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份,我去山西永济市浦州镇寨子村考察当地的农民协会。进入山西地界,映入我眼帘的是大片黄土,深沟大壑,几棵寥稀、不经眼看的矮小树木,胡乱的摆放在东一个山头,西一个山坡,焉焉萎萎,焦黄的小草被黄土托衬的昏暗,一点也没有“青绿”的感觉,见不到一点水。山西的自然资源应该说是很差的了,和我们河南商城相比,可以说是不能同日而语,我们那里山清水秀,绿树成林,盛产天麻、灵芝、何首乌等名贵物品,有清清的溪水,绿草丰富,可以养育成群结队的牛羊。
我在寨子村呆了一天多的时间,参观了他们的涂料厂、建筑队、馒头作坊以及各种各样的手工艺品作坊。我到田间看了一下,寨子村的村民已经把相当一部分土地集中起来,统一使用,正在种植不同种类的经济果树,不再是单一的传统的粮食生产了。
通过比较,
我发现我们河南商城的自然资源比寨子村这个地方优越,可寨子村村民的家庭收入比我们那里的农民高。是我们那里的农民不愿意搞养殖、不愿意搞特产种植、不愿意发展多元化经济吗?不是!是我们的哪里的农民不知道联合起来搞经济合作组织吗?不是!是我们那里的农民傻吗?不是!
那么,山西永济市浦州镇寨子村的农民协会为什么能够在这样恶劣的自然环境中悄然崛起呢?为什么寨子村能搞出来一个轰轰烈烈、有声有色的农民协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而我们没有搞出来呢?
通过思考,我总结出这样的结论:
一、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乡、村基层政权虽然普遍的恶法,但不是每一个乡村基层政权都恶法,就象一个浑身布满了癌细胞的重病人一样,他的身上还有为数甚少的健康细胞。当时的寨子村可能就是为数甚少的健康细胞之一,又加上出了郑冰这样一个时代女性,在她的引导之下,寨子村的村民得以获得天赐的发展良机。
二、一个客观上的偶然因素——永济市政府等有关部门出于做“秀”,显示自身的民主形象,证明中国政府支持发展民间团体和农民经济组织,特意对郑冰、对寨子村的“农民协会”进行扶助和支持,才有了今天寨子村的农民协会。因为,郑冰本人及寨子村的“农民协会”创会以来只争市场,而不争权力,没有什么“政治企图”,加上影响越来越大,国内关注,海外也关注,中国的那些害怕“民主”的保守势力即便想为难、想取缔“寨子村的农民协会”,也不好意思下手,只能手下留情,所以寨子村的农民协会自然就成了中国农村推广农民合作组织的典范。现在,政府的主流意识已经清楚的显示出要倡导发展民间团体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新农村,这对中国农民来说又是一个历史性的发展机遇。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个机遇。
我在和郑冰交谈时,曾问过她,当村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你们的农民协会要不要站出来为他们说话。郑冰回答:要看什么事,一般的民事纠纷,我们都会进行调解。我问:如果有一天,你们村子里的大面积土地被政府强行征去了,你们的“农民协会”会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起诉政府。郑冰的回答:政府造成的问题只能让政府来解决,我们的农会主要是把大家凝聚起来,共同发展经济。像修路、建学校,这样的事情我们一定会尽力的去做,至于行政案件,我们暂时不能插手。我没说话,心里想:如果寨子村的农民协会能够把“维权”、民主法制建设也纳入到农会的活动章程里面该多好。要建设法治政府,仅仅靠政府的自身建设是做不到的,最有效的是人民的监督、管理和约束。不管怎么说,寨子村的农民协会做的确实不错,在现实的历史条件下,任何人不应该苛求他们。
但是中国的乡村建设仅仅局限满足于寨子村等为数甚少的农民经济组织是不够的,更要在中国农村普遍的推广农会,大力发展各种各样的能够维护农民全方位利益的组织。把郑冰的成功和我们商城县的失败进行对比,我们可以看到仅仅建立经济合作组织是不够的(以商城县为反例可以看出,郑冰的成功并没有制度上的保证,坦率的说她的成功是偶然的,是随时可被地方政府摧毁的),如果要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在经济合作中取得的利益不被侵占,更重要的是依靠农民自己建立一个可以制衡政府权力侵犯的组织来维护其自身正当的权益,树立、强化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实现真正的农村民主选举,推动农村法制建设,这必将是中国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
