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政府采购中心介绍,自2003年至2006年6月份,政府完成采购金额为29.81亿元,与市场价相比,节约资金4.04亿元,但还是有人反映通过政府采购的商品比市场价格还要贵。“3年节约4.04亿元,节约率为11.93%,这笔账是怎么算出来的?”有人大代表对此数字表示质疑。(8月16日《信息时报》)
; 政府招标采购制度,一度被认为是可以有效遏止公共支出腐败问题,杜绝经办人员收受回扣的“好制度”。但是,政府采购制度要达到这个美好初衷,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公开、制衡和监督。没有这个前提支撑,那么,所谓“阳光采购”就像有的网友所说,将成为一种“符合程序”的腐败。
而恰恰是在这几个环节上,政府采购制度没有做到尽善尽美,甚至存在着严重的漏洞。因此,在一些地方,政府采购已经由“许多人的小腐败”转变成了“少数人的大腐败”,成了一个有名无实的走过场。
在这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是去年东窗事发的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郑大水。这位风光一时的“反腐典型”,曾对媒体说:“实行政府采购后,药价平均降了16%,医疗设备降价幅度更大,一般在50%以上……你看看,没实行政府采购之前,这一块的利润有多惊人!”可就是这样一个“正面典型”,却在正义凛然的面孔背后做着向采购客户受贿、索贿的肮脏勾当,最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政治学上有一个著名的“犯错假定原则”理论,即假定所有的政治人物都有可能“犯错”,并在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建立可靠的预防机制,把他们“犯错”的道路堵死。而托克维尔也认为,要对官员不信任,因为官员最接近权力,也更有可能“犯错”。如果没有一项权力去监督制约他们,他们就有可能“把整个国家抱回家”。
对于政府采购也需要“犯错假定原则”,并应该建立一套可靠的预防机制,把他们“犯错”的道路堵死。在政府采购这件事上如此,在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也是如此。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