举办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论坛(2006)——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7月8-9日应邀参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等主办的“乡村治理与乡镇改革座谈会”。9月22-23日应邀参加第二届南方农村报中国农村发展论坛“农民合作组织与新农村建设”全国研讨会。

  2006年8月16-17日,安徽凤阳县派出党政考察团一行8人,专程前来瑞安,考察“三位一体”的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的建设情况。

  5.2加强自身建设

  瑞安农协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自成立伊始就开始制订议事规则、选举规则以及农协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文档管理制度、秘书处工作流程等。7月20日,召开了农协一届金融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筹建农协信用部,进一步扩大和规范信用评级工作。8月份,科技特派员协会成立,农协科技部也即将完成筹建工作。农协网站也已经基本建设完成,将在9月份择日正式开通,为广大会员提供信息化服务。农协新的集中办公场所已经确定,9月份将可投入使用。

  5.3推动综合试点

  根据“三位一体”、“条块交融”的指导思想,今后合作银行开展的“信用村”、“信用农户”评价以及农户联保贷款,供销联社推动的村综合服务社建设,以及农业局指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和农户电子信箱的推广,在业务指导关系上仍然可以保持不变,但在微观组织构造上应当进行必要整合。这就是我们的综合试点工作所要做的。

  2006年4月29日,市政府根据瑞安农协的建议,经征求市农林局、科技局、供销联社、合作银行及试点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决定全面启动马屿农村新型合作化综合试点,并成立顾问团、指导组和工作队。而在此之前,我们已经在马屿镇进行了多次调研和动员工作。4月11日在马屿镇召开动员座谈会,马屿镇、农业、供销以及各试点单位、村的领导参加。4月26日在上郑村召集马屿镇、上郑村、上郑制种合作社、5个制种公司负责参加的座谈会,等等。

  在马屿镇开展的试点工作主要包括瑞安农协马屿中心合作社、上郑合作社、朱岙底合作社和篁社合作社等四个试点。四个试点根据现有的基础各有侧重点,分别制定了试点方案。其中马屿中心合作社以马屿供销社为基础,建设区域性综合性中心合作社;上郑合作社以花菜制种为基础,以专业技术合作为重点和依托;篁社合作社以现有两家合作社为基础,以供销合作和社区合作为重点;朱岙底合作社以信用联保合作为重点。各试点又殊途同归,最后向多功能、综合性社区合作社方向发展。

  马屿综合试点指导组和工作成立后,加快了各试点工作进程。经过近四个月的宣传动员、筹划协调和指导督促,至8月底,三个村试点合作社都已经基本组建完成,确定了首批社员,拟定了合作社章程、工作内容和计划。9月份将分别召开成立大会,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后将正式开展各项经营服务活动。

  北龙、北麂两个乡和马屿镇朱岙底合作社试点已经率先开展以互助联保为主要形式的信用合作工作,从5月初开始到7月底该两乡一村已有295户农户自愿组成55个互助联保小组,共同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175.5万元。瑞安农协为新农村建设构建金融支持体系的试点工作得到了试点乡镇和广大农户的热烈欢迎。

  瑞安农村合作协会与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共同成立的瑞安农村信用评级委员会,经过紧张工作,到8月中旬,产生了2006年第一批瑞安农村信用评级结果,发布了信用农户22191个,信用村55个,信用乡镇1个。今后将近一步完善合乎农村实际的信用评级办法,特别注重依托基层合作社进行自评、互评,降低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希望通过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综合改革;通过农村信用评级工作,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维护金融安全,加大金融供给,以此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为温州金融改革综合试验作出先行探索。

  与此同时,我们还鼓励、指导和帮助顺泰、梅屿和荆谷等乡镇开展中心合作社试点工作。已经帮助顺泰中心合作社成功完成了换届和改组提升工作。梅屿和荆谷也正在积极制定和完善试点方案。

  在综合试点过程中,瑞安农协还注重通过整合为农服务的资源,强化对会员合作社和农民的服务功能特别是培训功能来推进新型合作体系建设。6月份,组织人员对瑞安市农村女能手50多人进行合作知识培训。7月份和8月份,分别对梅屿合作社全体社员代表64人、马屿镇14个合作社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30人和荆谷合作社社员40多人进行新型合作化知识培训。6月下旬和8月下旬,瑞安农协分两批选送部分农民会员参加中国人民大学乡村建设中心举办的新农村建设农民培训班。

  5.4志愿队在行动

  为了吸引全社会特别是青年学生和城乡知识青年参与新农村建设,瑞安农协成立了“新青年志愿队”,并于今年暑期举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集中支农活动。

  参与此次支农活动的有来自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布里斯托大学的留学生,还有来自国内清华大学、人民大学、浙江大学等学校的50多位师生,其中高校教师、博士、硕士约占1/3。20多个院校60余名高校师生志愿者分批加入,10余名在职志愿者和农村志愿者也积极加入队伍,分别从事下乡蹲点调查,农协网站建设,文秘宣传服务等工作,目前已经完成全市新型合作化知识培训一期,蹲点调查合作社等会员单位30家,调查整理150多份会员登记表、农特产品登记表,形成调查报告12篇,完成农协通讯9期,搜集会员单位照片、介绍材料等图文资料近千份,并正在整理形成会员单位数据库和网站会员中心。

