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有电话来问我,你在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肖传国诉方舟子(方是民)名誉侵权案中,表态站在方舟子一边吗?我说没有呀。他说网上都挂着呢,还挺显眼的,来源是《新闻晨报》。于是,我经指点,终于在网上找到了相关专题,看到了关于我的篇幅。
既然赖不掉,那就从实招来:前些天,大概是本报北京站记者李海鹏吧,说上海有家报纸想采访你对于方舟子打假的观点。我这一段因家人住院心神不宁又没时间,但也不好意思拒绝,答应随便说几句看法。后来一位女记者电话找到我,说起是肖传国教授起诉方舟子一案。我说我对这个案件并不了解(中国的事那么多,我也不可能像东林党人吹的“事事关心”),她给我很简短地介绍了此案的大略。我说,我只能泛泛地谈谈我对这种事的基本观点。从交谈中我感觉,她对双方并无偏袒,基本立场与我也较一致,所以没有坚持让她给我看见报的文字。
以下是她的表述:
【庭外声音】
鄢烈山(南方日报集团高级编辑,时评家)
笔墨官司笔墨打
“在这个官司上,
我可能要站在方舟子这一方。”鄢烈山在得知判决结果后,向晨报记者表示:“我觉得,法院来作这个判断不太合适。科学都是一个个专门的学科,发生争执的时候应该由学术监察机构来评判,只是现在没有这个机构,只好诉诸法院。那么,法院应该请那些学术机构来作鉴定?我的看法是,笔墨官司应该笔墨打,学术争议最好还是在学术层面解决。”
但鄢烈山同时表示:“不过方舟子也需要吸取这样一个教训,无论这个案件是胜是负,都会使他在以后的打假行为中更谨慎更严谨。他的学术打假是民间的个人行为,所以他必须要对自己负责。他揭露了别人的隐私,就要算侵权,他造谣诬蔑人家,就要负法律责任。”
——她没有存心歪曲我的意思,只是用词有出入,会给人造成误解。
首先,我现在还是糊涂的,不知我接受电话采访是在哪一天,是在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前还是之后,换言之,我的表达与此案一审判决结果无关。
其次,“在这个官司上,我可能要站在方舟子这一方”这句话,见报前若给我过目,我会将“这个”改为“这种”。我一惯不赞成这种事上法庭。
《新闻晨报》关于我的这个标题《笔墨官司笔墨打》,是我1997年或者1996年发表在南方都市报上的评论题目,当时是不赞成著名作者韩少功起诉北大副教授张颐武(张评论韩写中国农村文革生活的小说《马桥词典》“抄袭”了外国作家,一批名作家表态支持韩到法院告张)。今天,我仍然是这个立场。
笔墨官司自古就有,没有必要动辄上法庭。鲁迅先生骂人骂错了的不少,他被辱骂和污蔑的就更多,好像双方都没有上过法庭。“大风吹倒梧桐树,自有路人论短长”,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牛顿与胡克的纷争今人不大知道;牛顿及其追随者与莱布尼茨及其追随者论战,互相攻讦几十年,了解点科学史的人都有知道,这也无损两人的光荣,且微积分公式(“牛顿—莱布尼茨”公式)将永远使他们“珠联璧合”下去。
今天我不赞成上法庭,实话实说,是我对打官司没信心。这个没信心有两种成分:一是对专业领域的事,我认为应该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权威(人士或组织)来评判;二是对当下的司法公正持怀疑的态度。远看陈永贵之子诉吴思侵犯名誉权案罪名成立,近看王天成诉周叶中剽窃案一审败诉,还有什么刑警打交警、街道城管打市城管,我们很难信任某些司法人员的公正立场。
然而,第一,时代毕竟不同了,不能简单地拿鲁迅甚至牛顿的时代来类比。当今的人生活压力大、节奏快,没耐心“拖泥带水”地与人争论,上法庭类乎扔白手套决斗,情愿拼个你死我活立见分晓;何况,如今是个观念“崇尚法治”而不是“无讼”为上的时代。因此,有一方要上法庭,那是他的公民权利,另一方也只有奉陪。因此,我的所谓“笔墨官司笔墨打”就像孔子的“无讼”一样只是一个美好愿望而已。
第二,“笔墨官司笔墨打”有两个前提,即双方有平等的诉诸笔墨的能力(能力和权利是两码事,能力也有大小,有人能写、有人能做)
,双方有平等的话语权(一视同仁给双方表达机会的平台)。从这两点来看,方舟子擅长舞文弄墨,且有经营日久已成气候的《新语丝》网站,肖传国显然不是他的对手,肖选择上法庭应该说是明智的。
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这是有关学术评价、学术监察机构缺位下无奈的选择——上法院打官司是双方费时劳神破财的下下选。我说,
“发生争执的时候应该由学术监察机构来评判,只是现在没有这个机构,只好诉诸法院”,这话不一定准确。“这个机构”现在也许有,但是我们感觉不到它的作用,学者教授也不相信他们的作用。假如“有”这样一个权威的学术评价、鉴定和监察机构,由他们对肖、方之争做出有公信力的评审,肖根本不必担心他的名誉受到诋毁和玷污,他还用得着出诉讼费吗?此前有报道披露,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的头头说,他们学术委员会要开会研究某教授的学术造假问题,展开调查,须经校党委组织部门批准。这样的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还值得信任吗?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学术打假的途径是多样化的。其主力军是学术评估、监察组织;学术圈的事学术圈里解决,是学术独立和自治的表现方式,既有权威性又节省社会成本。其次才是方舟子这样的个人学术打假行为,以及媒体的监督;上法院是“最后解决”的途径。
方舟子是个比较特殊的“现象”:他的个人行为与媒介行为常常是混为一体的。对此需要多说几句。
总的来说,在学术造假多多,学术腐败呈河决鱼烂之势的今天,方舟子的出现是个“异数”,他的存在对“国际级”的骗子就是一个威慑。他的贡献有证据表明是无可替代的。同时,他也有可能伤害某些人,不论是不是误伤,他毕竟没有官方的权力,不可能“一言九鼎”地以莫须有的罪状置某人于死地。
不论是作为撰稿人方舟子个人,还是作为传媒的《新语丝》网站(民间的、个人办的媒体,面向社会就应是社会公器,就应有社会责任感)都有一个如何自律的问题。自律得好,便有公信力和影响力。否则,被别人告上法庭输了官司事小(在当下中国,人们更相信
“是非自有公论”,倾向于质疑法官的判决),信口开河被公众所唾弃更糟。
方舟子摆事实如何,我无从置喙;讲道理显然还大有改进的地方,我是指他的文风应该更理性更平实,不要学鲁迅式的文学语言,更不要用红卫兵式的大批判口吻。
大家可以看到,我说的与肖、方之间的讼案没有直接的关系,尽是些“原则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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