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济南市经历了少有的大面积停水,停水范围涉及4个中心区、近百万居民。这次停水,并非因为供水不足,而是因为水源、供水、供电三集团的利益博弈:因为改制形成复杂的产权和债务关系,供水集团长期拖欠水源公司水费,水源公司也就“无力”交纳电费,供电公司就按“供电合同”限了电,限了电就供不了水。三家都在“维权”,而公众利益成为了“维权”的牺牲品。
这是一起典型的“神仙打架,凡人遭殃”的事件。耐人寻味的是其结果:在济南市国资委的协调下,供水集团向水源公司支付了100万元水费。按照“供电合同”,供电集团的电费自然也就有了着落。看起来,这个一团乱麻的问题出现了缓解的迹象,但究其实质,这件事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垄断企业为了一己之私强行“绑架”公众利益,并达到了目的。
本来,供电集团追讨电费是正当的,而且,三角债问题缠绵已久,有关管理部门也的确存在协调不力的问题。但明知道限电会带来严重后果,供电集团仍然使出这一“杀手锏”,给近百万已经交纳水费、电费的无辜市民带来断水之痛,其专横自私、目无纲纪也已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如果我们站得更高一些就会发现,这种骄横也不是这家供电企业所独有,它几乎可以视为垄断企业的共有特征。首先,垄断企业普遍存在对公众利益漫不经心的症状。因为一家独大,没有竞争,皇帝女儿不愁嫁,垄断企业习惯于向公众提供质次价高的产品和服务,而且一有机会就巧立名目提升价位。在这种店大欺客心理的长期作用下,消费者在他们眼中从来就不是“上帝”,每到“巨头”之间发生利益纷争的关口,首先被牺牲掉的往往就是“沉默的大多数”的利益。
再者,一些垄断企业法制意识淡薄,遇事时不走“寻常”路,而是信奉一种“不把事情闹大没了局”的处理纠纷的方式。我国宪法、民法,对以任何方式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均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4个中心城区停水5小时,已经是一起为害公众的重大事故,不管有怎样的内情,直接引发大停水的单位都该受到处罚,相关责任人更应该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刑事处罚。可结果是没有看见责任单位和个人为此受罚,他们反倒从中得利了。这又应了那句老话:会闹的孩子有奶吃。当正常的追讨行为达不到目的或者他们根本不屑于走诉讼维权之路时,便动用“鱼死网破”的手段,把事情闹到不可收拾的地步,然后便有更具实力的部门出来解决问题。在供电集团和供水集团各得其所的同时,正常的经济规则和法律的尊严都遭到了无情的破坏。
这起事件提醒我们:面对“三角债”这样一个可能破坏正常经济和社会秩序的老问题,有关方面应该防患于未然,尽早出面化解纠纷。更重要的是,应该整肃一下垄断行业的风气了。一方面,可以通过引入适度竞争等手段,打消他们目无公众的狂妄;另一方面,应该严肃法纪,使讨债者通过正常渠道就能解决问题,也使胆敢绕过法律滋生事端的企业和个人得到惩戒。非如此,垄断企业的嚣张和僭越就不能消除,公众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彻底保障。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