  这些志愿者还协助农协会员合作社社长工作,包括整理社员档案,规范管理制度,开展农技服务,并开展特色农产品普查、会员资料库补充、合作化项目宣传等工作;同时,还开展课题调研;编发简报、内参,编印农协手册和特色农产品图册及相关知识培训等。

  志愿者的工作宣传了农村新型合作化理念和知识,扩大了瑞安农协的影响,通过服务树立了农协在农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值得关注的是,农协的志愿者事业很快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认同。在财政并未拨款情况下,所需的办公室、宿舍、电脑、电话、饮用水已经全部由社会赞助解决,服装、保险等捐赠也陆续到位中。瑞安农办、人事局、科技局等部门,分别从对口渠道为培训师资、志愿者实习生引进提供支持。瑞安中学、新纪元水业、生活秀服饰、永安保险、南方寝饰、益佰大药房、新教育眼镜店等单位踊跃赞助,贡献人、财、物。

  5.5今后展望

  在今后一段时间,瑞安农协将重点做好马屿、顺泰、梅屿、荆谷和北几、北龙试点工作,同时搞好农协的各项工作制度、组织建设。通过建立农协内部的有关工作机构、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更好地开展试点指导工作,提高为三农服务的能力;通过试点实践,进一步充实我们的工作内容,改进我们的工作方式,完善农协的各种服务机构。具体来说,将重点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培训合作人才。现在农村各种合作组织急需一批即懂合作知识又热心于合作事业的人才。我们准备邀请更多专家来瑞安讲课、组织合作社带头人外出培训、交流和考察等多种方式培训一批合作人才。

  二是积极参与帮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建设。争取把我市现有的8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成运作规范、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合作社,在此基础上鼓励这些它们不断开拓业务、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机制,逐步向综合性社区合作社发展。

  三是为各合作组织的发展和供销社、合作银行的改制、改革和开拓业务提供服务。瑞安农协作为一个合作的平台,将努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其它农业产业化组织与供销社、合作银行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四是在全社会大力推广和宣传合作社制度。目前,许多农民(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知识的了解还很不够,许多合作社急切地需要对社员进行合作知识教育。在全社会特别是在广大农民中间宣传和推广合作社制度是我们将要做的一项基础工作。可以想象,在广大农民普遍接受合作经济制度和使用合作社以后,必将对农村经营制度和乡村组织的改革和发展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五是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合作,共同参与农协试点,同时招募一批志愿者,为新农村建设和农协工作提供服务。我们已经与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金融风险研究中心、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等有关机构建立了联系,将与他们进行长期合作。我们还建立了一个强大的顾问团。今后将继续加强与国内外有关机构的联系与合作。

  六是建设好农协网站。农协网站由农协科技部负责建设,现已基本建成试运行,在继续充实有关内容后将于9月初正式开通。农协网站一方面将向全社会介绍农协农村新型合作化试点工作,传播合作社知识,弘扬合作社文化和价值。另一方面将向会员提供购销、技术、信贷等各种信息服务,介绍会员单位情况,以信息化促进合作化。

  七是建立农协的各种服务机构,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我们已经建立了农协信用部、科技部,下一步将尽快组建流通部、农机部、土地流转中心、培训中心(讲习所)和其它一些工作机构,各机构分工负责又互相配合,为会员合作社提供专业服务,共同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化工作。

  为此,我们将积极争取上级领导的重视和帮助,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争取国内外有关机构的指导和参与。更重要的是我们将努力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通过宣传发动和为农民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提高他们参与农村新型合作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理论反思与立法建议

  毛泽东同志当年就已发现合作运动的一个“大问题”,“就是详细的正规的组织法没有。各地农民自动组织的,往往不合合作社的原则,因此做农民工作的同志,总是殷勤地问‘章程’”。到了现在,中国仍然是世界和亚洲及其少有的尚无合作组织立法的国家。原来据说仅中国、朝鲜、越南没有合作组织立法,最近听说越南已经有了。

  我国宪法中提到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但是在民法通则中没有相应规定。以至于,在全国范围内合作组织直到现在还没有自己的法律地位,仅浙江省前几年颁布了一个条例,但严格说来这个条例本身也是缺乏法源依据的。虽然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从1983年就开始酝酿这方面的法律,但是进展缓慢,直到近几年才加快了进度。现在来看,毛泽东同志当年就已提出的这个“大问题”,不能再无限期拖下去了。

  在此形势下,合作组织立法,呼之欲出。所谓“摸着石头过河”,是一种政治智慧的表述。在立法上是不能“摸石头”的,立法需要精密的推演、设计。合作组织立法,世界各国其实是大同小异的,已经有了一般理论和成熟经验可资借鉴。但是对于国内已经存在的一些似是而非的先入之见,在理论上也有彻底反思之必要。结合中国国情和瑞安经验,试作分析如下:

  6.1合作组织立法不必限定成员身份

  合作制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甚至也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与特定的成员身份没有必然联系。为合作组织立法,正本清源,首先应当是一部广泛适用的市场主体法,重在赋予法人地位,确立治理结构,体现合作制的基本原则。

  正如不存在一部专门的“农民公司法”,我们也未必需要一部专门针对“农民”的“合作组织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民”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发生变化。我国兼业小农为主的现实,注定了农民身份的确认在操作上是困难的,在效果上更是有限的。户籍管理上的“农业户口”并不能等同于农民。如果以实际从事农业为标准,则情况往往在变动之中,又难以逐一核查;而且农村中不仅有农业,还有林、牧、副、渔业,还有一些乡村工业。现在很多地方,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的界限都在取消之中,我们又何必限定合作组织成员的“农民”身份呢?这似乎是为农民着想,却恰恰却强化了对于农民的由来已久的身份烙印,仍然是把农民当作“二等公民”。不如就叫“合作组织法”,或者“农村合作组织法”。

