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份,郑州警方曾放出准备恢复暂住证的风声,近日该市公布的《郑州市暂住人口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证实了这种恢复冲动。据《河南商报》(9月14日)报道,在郑州暂住3-30天者要进行暂住登记,居住30天以上的要办“居住证明”,办理该证明要交工本费,警方执行公务时有权查验暂住凭证等等。警方称暂住证取消后犯罪率有所上升,而在侦破的案件中一半以上都是流动人口犯的事儿,恢复暂住证是为方便城市的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
遥想当初废除暂住证时的官方表态和舆论场景,又是“人权本位”,又是“自由优先”,又是“善治典型”,如今怎么不提这些价值了呢?近半年来,似乎有一种动辄复辟旧政策的思想倾向:婚前检查的人数少了,就有人提出恢复婚前强制婚检;治安问题难以解决,就有人呼吁恢复收容遣送制度。当然,并非制度废止后就不能恢复,中国实行的是“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渐进改革,允许这种政策试错,允许改革撞墙后在暂无新制的情况下恢复旧制。但政策规制不是儿戏,不像电脑恢复文字那样说恢复就恢复,而应该有一种理性的约束。
废除一项旧制度,表明这种制度有一种内在的不合理性,或不适应时代要求,或妨碍了公众自由,或会成为权力寻租的借口。比如强制婚检就侵犯了公众的自由婚姻,暂住证制度就妨碍了公众自由迁徙的权利——政府部门恢复这种制度,其实是在恢复一种“恶”,所以政府部门必须充分论证这种恢复的必要性:要拿出充分的制度证据说明部门已经作出许多努力履行新制度,比如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多服务,加强了治安管理等等——但新制度还是导致了比旧制度更大的“恶”。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看到这些翔实的数据和证据,公众才会认同恢复旧制度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如果缺乏这种恢复旧制的必要性论证的话,“恢复暂住证”很容易成为部门懒政的一种借口,毕竟暂住证是一种最方便的流动人口管理政策,但却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体现。
另一方面,不能像一个人送东西给另一个人,后悔了就可无顾忌地向其索回。通过恢复某种旧制度赋予公众某种权利后,政府想“索回”时,就得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让公众返还这种权利。比如强制婚检取消后,公民就获得了一种不受政府干预的自由权,政府觉得有必要恢复时,不能认为“以前是强制婚检”如今就可随意收回,那已经沉淀为属于公民的权利,政府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与公民协商。这种限制一方面可以促使政府进行某项改革时更慎重,形成所谓“取消容易恢复难”的意识,一方面可以为民权的扩展提供保障,通过改革得到的权利不容轻易被“索回”。
按照这种理性,政府部门觉得有必要恢复某种旧制度时,首先要向公众说清楚这种“必要性”,然后是采取民主的方式与民协商,可郑州市有关部门这两点似乎做得还远远不够。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