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报道,为救同事,34岁的陈永被河水吞噬了。事后,当地政府追封陈永“见义勇为”称号。可由于“申报程序不合法”,1月后,这一封号被当地政府撤销了。为给儿子正名,陈永父母9次找到被救者程凤军,请其出面为陈永救人行为作证,但均遭拒绝。昨日,这起被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风云再起———陈永家人状告程凤军案在都江堰市中兴法庭开庭审理,陈永家人请求法院判令程凤军出面为陈永救人壮举作证,并补偿原告5万元。(9月15日四川新闻网)
游过泳的人都知道,水中救人是相当危险之举,被淹者手慌脚乱,失去理智,救人者就是有高超的水性,也极可能被溺水者死死缠住,纵然你有天大的本事,也摆脱不了求生箍住的“铁手”,现实中也不乏救与被救同归于尽的惨境。要想水中救人没有舍己救人的精神,没有高尚的情操是难以下此决心的。虽然陈永只是从深处将淹者往浅处推,但是这一推就意味着一种生还,意味着自己力量的消耗,其结果把生推给了被救者,而把死留给了自己。这是什么精神,这是什么样的人,不用说那么多赞美词想必看过报道的人都能理会。
但是就是这样一个可歌可泣的事迹,就是这么一个称得上英雄的人物,已经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而被当地政府撤销,其理由是:崇州市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在认定陈永见义勇为的法定程序中,调查取证不充分,未全面了解事件发生及处置的详细情况,也未按规定广泛向社会征询意见,因此,确认程序不合法。这种取消理由非常笼统,令人大惑不解,不论是旁证还是被告本人都认定她滑落水中,陈永(死者)见状,连忙向她溺水的地方游去,把她往岸边推,在推的时候,两名保安闻讯赶到,把她救了起来。这还有什么取证比这更充分的,还要怎么详尽,是否还要把死者唤醒再演式一遍?再说取证、征询意见等程序是政府的事,怎么没有把这些程序重新调查完毕就急于下令取消称号?这是不是太急了?
再说被告人被人救起,人家还搭上了一条命,无论从道德、从良知,都应该终身难忘,即使被救之时最后一段是他人(两个保安拉上来)救的,但是没有陈永关键的向浅推,可能就没有后来的被救,这么一个救命恩人,为了被告把命都搭上了,还有什么比这更感人的,还有什么比这更珍贵的。可是,在后来被告却很不耐烦,毫无人情,直至不愿意作证。在救起之后只区区给了死者家属3000元,就以为尽了心,就认为良心得到满足,而撒手不管,避而不见。
人活在世上必须要有做人的标准,连救命恩人都不认的这种人不知是无知还是无耻。法庭上,瘦弱的陈和仁说出了一个“惊天秘密”———程凤军之所以不愿出面为陈永作证,“是因为‘创跃公司’串通她,让她故意不讲出当时的真相,从而导致我们为陈永争取工伤搁浅!”而一旦认定陈永属于工伤死亡,“创跃公司”则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他们相关待遇。“但这一切都因见义勇为被撤而搁浅了……”如果真是这样,那真是一种道德的沦落,良知的丧尽。
“见义勇为”义士的亲属将被救者告上法庭只是个案,但只要有一点正义感的人都会同时迸发出:取消“见义勇为”称号不合理,死者亲属现行享受的待遇不公正。象如此笼统、随意的取消一个值得人人学习“见义勇为”的称号,它无疑给亲属悲痛的伤口撒了一把盐,给大众积极向上的激情浇了一盆冷水。尤其是面对原告那过河拆桥的行为,人们很担忧,见义勇为中还会不会遇到这种以怨报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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