  况且,农民需要合作,城里人就不可以合作吗?有些人经常抱怨农民“素质低”、“不能合作”,那么,在他们看来素质似乎要高一些的城里人呢?又有些人一边说合作组织是为穷人服务的,又一边说沿海发达地区才好发展合作组织,这些似是而非的观点都暴露出理论上的混乱。

  尽管合作制最初主要旨在为劳工阶层、弱势群体和农村社会提供服务,但从各国经验来看,合作制在其他社会阶层和群体中,在城市中也有很多成功的应用。合作社并非一种落后的经济和金融组织形式,而且具有扎根基层、服务社区和支持“三农”的天然优势。即使在当今高度发达的西方市场经济中,合作经济与合作金融仍然居于重要地位并且不断有所发展。

  这里面有个基本理论问题。恐怕不能一概认为合作制是“劳动支配资本”(生产合作社或许是这样)。从某种意义上,合作制是股份制的一种特例:股权相对平均,而客户与股东重合。合作制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与组织成员的穷、富没有必然联系。再说穷、富都是相对的。在某些情形下,“富人”也需要合作社。农民需要,中小企业、乃至更大的企业也需要。在合作社问题上,似乎不必有“越穷越革命”的倾向,不必有民粹主义的倾向。推动合作事业需要志愿精神,但是合作事业本身不是慈善事业,它必须在经济上是自足的。

  合作制没有“阶级性”。所谓合作制为弱势群体服务,弱势乃是相对性、结构性的概念。如果市场上一方相对集中,另一方相对分散,这就在结构上造成了相对分散的一方必然处于弱势地位。譬如,农民在银行面前是弱势的,但银行在“银联”面前也是弱势的,最近的“银联”收费风波就有所体现。而国际上的VISA卡组织、万事达卡组织,其实倒是银行参与的一种类似协会的合作组织(国外的证券交易所大多也是类似的会员制组织),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结成利益共同体,就不大会出现这种“银联”涉嫌滥用其垄断地位的事情了。

  当然,由于农民是最广大的弱势群体,合作制具有贴近基层、服务社区、支持三农的天然优势。对于以农为主的合作组织,可以采取更多的扶持措施。但这种对农扶持措施,完全可以在合作组织法的部分章节、条文中加以体现,以维护合作组织法本身在法理上的一般性、完整性。这些扶持措施也可以在另外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文件中体现。

  6.2合作组织立法也不必限定专业内容

  合作制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与特定的专业内容也没有必然联系。如果合作组织立法无须限定成员身份,就更不必限定专业内容了。对于合作组织来说,最本质的特征不在于经营范围(服务的“专业”内容),而是服务对象以组织内部成员为主。试图通过限定经营范围(比如,某种特定农产品或农业生产资料)来保证为农服务,这是一种南辕北辙的天真想法;为农服务的宗旨要依靠合作组织的内部构造来实现。

  中国地少人多的现实条件,决定了农户规模普遍偏小,农民本身的专业化程度就很低,在此基础上,片面强调欧美式的所谓专业合作,坦率地说,这是一种食洋不化的表现。中国大多数农民既种小麦或水稻,也种些蔬菜、种些五谷杂粮,还可能种些经济作物,养些鸡、鸭、猪、牛、羊之类的家禽家畜。这些农副产品,往往首先供家庭自用,一部分拿到市场上去卖。这些生活图景是某些专家通过西方教科书所不能看到的。

  现在越来越多的大学招生都不分“专业”了,我们又要农民分什么“专业”呢?我们所需要的这部法,绝不仅仅是为少数“专业大户”服务的,而是为最大多数人民群众服务的。兼业小农在经济学上可以是理性的。农民如果不那么“专业”,那也是农民的合理选择。我们不能拔苗助长,更不能画地为牢。“专业”本身不是合作的目的,更不是合作的前提。我们不能以“专业”为限,把一部分农民拒绝在合作之外,又把农民的合作不必要地束缚在“专业”以内。

  目前立法上讨论的农民“专业”合作,其“专业”所指为何,实在是大可疑问的。按照一般对于专业化的理解,似乎专业越细就越是专业化。但是“专业”本身是没有确切定义的。如果蔬菜是专业,那么番茄是不是专业,可是番茄还有若干种,是不是要一一细分呢?从整个国民经济来说,所有农产品也只构成一个大的专业。

  例如瑞安有一家顺泰毛芋合作社,毛芋每年只有一两个月的销售季节。很多社员也并非以毛芋为主要产品和收入来源。这样的合作社经营范围如果以毛芋为限,必然是难以维持的。该社的农民对此都有普遍共识。另外有一家番茄合作社,实际经营范围早已超出了番茄,涉及多种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服务,甚至还开展了一些内部融资服务。

  基于中国国情的合作社规模效益,恐怕很难完全通过单一业务的扩张来体现,更多地需要通过多种业务的组合来实现。由于工业化、城市化并没有充分完成,农村中普遍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而且农业经营规模较小,农业的比较效益低,农民又多从事兼业化经营。兼业化经营使得农业商品化程度较低,这就使得任何专业性的合作组织因每个服务对象的业务数量少,单一化经营很难在经济上做到有利,虽然合作社是惠顾者的经济组织,经营活动是非营利的,但这种非营利是对内而言的,对外也必须营利。在此条件下,综合化经营有利于维持合作社的盈余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必然趋势。

