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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兴诉,媒体只需从容对之
作者:周泽  来源:新京报  我来说两句(0)  时间:2006年08月29日08:17

  近日,富士康科技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因被《第一财经日报》报道非法用工,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两名记者,共索赔3000万元。被诉记者个人资产已被受诉法院冻结。(8月28日《新京报》)

  鸿富锦提起的这起名誉权诉讼,确实非同寻常:新闻侵权官司抛开新闻单位起诉记者、索赔达数千万元、法院冻结记者个人资产等信息,都足以让记者们心惊胆战。然而,在我看来,这起诉讼倒更像是一个噱头。

  根据常情,记者并不是富人,可能没有哪个记者拥有上千万的财产。在中国的新闻侵权诉讼中,法院判决赔偿100万元的都极为罕见,原告的3000万元赔偿主张根本没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一点,我相信作为原告的鸿富锦也很清楚。而且,在法人提起的名誉权诉讼中,是不像由自然人提起的名誉权诉讼那样可以有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鸿富锦主张的天价赔偿,必须是实打实的,必须要能够证明被告的行为确实给其造成了相应损失。然而,非法用工的报道给鸿富锦造成了多么大的损失,相信原告鸿富锦将不易证明。因此,鸿富锦起诉记者,主张千万赔偿,最多是虚惊一场,被告实不必多虑。

  鸿富锦不起诉新闻单位而直接起诉记者,令很多新闻从业者十分不解、不忿。这完全是一种误会。确实,记者的采访、报道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行为责任应由新闻单位承担。但对鸿富锦来说,选择被诉对象完全是一项诉讼权利。其可以诉报社,也可以诉记者。但是,就原告对记者的起诉,即使记者撰写的报道有问题,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根据法律,法院最终也只能判决新闻单位承担责任,而不会判决记者承担侵权责任。在程序上,就鸿富锦对两名记者提起的诉讼,可能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的新闻单位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也可通知记者所属新闻单位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在原告只诉记者而未诉新闻单位的情况下,新闻单位《第一财经日报》主动要求参加诉讼,不仅是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也是对记者的精神呵护。

  对这起新闻官司,媒体没有必要反应过度。被人起诉,并不意味就一定有问题,被起诉也并不意味着就会败诉。媒体进行舆论监督,肯定会触动报道对象的利益,报道对象作出反应,包括以诉讼的方式作出反应,是正常的。被诉没有什么大不了,不是洪水猛兽,并不可怕,从容应诉就是了。至于法院冻结被告资产,这作为法院根据原告申请采取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通常是以原告提供等价值财产作为担保的,也属正常的司法行为。

  对新闻单位和记者来说,被诉后首先需要检视报道是不是确实有问题,如果确实有问题,可主动更正或发表声明,给予报道对象回应的机会,争取能够与原告达成谅解;如果认为没有问题,上法庭据理力争就可以了。当然,为了避免涉诉以及在诉讼中不致陷于被动,新闻单位和记者有必要增强法律意识,特别是要有随时准备防范和应对诉讼的意识。即使是对法庭的判决,新闻媒体和记者也应有平常心,要认识到某一个判决仅仅是某个或某几个法官的认识和判断,而不一定就是真理。

  当然,对这起看似噱头的新闻官司,人们也不能等闲视之。人们需要观察鸿富锦兴诉的目的,究竟是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寻求司法救济,还是有其他“醉翁之意”。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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