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落马,158名党政干部和民企老板与李案有染。郴州市国土矿管局党组书记杨秀善、市委宣传部部长樊甲生、副市长雷渊利……每一个腐败分子的“事迹”都是那么令人惊心动魄。不过,不管腐败分子捞的钱数是多么巨大,手段多么恶劣,我们都因为见多识广而增强了“心理承受力”;但对于原郴州市交通局副局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兆林,其经历还是对我们产生了震撼。(9月4日南方报业网)
黄兆林使我们震撼的不是他的腐败有多么严重,而是他在“一进宫”时逃脱惩罚的经历。2005年10月2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因黄兆林收受贿赂35万元通过相关决定,许可检察院刑事拘留。此后,在检察院着手调查黄兆林时,市委书记李大伦亲自批示,建议检察院免予刑事处理。重新获得自由的黄兆林在郴州市一名副市长亲自护送下,戏剧性地出现在郴运公司职工大会上,这名副市长在大会上宣布:“黄案是司法定性错误。”
这实在太令人瞠目结舌了。一个经侦查确认受贿35万元的腐败分子,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而且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许可检察院刑事拘留,就凭市委书记李大伦批一张条子,就可以不拘留、不逮捕、不审判。据当年侦办此案的两名检察官透露,李大伦之所以力保黄兆林,是因为李和黄的儿子都在国外读书,其费用均由黄来承担。这当然是大腐败包庇小腐败。但是,弄清李大伦力保黄兆林的原因,已经毫无意义。问题在于,李大伦一个条子,居然能保住黄兆林,不能不说是法制的耻辱。
我国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现在却有一个公民,仅仅因为送钱给市委书记,市委书记的一个条子就能救他出牢房,这是权大于法的典型,这是腐败干预执法的典型。然而,奇怪的是,市委书记的一个非法的批条,检察院居然真的执行了,省人大常委会居然也就不追究了。大家都承认或默认权力对犯罪的保护了,都容忍国家的法律变成一张废纸了。
相比之下,李大伦夫妇共受贿1325万元,其家庭存款高达3200万元,都是不可怕的,因为我们有法律。李大伦一张条子保了黄兆林却是可怕的,因为法律已经被踩在脚下,我们会国将不国的。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