  我国立法以及实务上,对于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已有不断放宽的趋势。除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之外,企业的经营范围都可以自主申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还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这就进一步淡化了经营范围的概念。相比之下,我们既然要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那么,对于合作组织的经营范围施加比企业还要严格的“专业”限制,实在是多此一举。这种生硬的规定,势将陷亿万农民于不法,又由于法不责众,在实践中很难得到遵守,反而很不严肃,不如去之。

  宪法第八条已经明确了“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的地位,还提到了“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合作组织立法必须根据宪法进行,要么制定一般性的《合作组织法》,要么分别针对生产、供销、信用、消费以及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进行立法。如果名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就必须阐明其与宪法第八条的关系,否则这部法律就是缺乏上位法依据的,就有违宪之嫌。

  值得指出的是,不要望文生义,把宪法上的供销合作等同于现有的供销社,把信用合作等同于现有的信用社。更不要因为供销社、信用社与农业行政部门在现行体制下的平行关系,而把供销合作、信用合作排除在合作组织立法之外。在现有的供销社、信用社之外,仍然可以大力发展供销合作、信用合作。合作组织立法,最好也能为现有供销社、信用社的改制预留空间,展现足够的包容性、前瞻性。

  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教授所指出的,世界范围内,如果对农民的合作不开放那些可能产生规模效益的产业,比如购销、保险、金融,只允许在低效益的生产领域中搞合作,无疑是把农民逼上死路。世界上生产领域的农民合作95%是失败的,这个早有结论。现在只允许农民进入明知不会成功的领域,怎么能失败了还归咎于农民自己呢?

  6.3缺乏金融合作,农村合作只能是无源之水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对于将近2000农户发布的问卷调查,关于农村金融方面,发现:一,根据调查推算,目前大约只有1/5的农户能够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亲戚朋友之间的私人借贷仍是农村资金融通的主要渠道,正规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不到位问题依然相当突出。并且,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唯一为农民提供信贷服务的机构,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基本上是储蓄机构。这说明正规的金融机构对农民贷款的覆盖率非常低。二,农民即使能贷到款,也只是一些小额贷款,通常大额贷款都需要担保或抵押,而农民既没什么可担保的物品,更缺乏可抵押品。上述两个发现说明,一方面金融覆盖率很低,另一方面,即使覆盖到,也只能满足农民简单再生产的信贷需求,如果要搞扩大再生产,比如深加工等所需的大额信贷需求,基本上很难满足。这就是农村金融的现实。在现有银行体系下不断加剧的这个倾向,基本上可以说是穷人不断把钱借给富人,农民不断把钱借给城里人,造成恶性循环,农村不断失血,积重难返。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金融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2005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探索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2006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成果,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

  金融不仅在一般意义上是经济的核心,合作金融也是合作经济的核心。缺乏有效的金融合作,合作组织的发展只能是无源之水。特别是在东亚小农社会条件下,如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综合农协的发展与成就更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信用部门是日韩农协的主要收入来源,信用业务赚的钱要补贴到其他对农民的服务中。这也是日韩农协长期生存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不把信用业务纳进来,连财政基础都没有了,根本存在不下去。因此,信用合作和各种社区性、专业性的合作组织必须结合起来。这也是中国农村信用社可以成功改革的基本方向。

  金融不仅是一种活动、一种行为,也需要有效的组织载体,以便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风险。而合作组织就可以是这样的重要载体。遗憾的是,目前讨论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却没有相应的体现。有关部门给出的理由据说是为了“防止金融风险”。可是,合作金融的风险再大,也很难比国有金融的风险更大了,我们的国有金融体系已经创造了数万亿的不良资产。过去一些合作金融尝试的失败,恰恰是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不当干预的结果,或者并没有真正贯彻合作制的原则。

  进一步问题是,到底什么叫金融?按照一般定义,金融就是资金融通。资金融通是经济生活中的平常现象。在一个合作社内部,甚至在一个普通单位内部,只要存在债权债务,就有资金融通。在此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从来没有为法律所禁止。法律上所禁止的相关罪名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存款”的本质是一种保本保息的承诺。至于“非法集资”,更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合作组织完全可以在不触犯上述禁区的条件下,开展有限的金融活动。纵使合作组织立法回避了这个问题,根据“法无禁止即可行”的法治原则,合作组织还是可以发挥一定的金融功能的。当然,最好还是有法律进行规范。

  例如瑞安正在基层合作社中推行股权分类,分为资格股和投资股。其中投资股(优先股)的设置,有助于缓解合作社资金稀缺的问题。投资股没有表决权,因此不受20%的比例限制,可以为合作社吸引尽可能多的资金,但是不承诺保本保息和固定收益,又规避了金融风险。投资股享有股息,但上限封顶,因此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下不保底,又只对合作社内部招股、付息,因此不是金融监管上非常担心的“吸收公众存款”。投资股收益的上限定为10%,美国类似的规定是8%,台湾类似的规定是10%。在中国当前10%应该是合适的,当然今后如果国家有统一规定可以从其规定。

