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经验
早在19世纪初,在世界现代合作经济的发源地欧洲就出现农业信贷抵押协会和互助保险公司等合作经济组织。19世纪中叶,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农业对市场依赖程度的加深,以及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加剧,合作运动在美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欧国家兴起,随后逐步向欧洲大陆延伸,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合作化运动已席卷北美、拉美、澳、亚、非洲国家。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法国有13000多个农业服务合作社,4000多个合作社企业,90%的农场主是农业合作社的成员;日本有综合农协2500多个,专业农协3513个左右,全国100%的农民以及部分地区的非农民参加农协,现有正式会员546万人,准会员350万人;瑞典90%的农民是农民联会成员,在与农业和食品有关的加工、营销等领域,合作社的市场占有率分别是奶业99%、牛肉79%、猪肉81%、粮食销售70%、混合饲料80%、原材料80%。
综观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不难看出,虽不同国家农业合作化有不同特点,但它们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做法有许多共同之处,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经验:
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在农民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不受政府行政干预支配
遵循自愿原则,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完全不受外界所支配,这是发达国家近两百年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最基本的经验之一。虽然有时政府的农业政策也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推行,使其成为贯彻农业政策的一个助手,但这丝毫不改变农民合作组织和影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愿性原则。这也是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经久不衰,健康发展的根本原因之一。
2.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资料和财产所有制性质不变,生产经营完全自主
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建立在农户或家庭农场基础上,加入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资料和财产的所有制性质不变,农户或家庭农场仍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单位,其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仍为农民私有,丝毫不改变财产所有制关系。在生产经营上,农户或家庭农场仍拥有完全独立自主的政策权,不受合作经济组织的任何干预,只是在需要的活动领域内才进行农业合作,合作经济组织对其成员不具任何领导和管制的职能,只是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对其进行指导和服务,二者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是平等的。
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各异,多元化发展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达国家有近200年的历史,传统上的农产品加工、销售领域的合作组织为主,但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多元化发展,已不局限于农产品加工、销售领域,形式各异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遍布农村各地,几乎涉及到农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在法国除传统的农业合作社外,还有专业合作社、农民协会和农业工会。美国农业合作组织以供销服务合作社、服务合作社和产业合作社为主,包括供货合作社、营销合作社、联邦土地银行协会、生产信贷协会、合作银行、乡村信贷联合会、乡村电力合作社、乡村电话合作社、农民火灾保险合作社、奶牛改良合作社、共同灌溉公司、放牧合作社、多种经营合作社等等,此外,还存在很多具有合作性质的专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日本农业合作组织是“农协”,其经营的业务包括农村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供应、农产品收购、农业信贷、指导和组织农户生产和农村社会生活等多方面。
4.始终不渝地恪守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群众性的自治经济组织,在运行中有其特定的组织管理原则,能否坚持这些原则,是合作经济组织能否生存和发展壮大的关键,国际上通行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包括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民主管理的原则、社员经济参与的原则、自主和自立的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的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关心社区的原则等7项基本原则。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实践中比较严格地坚持这些原则,并依此形成了一套较为有效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从而确保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最终促进了农业生产和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
5.从维护农民的利益出发,坚持以服务为宗旨
以服务为宗旨,在发达国家的合作社章程和实践中均得到充分的体现。美国农场主合作社的目标,是以最好的价格和服务向农场主提供生产资料和出售农场主的农产品,并保证集团对政府经济政策的影响;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第八章规定:“组合以通过其所从事的事业最大限度地为其组织成员服务为目的,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其事业的经营。”在实践中,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以盈利而是以农民服务为宗旨,即通过自身的业务活动,为成员的生产、生活提供综合化、社会化的服务,以此来保护其成员的利益。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使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6.政府积极鼓励支持
如果说良好的运行机制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的话,那么有效的政府支持则是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发达国家政府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无一例外地采取了积极支持的态度:一是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前提条件。美国为支持合作社的发展,于1926年制订了合作社销售法;日本政府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渔业组合重建整备法》、《农协助成法》等法律。二是政府实施优惠的经济政策,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给予财政、金融等经济援助和其他政策支持。如法国在各种农业合作社创办时,政府给予投资津贴,免去其应交的工商利润税、营业税和地产税,还给予低息贷款;对于农业共同经济组织给予财政补助,税收回扣、低息长期贷款等援助;对于销售组合,在创办后3年内给予财政津贴,优先提供资助。
二、借鉴国外经验,培育和完善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从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到许多启示:
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当前加快中国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社会生产力有了很大提高,农业经济有了很大发展。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制约农民生产经济活动的问题日益突出:一是在生产过程中单靠自身的力量已完全不够,迫切需要来自外界的合作和服务,而且这种合作和服务不仅仅是某一方面的,而是产前、产中和产后的配套合作和服务。但现有的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乡镇各种为农民服务的组织,大都产生或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目前大部分已演变成行政事业单位,其为农民服务的功能大大弱化,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二是小生产和大市场矛盾更加尖锐和突出,分散经营的农民势单力薄,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市场行情,生产经营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同时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低,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没有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三是农民至今没有能代表自己与政府对话的组织,在全国各行各业中,农民虽然人数最多,但呼声最小,无法向政府表达自己的愿望,提出自己的要求,更谈不上与政府谈判,影响其决策。