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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的价值
作者:刘山鹰  null  我来说两句(0)  时间:2006年07月19日13:03

  【论文摘要】民主的基本价值不在于刻意追求多数人统治,历史上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多数人统治的政体;民主的基本价值也不在于选举领导人,选举是制度层面而不是价值层面的问题。民主的价值在于,通过确认全体人民对于国家主权(国家最高权力)的所有权占有,确立了政治精英对于全体人民的政治责任制,以最终实现政治利益和社会财富的全体人民共同享有。

  【关键词】民主,价值,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统治,主权归属,政治共享

  一、民主是什么?

  对于整个世界而言,至少在价值层面上,民主已经取得了完全的胜利,全世界获得了完全一致的共识。可以说:“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 [1] “民主已成为整个世界上头等重要的政治目标。它受到各方面的颂扬。那些在其他哲学观点上存在根本分歧的人都同样颂扬它。有些并不理解和需要它的人也自称信奉它。”[2]

  民主所取得的成就和在世界上扩展的速度,大大出乎人们的意料。民主越来越成为一种衡量政治制度是否完善、政治诉求是否合理、政治治理是否有效的判断标准。

  与人们对于民主这个名词的高度共识相对照,似乎没有一个人,没有一个学者,提出了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民主概念。而且,人们在使用民主这个词语时,往往是以其高度的模糊性来回避民主本身存在的歧义。古希腊民主时期的民主跟近代意义的民主是不一样的,近代意义的民主跟当代意义的民主也是不一样的。即便是同一时代的人们,对于民主这个词语的使用,在具体含义上,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有时候,人们单纯地用“民主”这个词,有时候人们又会提到“民主政府”、“民选政府”、“民治政府”、“民主制度”、“民主国家”、“民主社会”等。大多时候,民主仅仅是限定在政治领域,如政治民主;尽管这样,它也不妨碍人们把它引入经济领域,如经济民主;民主还可以引入到学术和文化政策上,比如“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人们往往会把选举制度的存在当作民主制度存在的标志,但是又没有一个人认为希特勒在德意志帝国议会中通过宪法规定的正当选举过程成为德国总理是民主的,虽然他是作为惟一获得占压倒多数民众选票的政党领袖而当选的。

  显而易见,人们对于民主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差异。学术界同样如此。比如,当美国学者伯恩斯等人在1990年仍然坚持使用《民治政府》(GOVERNMENT BY THE PEOPLE)作为书名时,至少在此之前的一个多世纪以前,政治精英主义理论的代表人物莫斯卡就从经验事实的角度指出:“在所有社会,只要存在一个政府,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统治者)的总是少数人,而多数人(被统治者)事实上从未能参与政府,而只是服从罢了。” [3]所以,根本上就不存在一个真正由人民来统治的政府。事实上,如果说在古希腊小国寡民的状态下(甚至不能说是国家,而是城邦),才有存在直接由城邦公民直接治理国家的可能,那么,在当代一个庞大的国家中,人民本身是无法直接治理国家的。

  学者们关于民主的探讨非常深入,它所呈现出来的是,“各种民主思想,犹如一片巨大的、无法穿越的灌木丛。” [4] “由于滥用辞藻,认识混乱,以及某些甚至是故意欺骗,民主一词已大大失去它原有的涵义。在政治领域中,民主几乎可用于任何范畴,因而,它也几乎失去了任何意义。” [5]

  如果对民主的理解停留于此,当然是悲观主义的看法。如果说一定要差强人意地限定一种民主的意义是无法实现的话,不妨用一种开放的眼光和心态来看待它。应该说,民主,和自由、平等、人权这些名词一样,不可能存在一个在逻辑上完全自洽,在历史上完全不变的含义,它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可以争论的概念,是在不同的时代会拥有不同含义的概念,这从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史就可以看得比较清楚。

  大家可以接受的是,民主始终代表着一种弥足珍贵的政治原则或政治理想,民主的含义始终是发展的,不要指望在一本政治学或法学的词典中构造民主涵义的囚笼。如果根据某一个国家在某一个时期的民主状态来定义民主,人们将会发现一个刻舟求剑的生动事例——不管是在观念上还是在历史反展的事实上。而且,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者说任何一种民主形式可以声称,自己是完全意义上的民主国家,运行着最为完善的民主形式。“正如绝对的自由或绝对的公正是永远不可能达到的一样,绝对的民主也是永远不可能达到的。” [6]