  我们认为,农民有着很好的信用,但是这种信用的边界很难超出地缘乃至业缘的边界。农民对于银行之缺乏信用,除了抵押物资源不足,主要原因是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管理半径过长。农村经济资本固然短缺,但是社会资本是充裕的。有鉴于此,应该尽量依托地缘、业缘关系发展和规范合作社,包括发展和规范合作金融业务。

  我们大力整合现有的信用合作、供销合作和农民专业合作的资源和组织,创建综合性的瑞安农村合作协会,正是要以金融为核心,以信用为脉络,支持和引导农民发展合作组织,并在合作社与合作协会平台上开展农村信用评级和信用联保,从而与现有银行体系实现对接和互补,将社会资本有效转化为经济资本,探索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特别是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进而建立农村金融良性循环的可行路径。

  我们依托合作协会与合作社,大力开展的农村信用评级,包括农户信用评级、合作社信用评级,乃至信用村、信用乡镇评级。通过评级建立相互监督的机制,有助于信用升级。又依托合作社开展联保、联贷业务。通过农民的适当组织化,既强化了对于农民的信用约束,又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拓宽了银行的营销网络,反过来扩大了对于农民的信用供给,这对于银行和农民两方面都是有利的。有鉴于此,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的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今年先后作出决议,与瑞安农村合作协会建立联盟关系并共同成立瑞安农村信用评级委员会。

  发放农户联保贷款是支持“三农”的重要举措。但是传统的联保模式实际上是一次性的,不具有可重复性,有可能助长短期行为,难以稳定和积累信用关系。银行还往往为了完成上面下达的指标“拉郎配”。而在合作社、合作协会的平台上运作联保贷款,有助于克服上述弊端。

  上述评级、联保过程本身不发生现金往来,存、贷款业务仍然在农民在银行之间进行。因此不但不会造成金融风险,反而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也不会冲击银行的现有市场。瑞安的这些工作都是在现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的,我们还将结合实际进一步作出探索。但如果合作组织法能够对现有的这些经验加以总结和提升,则更有利于全国合作事业的全面发展。

  6.4缺乏社区合作,农村合作只能是无本之木

  综观世界各国,由于各自的条件不同,合作制的模式差别也很大,但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类:专业性合作组织与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组织。人少地多的欧美国家多以专业性合作组织为主,西欧、北美许多国家80%以上的农场主参加了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社。至于人多地少的东亚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以及和台湾地区,则以综合性的合作组织为主。

  如果一定要说到“国情”不同,则日、韩之间的国情差异不会比英、法之间更小。为什么英、法等国采取专业合作模式,而日、韩采取综合合作模式,并且分别取得成功,这种现象并非偶然,而有其内在的规定性。

  与欧美国家不同,在东亚国家和地区,农村村落稳固存在,村落内农户之间地缘、亲缘关系密切,社区内的合作更显得重要或容易。因为农户规模普遍太小,农户本身的专业化程度又低,在东亚纯粹的专业性合作社往往很难形成气候,在经营方面表现出不稳定性,使农民无法长期依靠,而以社区为基础的综合性合作社在东亚已有成熟的理论和广泛的实践,基本上全面覆盖农村社区。

  社区是以一定地理区域为基础的社会群体,农村社区一般可以村、乡、县为单位。社区的发展是以人为中心,改善人们生活的各方面条件。而合作社是通过互助,使普通的人民大众实现社会政治地位和经济上的改善,两者具有相似性。农村社区组织与合作社如果大致重合,比较能够节约农村组织资源,比较容易发展综合合作,以较低成本的方式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在我国,社区合作的地位和作用,不是专业合作能够代替的。首先,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虽然这个“集体经济组织”面目有些模糊,但也是以社区为特征的。我国的农业又是灌溉农业,各种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农村的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大都要以乡村社区为单位来进行。经过50多年的奋斗,农村社区以村、乡为单位也兴办了许多企事业,积累了大量的资产,在经济发达地区尤其如此,把它们管理、利用好,对于农民就业、生产、生活和教育、社会保障都至关重要。而乡村的社会和谐与政权巩固,更要以社区经济发展为基础。

  现在农村社区的大概轮廓,是由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脱胎而来,因此有些同志对于社区合作立法有顾虑,担心会出现“穿新鞋,走老路”,导致“旧体制复归”,以至“谈合色变”。。可是,如果我们并不担心股份制立法导致“资本主义复辟”,又何必担心合作制立法特别是社区合作立法导致“旧体制复归”呢?

  在中国现实条件下,发展合作经济,要充分利用社区这一组织资源,但又不能局限于社区合作,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超越社区的界限,要求在更广的范围内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日韩等国的农协组织,是借鉴了西方专业合作社某些做法,但都结合本国的实际,采取按地域来组织的综合性的合作组织,社员都是当地农民。如日本农协是一县一社,县里是综合社,内部分专业社:金融、保险、供销等等;供销业务还按产品来分,比如草莓、蔬菜等等。

  总的来说,没有各种专业合作的内容,社区合作固然是空中楼阁;没有社区合作的依托,各种专业合作也只能是无本之木。专业合作与社区合作是相互服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譬如,社区合作可以在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专业合作支持和帮助,而专业合作可以通过在生产、流通、加工等环节的合作,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促进了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发展,切实改变了一些社区合作无力提供服务的现状。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合作组织在促进农业发展,特别是促进农村社区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