类似问题,发达国家也曾遇到过,从它们的经验看,主要是通过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加以解决。90年代以来,中国各地尤其是江苏、山东等涌现了许多农地区农民自发或民办官助的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等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组织大都是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围绕当地的支柱产业、特色农业和龙头企业兴办起来的,一出现就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生命力,它为农民提供了有效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配套服务,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生产经营和农村改革发展中遇到的诸多难题。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农业生产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是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目前中国各地在大力实施农业产业化战略,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生产经营活动单靠分散经营的农民已远远不够,客观上需要越来越多的合作经济组织。也就是说,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建设,不仅是农民的迫切需求,也是农业产业化的客观需要。
2.建立和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农民为改变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而自发结成的自动性经济组织,其职能主要是解决农民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保护农民的利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不同的形式,但不管是什么样的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原则上。当前,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入重建、再建阶段,各地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兴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热潮方兴未艾,除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外,新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出现,其中有农民自发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协会,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农工商综合经营的专业性经济组织,以融资、投借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基金会以及不同所有制联合的各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等。农业合作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局面,有关部门和地区应采取适度引导的原则,只要是农民愿意而且能办的放手让其办;农民愿意暂时无力办的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农民办;农民不愿的切忌强迫命令农民去办。
3.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地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其农业合作化的成功经验之一。中国从50年代开始推行的农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运动的最大教训之一就是脱离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急燥冒进,结果欲速不达。正反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在当前市场经济下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更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仅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而且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等都要和农村社会生产力水平、经济发展程度、市场需要以及合作经济组织的现有经济实力、组织制度、组织领导能力等实际情况相适应。90年代以来,江苏许多地方围绕农业产业化建设,因地制宜发展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效果比较明显。连云港市围绕蔬菜加工,成立以如意公司为代表的18家龙头企业,采用“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形式,产业化经营,一批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随之而生,不但完善和丰富了该市蔬菜产业,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而且取得了富县、富乡、富民的良好效果。射阳县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注重农民与市场的连接,坚持走“市场+中介组织+农户”的发展路子,积极引导农民开拓农村市场,一大批农民经纪人应运而生,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不同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中有的是以股份为纽带、协作分工、联合经营的组织形式,有的是以利益为纽带,以销售为龙头,连接生产环节,并实行双向承包的产销一体化组织;有的是以经纪人大户牵头的专业合作社。这些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4.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有强大的生命力,是由它本身的质的规定性决定的。它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坚持自愿、民主、股金、平等、教育和联合等原则,所有制表现为合作社社员个人所有与合作社社员共同所有相结合,合作社社员共同所有占主导地位,实行以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以及其他分配形式相结合。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合作经济组织是劳动群众自己的组织,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组织,是互助合作共同致富的组织。改革开放尤其是90年代以来,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较快发展,但无论是社区性、专业性合作社还是农民专业协会、股份合作组织其他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都普遍存在组织化程度不高、管理和运作不规范、功能发挥不尽人意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应进一步强调合作制的基本宗旨和原则,并以此来健全和完善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一是真正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民主办社、民主管理的原则,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改善经营管理,特别应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使社员通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真正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二是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同时不排除按股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理顺各种分配关系。三是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合作经济组织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为社员服务才是其自始至终的宗旨,这一点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含糊。注意的是以服务为宗旨并不排除在对内服务过程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和对外经济来往中盈利,但应强调两点:一是收费必须取之有度,不能超出社员的承受能力;二是不能以对外盈利来侵蚀和否定对内服务。
5.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顺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鼓励和支持。目前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各地蓬勃兴起,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还不完善、不健全,在发展过程中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局限性,在这种时候,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尤为重要。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责任编辑:张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