  当然,如果过于陷入民主不可捉摸的涵义,过于强调绝对民主的不可实现性,过于强调民主的政治理想性质而与现实政治脱离,那么民主就会陷入到一种尴尬的极端境地,它会导致民主的虚无主义和民主的取消主义,或者是民主在实践状态中的搁置主义,使人们放弃对于民主的努力和争取。更进一步,由于片面强调了民主在一定意义上的乌托邦性质——绝对的民主是永远不可能达到的——不可避免,对于民主的非议和攻击就成为可能,拒绝民主和排斥民主就成为可能。

  笔者同样无法穿过民主含义这片“巨大的、无法穿越的灌木丛”,笔者希望避开那片“灌木丛”,而通过穿越民主理论中的一条小道——对于多数人统治和少数人统治的辨析——来简要展现民主的价值。

  二、多数人统治还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暴政还是少数人暴政?

  经典民主理论最早来源于古希腊。根据经典民主理论,所谓民主,其基本含义是“人民的统治”,或者说“大多数人的统治”。伯里克利在《丧礼上的演说词》中揭示了雅典民主制的实质,他说:“我们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成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是在全国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 [7]亚里士多德认为雅典平民政体的特点是,“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一致就是正义”。[8]雅典民主制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民主制。公民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构,年满20周岁的雅典公民集体组成公民大会;全体公民都可以参与法院,充当陪审员,法院的成员是由各区提名的,凡是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都可被选举成为陪审员;众多的陪审员通过投票断案。法院和公民大会一样,都直接代表人民。

  “人民的统治”与“大多数人的统治”在语义上是有区别的,但在雅典政制的运行上是相同的。因为在事情的决定上,往往不能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所以最终只能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来作出决定,毕竟,“人民的统治”能够落到实处的就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如果强求所谓完全一致的意见,其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少数人甚至是一个人的统治——因为只要有一个人反对,就不能形成最后的决定,那么也就说,是一个人左右着除他之外所有的人。所以,“人民的统治”必然会演变成“大多数人的统治”,只有承认“大多数人的统治”就是“人民的统治”,才能使“人民的统治”成为可能。

  在雅典民主制度中,不管是公民大会决定事情还是法院审理案件,都遵循多数裁定原则。雅典民主制只遵循多数人的意见,视多数人的意见为正义。也就是说,多数人决定的政治规则上升为一种道德伦理的规则。在政治活动中,只有遵循多数人决定才是“正义”,才是“善”。当然,这种过分强调多数裁决的制度有不可避免的弊端。因为一种新观点的提出,一种新的政治思考,都来自少数人。由于新的观点和创见决不可能来自多数人,所以,它必然是违背“正义”的非“善”。这样,多数裁决原则必然的结果是对先知先觉者的打压,阻碍社会正常的发展。现代社会对多数裁决原则弊端的一个显著的规避,就是通过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强制保护,其实质是对少数创新者的保护,避免大多数人对于创新的廉价甚或无偿使用。

  在公民这个层次,雅典显然是民主的,遵循着多数决定原则。但是,雅典的民主制承受着严厉的质疑。恩格斯曾指出:“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指广义而言),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 [9]雅典政制中的多数裁决原则,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民主,是占雅典所有居民的少数人(雅典公民)内部的多数裁决。相对于所有雅典居民来说,它是道地的少数裁决。据学者估计,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发生时,雅典成年公民为4万人,其家属14万人,异邦人7万人,奴隶在15-40万之间。[10]多数裁决只是在4万人的雅典公民中才适用。可见,就所有雅典人而言,不存在真正的多数人统治,存在的是少数人对于多数人的统治。

  亚里士多德声称人天生就是政治的动物,这里的“人”应该不是指所有的人,而是指享有公民权的人。异邦人、奴隶等不享有这种公民权,当然就不应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特定意义上的“人”。其实,城邦的公民之所以“天生就是政治的动物”,恰恰是以异邦人、奴隶“天生就不是政治的动物”为条件的。外帮人、奴隶被排除在政治之外,成就了城邦公民的在政治之内,以便让城邦公民去做“政治的动物”。道理非常简单,城邦公民既然是“政治的动物”,那么基本上就是以政治作为职业,整天从事政治的活动。历史事实正是这样,城邦公民要么在公民大会上进行决策,要么通过抽签去做陪审员审理案件。他们几乎不从事劳动,因为有公民以外的人为他们劳动。因为公民以外的人所从事的劳动,为城邦的公民提供了物资财富,才使城邦公民衣食无忧,可以就政治问题慷慨陈辞、辩论滔滔;因为公民以外的人所从事的劳动,为公民们提供了足够的闲暇,所以城邦公民才能够有充裕的时间从事贯彻多数决定原则的高尚政治活动。