  中国大陆具有东亚小农社会的典型特征,主要是,工业化开展较迟,劳动力转移速度较慢,农村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商品经济发育不足,农户规模太小,民主意识差,以及人多地少。在欧美,“村”的形式已经不存在了,中国绝大部分人口还住在村里。城市化速度再快,在未来几代人的时间里,这种局面不会有太大的改变。何况,九亿农民,就算八亿进了城,剩下一亿农民也是一个人口大国的规模了,还是要解决他们的问题。我们不能照搬欧美专业合作模式,而应更多借鉴日韩合作模式。如温铁军教授所指出的,“以小农经济的基础去照搬欧美模式,其结果是灾难性的。我国过去照搬欧美模式,已经导致2.4亿农户利益受损。”

  如果我们只注重专业合作组织,某些局部可能会成功,而且总比没有要好。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是好的,基本上是符合实际的。但是,其调节范围仅限于专业合作;而且容易使人产生农村合作组织只有专业合作这样一种的误解。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忽视社区合作的立法,已经产生许多不良后果。因此,我们认为,合作组织立法应该兼顾专业合作和社区合作两个方面。现有的一些专业合作社,也在不断拓宽服务范围,具有社区综合合作社的雏形。这也在实践中印证了社区合作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6.5合作组织需要政府引导,又要防止部门分割:走向大合作、多层次合作

  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的理论与实践,照搬欧美模式的表现,除了片面强调专业化合作之外,另外一个表现是片面强调自发自愿。对于具有浓厚自由主义传统和公民社会基础的欧美国家,自发自愿是可能的。但即便在这些国家,一般也需要立法明确合作组织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还帮助建立了一些半官方组织。对于东亚小农社会而言,纯粹的自发自愿大多是自欺欺人,组织起来的第一推动力还是要来自政府的引导。日韩农协体系的形成与运作,都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既有政府引导,也有农民参与,因此取得巨大的成功。这是日本、韩国乃至台湾地区推行“新农村建设运动”重要经验。

  但在我国,长期以来,信用社、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是各行其道的,各种农经、农贸、农资、农机、农技机构也各有隶属,至于政府涉农部门更往往是各自为政,而广大基层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并未突出。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同志在中央电视台《对话》栏目中讲过,国家用于农业的投资其实70%并没有用到农民头上,农民没得到实惠,而是用于各个部门的大的项目建设上,补贴农业的很多钱实际上都被中间环节拿走了,到农民手里基本上没有多少了。

  正如温铁军教授所指出的,我们农业支持体系是“条条”分离的,结果是“条条”之间的摩擦,交易成本过大。这就是严重的“部门分割”。

  现已发展的各级各类合作组织的经济活动,也已经涉及粮食、水产、蔬菜、林果、药材、畜禽等品类,经营范围涵盖了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技术、信息、中介服务等环节,与诸多的政府部门发生联系,同样面临着“部门分割”的问题。

  但是,防止这种部门分割的有效办法,并不是设置单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如果要体现国家对于合作组织特别是农村合作组织的扶持政策,可以考虑设立合作事业发展基金,由多个部门会同合作组织推选的代表共同管理即可。在“全国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研讨会”,中央政策研究室研究员谢义亚就曾经提出,组建农民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重组供销社、信用社和乡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加强各种合作经济间的联合。

  我们既不必限定合作组织的成员身份,又不必限定合作组织的专业内容。经过工商登记或民政登记,合作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即得以确立。合作组织的面对的执法主体是多样化的,从农业到卫生、环保、食品安全,从工商、税务到财政、金融,这在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化的今天是不足为奇的。在大合作、综合合作、多层次合作的必然趋势下,单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就无从谈起。没有任何单一的部门能够承担这样包罗万象的“主管”职责。合作组织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既没有隶属关系,更没有产权关系,但是,一旦设置了这样的“主管”部门,这样的部门就倾向于把合作组织作为自己的附属物,又倾向于按照自己的业务范围来限定合作社的“专业范围”,这必然不利于合作组织的自主发展。

  东亚小农社会,日本、韩国,包括我国台湾省要综合农协,就是要把“条条”系统的摩擦打掉,因为小农承受不了高成本的服务和支持。而这些地方之所以能推进新村运动,关键之一就在于依托的是综合农协体系,而不是政府直接对付高度分散的、兼业的小农。我们几十年的经验已经证明政府对付不了。所以,只有组织起来的农民才是新农村建设主体。

  当前我们提出农村新型合作化道路,应有之义也包括整合。尽可能整合农村现有各种组织资源,特别是实力犹存的供销社、信用社,形同虚设的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各种新兴的专业合作社,还有农经、农技、农机、农资等基层机构,发展全方位、多层次、综合性的中介服务载体,建成统筹金融、流通和科技推广三重功能的,贯穿县(市)、乡(镇)、村三级体系的农村合作组织,以此打破部门分割,深入基层群众,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组织依托和制度保证。根据国际经验以及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的要求,今后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也越来越多地要以具有相当实力、代表性和动员能力的农村合作组织为载体。

  著名社会学家、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也指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改革这个议题怎么能够结合上?我认为可以理解为新农村建设当中资源的重新配置和运作,并相应建立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基础秩序。这涉及到治理结构、组织机制、社会参与机制等等革新。围绕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的过程,形成一套制度安排,这就是新农村体制建立的必要过程” 。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如果完全囿于供销社、信用社的旧有体制来“恢复”合作制无异于缘木求鱼;如果主要寄希望于纯粹的农民自发,则是收效甚微并且缓不济急。至于各种涉农部门、单位“条块分割”的现状,也需要一个灵活、便捷、有效的整合机制。为此必须另辟蹊径,但不是另起炉灶。瑞安农村合作协会应运而生。