20世纪90年代,商城县伏山、武桥等乡镇,有很多农民都曾经搞起过养牛、养羊等养殖业,搞起过灵芝、天麻等特产的种植业,并有一部分联合起来,统一到外面销售。可是等到刚刚有了起色,赚上了一点钱,县、乡、村的干部们,特别是五花八门的收费单位相继找上门来,今天来吃喝一顿,明天来敲一竹杠,后天又想插进来白沾利益……直到搞垮台,我们这个地方的农民,只能要么走出去打工,要么在家里闲着。在家里闲着的农民除了种一点粮食维护生存之外,成天还提心吊胆的,想方设法躲避乡、村干部的刁难和压榨,没有心思去开发、利用资源,谋求发展。2002年的元月份当地农民群众之所以砸了九辆警车,打了很多警察,就是因为被逼的活不下去了,才团结起来冒死一拼。可见农村的经济合作组织的形成需要资源和空间,而现实农村的民主法制环境被破坏,大部分的资源和空间一直被那些无视法律、胡作非为的乡村干部用非法手段霸占。长期无视法律的乡村干部占据了农村的权力资源,很多属于广大农民的实惠,却不可能真正到农民手中。要争取乡村建设的空间和资源,必须以法夺回这些资源和空间,归还于广大农民。离开了民主、法制,谈乡村建设、谈合作组织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而恰恰有一些人说,先不要管那些胡作非为的乡、村干部,他们会完蛋的,我们只管专心的搞经济发展。错了!那些霸占着空间和资源的乡村干部完蛋的前提是:必须有一大批农民代表带领农民以法不断去清理他们。如果没有人来清除这些占据建设空间和资源的垃圾的话,乡村建设又怎么去搞?让别人来清理,自己搞发展是自私自利的行为,是投机主义的行为。
正是有了上面这这两方面的认识,我现在正着手搞两个试点:
一、把玄中村作为推广法治的试点村。2005、2006年我们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上访,并组织部分群众上访,寄望政府部门解决问题,但是行不通。现在我们要依靠社会力量和自身的力量,以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我们打算在9月上旬清理玄中村帐目之后进入司法程序进行诉讼。8月份,希望通过乡镇论坛的介绍,能让有关审计专家、新闻媒体的记者一道参与讨论。届时把玄中村问题端到9月22日的研讨会上来,让大家共同参考、研究——玄中村一定要成为依法治村的典型。
二、商城县伏山乡枫树村和徐堰村,还有武桥乡武桥村,近年来经过我们的治理整顿,社会环境、政治环境大有改善,这一片可以着手发展经济,创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等。部分项目已经启动,借着这次“新农村建设研讨会”,我们要争取社会广泛的参与、帮助、支持。
对于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民间团体,对于用行政诉讼规范约束政府等行为,政府体制中的很多人肯定会抱着敌视态度,他们顽固的认为“非政府就意味着反政府”,用法律起诉政府就是敌对行为,殊不知: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和民间团体,不仅可以有助于发展中国的经济;同时,通过利益的表达和转化来消除社会矛盾,逐步形成一个利益均衡的机制。可以解除政府的困境,用法律起诉政府,是规范政府而不是对抗政府。如果政府不能规范的话,政府本身首先就不能适应和谐社会的发展,导致自身难以生存。
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和进行新农村建设,大得民心,体现了对“三农”问题和农民利益的重视。中国农民若想从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获得应得的利益,需要如沙粒般的每一个体联合起来,建立经济合作组织,才能在市场经济竞争中与经济强势集团进行谈判;中国农民若想要利益得到持续稳定的保障,则需要建立能够维护农民正当权益的组织,建立良好的民主和法制环境,以能与视农民如砧上鱼肉的政治强势集团和既得利益者相制衡!
(作者:河南省固始县郭陆滩镇玄中村农民)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