  显然,这样的民主模式不可能在现代国家存在,现代社会不可能强制性地规定一部分人是“政治的动物”,而另一部分人不是。现代国家也不可能通过抽签的方式来决定法官的人选,因为现代国家的法官要求高度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如果一个不识字的人通过抽签当上了法官,这在现代国家是不可想象的。即便是在当时,抓阄民主制这种把民主不适当地推向极端的方式也遭到苏格拉底的异议:“用豆子拈阄的办法来选举国家的领导人是非常愚蠢的,没有人用豆子拈阄的办法来雇佣一个舵手或建筑师或吹笛子的人,……而在这些事上如果做错了的话,其危害是要比在管理国务方面发生错误轻得多。” [11]

  随着时间的推移,古希腊的直接民主制和多数决定原则在近代遇到了障碍,那就是人口的增加和面积的扩大,这个障碍是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而出现的。直接民主制在地域狭小、人口不多的城邦可行,但在地广人众的民族国家却行不通。无法设想,500万人、5000万人或者更多的人在同一个会场就政治问题进行辩论和表决。“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 [12]

  在密尔看来,“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是代议制政府。” [13]代议制民主于是成为近代民主的最主要象征。与此相随的,是选举制的确立。通过选举制,人民选出自己的代表或者国家元首,委托其组织政府,管理国家。在这里,多数决定原则又起作用了。获得多数票的候选人当选,在议会获得多数通过的议案成为法律。英国19世纪中叶的责任内阁制的“多数原则”不仅要求首相和内阁从多数党产生,还意味着执政党必须依靠它在下院中的优势力量去行使权力,否则政府提出的法令和政策就无法在下院通过和成为法令,更谈不上贯彻执行了。[14]所以,正如当时的反对党领袖詹姆斯•格拉姆所强调的:“拥有下院多数事事可成;没有下院多数一事无成。” [15]当时的英国是议会至上,议会拥有巨大的权力,正如人们所熟悉的:议会除了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之外,几乎无所不能。支撑议会无所不能的,就是议会中的多数决定原则。多数决定原则成为民主的一个核心原则,民主政治被人们理解成“大多数人统治”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民主所引发的多数人统治的可能性引起了很多人的恐慌,激发了他们认为人民不过是暴民、人民的统治不过是暴民统治的传统观点。著名诗人拜伦虽然为民主政治辩护,但他也曾经认为民主政治是“一种恶棍的寡头政治”。英国近代保守主义哲学的奠基者埃德蒙•伯克首创了“多数人专制”这个词,他说:“每当一个民主制的政体出现像它所往往必定要出现的严重的分歧时,公民中的多数便能够对少数施加最残酷的压迫;这种对少数人的压迫会扩大到远为更多的人的身上,而且几乎会比我们所能畏惧的单一的王权统治更加残暴得多。在这样一种群众的迫害之下,每个受害者就处于一种比在其他任何的迫害下都更为可悲的境地。” [16]在柏克看来,“多数人的专制只不过是倍加的专制而已。” [17]在柏克之后,多数人专制就成为那些不满民主政治的人非常熟捻的理由了。

  近代资产阶级对于民主的要求是针对专制王权而言的,是希望从专制王权和贵族那里获得权力和利益。实际上,民主政治是破国王和贵族的少数人专制。可是,资产阶级又不希望和广大民众分享民主权利,所以,“多数人暴政”的概念就应运而生。少数人专制不好,多数人专制又是“倍加的专制”,如何解除这样的矛盾困境呢?

  对民主政治就是“大多数人统治”这个观点提出最有力质疑的是精英主义论者。精英主义论者是极端的政治现实主义者,莫斯卡发现并认为:“我们只要稍加留意即不难发现,在所有政治有机体中,存在这样一种持久的事实和倾向:一切社会,从非常原始、文明尚未成形的社会到高度发展、实力雄厚的社会,都会形成两个人们的集团,即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前一个阶级总是人数较少,他们行使一切政治职能,垄断所有权力,享有权力带来的诸多特权;而被统治阶级在人数上处于多数,他们受到前一阶级的指导和控制,这种指导和控制有时通过不同程度合法的手段,有时通过一定程度的专断和暴力手段实现。至少从表面看来,这一(被统治阶级——此五个字为笔者所加,可能是翻译有误)为统治阶级提供生存所需的物质资料和手段,后者是政治有机体维持其生机和活力的必要条件。”“众所周知,在我们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都掌握在少数有影响的人手里。无论是否情愿,大多数人只能服从。” [18]在莫斯卡看来,一个有组织的少数往往为某种动力所驱使,不可避免地主导一个无组织的多数。一百个人,只要能够步调一致、相互默契,那么就能战胜彼此缺乏协调的一千人,后者往往能够被各个击破。对一百人来说,他们之所以容易采取一致行动,并能够达成默契,正在于他们只有一百个人而不是一千个人。[19]