  这也为政府与合作组织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诸多合作组织作为独立民事主体,本着合作社之间的合作这一国际公认的原则,可以通过共同组建“合作协会”进行自我管理。瑞安的实践证明了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与推动下,由各级各类合作组织自发自愿形成的联合组织,能够承担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功能,可以成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反过来又可促进政府本身的职能转变。瑞安农村合作协会作为先行探索,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注册的,建议在未来的合作组织立法中明确“合作协会”的地位与作用。作为自律组织,合作协会可以发挥登记机关、执法部门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并可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指导职能。中央政策研究室谢义亚就撰文主张“赋予协会必要的职能和手段” 。

  合作协会也为大合作提供了平台。基层合作的有效半径,基本上不能超出熟人社会。但有些地方和部门片面强调合作社的“带动”作用,追求人头越多越好,否则就不给政策支持,这让农民无所适从。合作社越大,反而越容易造成内部少数人控制,外围农民就越是没有参与热情,这又加剧了合作社向大户控制的龙头企业方向演变。合作社的人员规模不能太大,但是业务量又要追求一定的规模经济,为了解决这对矛盾,无论专业合作和社区合作,都需要在基层横向联合的基础上发展纵向联合,这就是多层次合作。在我国农村,村以上的各种经济活动都被政府和官办供销社、信用社以及各种“龙头企业”所垄断,农民合作的空间有限。现在这种“三位一体”、“条块交融”的合作协会,在基层合作的基础上形成纵向的联合组织,为农民和农民合作社找到了“娘家”,也找到了更大的合作空间。

  6.6小结

  农村、农民问题不仅是农业问题,农业问题更不仅仅是生产问题,而更多是生产关系层面的问题。农业问题,恐怕在农业之外,涉及整个农村金融、流通与科技推广体系的建设与整合,这就需要发展合作组织作为有效载体。至于专业合作的困难与问题,很多也要在专业合作之外寻找原因和求解之道。

  合作制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与特定的成员身份和专业内容都没有必然联系。作为一般的合作组织立法,其实不必限定成员的农民身份,但是对于以农为主的合作组织可以采取更多扶持措施。只有提高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才能对接国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投入。国际经验表明,完整的农村合作既要包括社区合作,也要包括金融合作,缺乏金融合作就是无源之水,缺乏社区合作就是无本之木。

  对于合作组织来说,最本质的特征并不在于经营范围,而是服务对象以组织内部成员为主。试图通过限定经营范围来保证为农服务,这是一种南辕北辙的天真想法;为农服务的宗旨要依靠合作组织的内部构造来实现。因此合作组织立法不必强调专业内容。在东亚小农社会条件下,合作社的综合化是个必然趋势,综合合作一般要以社区为载体。没有各种专业合作的内容,社区合作固然是空中楼阁;没有社区合作的依托,各种专业合作也只能是无本之木。为了解决基层合作的人员规模不宜过大,而业务量又要追求规模经济的矛盾,无论专业合作和社区合作,都需要在基层横向联合的基础上发展纵向联合。大合作必须通过多层次合作来体现。

  农民有着很好的信用,但是这种信用的边界很难超出地缘乃至业缘的边界。农民对于银行之缺乏信用,除了抵押物资源不足,主要原因是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管理半径过长。农村金融的现实是,在现有银行体系下,穷人不断把钱借给富人,农民不断把钱借给城里人,造成恶性循环,农村不断失血,积重难返。农村经济资本固然短缺,但是社会资本是充裕的。有鉴于此,应该尽量依托地缘、业缘关系发展和规范合作社,包括发展和规范合作金融业务。现阶段的合作金融可以评级、联保为主,不直接发生存贷款活动。

  我们既不必限定合作组织的成员身份,又不必限定合作组织的专业内容。经过工商登记或民政登记,合作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即得以确立。在大合作、综合合作、多层次合作的必然趋势下,单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就无从谈起。没有任何单一的部门能够承担这样包罗万象的“主管”职责。合作组织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既没有隶属关系,更没有产权关系,但是,一旦设置了这样的“主管”部门,这样的部门就倾向于把合作组织作为自己的附属物,又倾向于按照自己的业务范围来限定合作社的“专业范围”,这必然不利于合作组织的自主发展。

  如果要体现国家对于合作组织特别是农村合作组织的扶持政策,可以考虑设立合作事业发展基金,由多个部门会同合作组织推选的代表共同管理。

  又如同公司组织,合作组织的面对的执法主体是多样化的,从农业到卫生、环保、食品安全,从工商、税务到财政、金融,这在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化的今天是不足为奇的。“婆婆”虽多,还是需要一个“娘家”,这就是合作协会,建议在立法中明确其地位和作用。如在我国台湾地区,储蓄互助合作社被要求加入储蓄互助协会。作为自律组织,合作协会可以发挥登记机关、执法部门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并可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指导、协调职能。

  总而言之,合作组织立法不应削足适履,而应留有余地。不应成为狭隘的部门立法,而应多考虑不同领域、特别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诉求。希望这部立法全面体现中央一号文件的最新精神,无愧于全社会各方面的长久期待。

  七、总结

  在当前的资源与技术条件下,在小农生产领域,以“分”为主,包“产”到户,往往更有效率。但是千家万户的分散小农,要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对接,特别是要在市场化进程中分享到应有的利益,就必须在金融、流通、科技等领域开展合作。分而后合,这是历史与逻辑的必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成为当务之急。

  为什么要组建合作协会?从合作社到合作协会,是迈向大合作、综合合作、多层次合作。

  在中国小农社会条件下,农户经营规模普遍偏小,专业化程度普遍偏低,在此基础上,纯粹的专业合作是难成气候的。现有众多合作社的综合化是个必然趋势,这已经为实践所证明。专业合作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超越专业合作来解决。

  而综合合作一般要以社区为载体。中国农村地缘关系密切,社区内的合作更显得重要或容易。在中国现实条件下,发展合作经济,要充分利用社区这一组织资源,但又不能局限于社区合作,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超越社区的界限,要求在更广的范围内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没有各种专业合作的内容,社区合作固然是空中楼阁;没有社区合作的依托,各种专业合作也只能是无本之木。

  国际经验表明,完整的农村合作既要包括社区合作,也要包括金融合作,缺乏社区合作就是无本之木,缺乏金融合作就是无源之水。

  农民有着很好的信用,但是这种信用的边界很难超出地缘乃至业缘的边界。农民对于银行之缺乏信用,除了抵押物资源不足,主要原因是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管理半径过长。农村金融的现实是,在现有银行体系下,穷人不断把钱借给富人,农民不断把钱借给城里人,造成恶性循环,农村不断失血,积重难返。农村经济资本固然短缺,但是社会资本是充裕的。有鉴于此,应该尽量依托地缘、业缘关系发展和规范合作社,包括发展和规范合作金融业务。现阶段的合作金融可以评级、联保为主,不直接发生存贷款活动。这样既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又放大了农村的信用总量。

  合作协会也为大合作提供了平台。基层合作的有效半径,基本上不能超出熟人社会。但有些地方和部门片面强调合作社的“带动”作用,追求人头越多越好,否则就不给政策支持,这让农民无所适从。合作社越大,反而越容易造成内部少数人控制,外围农民就越是没有参与热情,这又加剧了合作社向大户控制的龙头企业方向演变。合作社的人员规模不能太大,但是业务量又要追求一定的规模经济,为了解决这对矛盾,无论专业合作和社区合作,都需要在基层横向联合的基础上发展纵向联合,这就是多层次合作。大合作必须通过多层次合作来体现。

  瑞安农村合作协会,是在中共瑞安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合作银行、供销联社以及近百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在农办、农业局、科技局以及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的支持下,自愿采取多层次联合组成。

  在我国农村,长期以来,村以上的各种经济活动都被政府和官办供销社、信用社以及各种“龙头企业”所垄断,农民合作的空间有限。现在这种“三位一体”、“条块交融”的合作协会,在基层合作的基础上形成纵向的联合组织,为农民和农民合作社找到了“娘家”,也找到了更大的合作空间。

  瑞安市是全国经济发达县市之一,2005年综合经济实力列全国百强县市第39位,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排名第20位。但是,在经济总体实力不断提升的同时,我市“三农”问题依然突出,广大农村特别是西部山区依然落后,农民收入依然很低,农民增收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城乡差距还在不断扩大,我市农业距离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依然有相当的距离,新农村建设任重而道远。现实表明,并非经济发展了,“三农”问题就自然解决了;想依靠传统组织、用以往的思路、以传统方法来解决“三农”问题,困难很大。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通过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新农村建设。我们认为,解决“三农”问题、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需要组织创新、制度创新,需要以改革的精神创新我们的工作。

  这就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为瑞安农协改革试验提供良好、宽松的环境。今年三月份,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要不失时机地推进改革,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改革的新突破。

  瑞安农村合作协会,是中央一号文件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的精神体现,是瑞安市委、是政府响应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包含信用合作、供销合作、专业技术合作为一体的综合性合作组织并在此基础上整合各种资源,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区域性农村新型合作体系,不仅是合作制发展的出路,也是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

  瑞安农村合作协会所推进的农村新型合作化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是一项创新的举措。虽然瑞安农协已经成立,有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章程,也有了一个组织框架,制订了一些工作计划,很多工作也已经开始着手在做了,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我们的工作还处在起步和试点阶段,要使该项工作尽快取得明显进展,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需要农协专职人员和志愿者的无私奉献,需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我们的工作还需要继续得到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需要有关部门、乡镇的配合和帮助,为瑞安农村新型合作化体系建设提供良好、宽松的环境。

  在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鼓励和支持下,瑞安农村合作协会将以新型合作化建设新农村,率先全面探索中国农协模式,建成统一而又多元、全方位多层次综合性的农村合作体系,掀起新农村建设的新篇章,为全国改革积累经验,为温州模式再创辉煌。

  主要参考资料:

  【1】 陈林:“村治的残缺、冲突与整合:作为非营利中介组织的农协模式初探”,村民自治与中国农村发展国际研讨会论文,民政部主办,200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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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陈林:“新型合作化的双重含义:回归与整合”,《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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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黄祖辉:“农民合作:必然性,变革态势与启示”,《中国农村经济》,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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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三农"问题的世纪反思》,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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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于建嵘:《专题五,乡村治理的新发展》,《2004~2005农村经济绿皮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4月

  【25】 于建蝾:《专题八,农民维权组织的发育和成长》,《2004~2005农村经济绿皮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4月

  

  作者 陈林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瑞安农村合作协会会长、执行委员会主席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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