  从现实主义出发,莫斯卡并不相信民主是“大多数人统治”。“绝大多数选民事实上是消极被动的,他们与其说是在自由选择自己的代表,还不如说只拥有在众多候选人中作出选择的有限权利。”“实际上,代议制根本不可能带来多数人的统治”。[20]

  既然民主制和代议制不可能带来什么多数人统治,当然就不可能带来基于多数人统治的多数人专制。以前关于多数人暴政的恐惧和疑虑应该是可以烟消云散了。

  问题是,专制政治是少数人统治,民主政治(包括代议制政治)也是少数人统治,那民主政治究竟是什么呢?民主政治还有什么价值呢?人民的统治、多数人的统治完全是虚幻的、不可实现的?民主政治和专制政治的区别又在哪里呢?少数人统治就一定会走向专制吗?专制政治下的少数人统治和民主政治下的少数人统治是完全等同的吗?

  三、精英民主理论:在两种少数人统治之间划出界限

  从十九世纪后半期到二十世纪初期,民主似乎已经被人们所接受了,以选举权为核心的民主政治成为不可避免。不过,精英主义者的观察是事实。资产阶级当年极力抵制工人阶级在宪章运动中提出的普选权要求,并担心工人阶级在政治上占支配地位,但后来资产阶级发现自己的担心纯属多余。虽然选举权逐步扩大,但工人阶级通过选举在政治上占支配地位的情形从来没有发生。资产阶级对民主政治安之若素了。

  这样,当精英主义论者以极其现实主义的口吻宣称民主政治同样是少数人统治的时候,民主在理论上遭遇到了极大的困难。法西斯主义也从精英主义那里寻找理论根据,也找到了自信。意大利的法西斯主义者墨索里尼就直言不讳地表明了他对于民主政治的轻蔑态度:

  法西斯主义拒不承认多数人仅仅因为他们是多数人就可以统治人类社会,……我们所说的民主政体,指的是那样一些政体,在这些政权中,人民不时被引起一种他们是统治者的错觉,而真实有效的统治权则掌握在其他一些也许是不承担责任的和神秘的势力手中……法西斯主义在民主政治方面驳斥了政治上平等主义的荒谬绝伦的传统谎言……[21]

  不仅如此,民主甚至成了德国纳粹法西斯拆毁民主政治的工具。负责纳粹德国宣传事务的戈培尔就声称:“我们进入国会,是为了在民主武器库中用它所具有的武装为我们自己服务。我们将要成为国会议员,以便用魏玛民主的支柱去瓦解魏玛民主。如果民主那么愚蠢,竟为了这种给人帮倒忙的差使给我们发免费车票和津贴,那是它自己的事,……我们是作为敌人而来的!如狼冲入了羊群,我们就是这样来到了。” [22]

  戳穿民主政治神话的是精英主义论者,让民主政治走出尴尬境地的也是精英主义论者。不过,此精英主义论者非彼精英主义论者,“此精英主义论者”是精英民主理论的提出者。必须看到“精英主义论者”和“精英民主论者”之间的区别。精英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是约瑟夫•熊彼特,他首先对经典民主理论的价值基础进行了批判。认为经典民主理论的价值前提“公益”是无法认识和论证的,因为在一个经济和文化逐渐多样化的现代社会,人民对于共同的幸福不可避免持有各种各样不同的理解,这种分歧也不可能通过理性的交流和观点来沟通。在社会中,人们对于生活天然具有不同的竞争性观点,其间的差异,不可能完全消除。

  在湖南卫视超级女声的竞赛中,人们似乎可以看到熊彼特观点的合理性。观众欣赏不同的选手,不同选手的拥护者不可能达成“最喜欢谁”或者说“谁是最好”的共识,不同选手的拥护者也不可能通过理性的交流和沟通得出一个众口一词的结论。在不同选手的支持者之间,天然具有竞争性的看法和观点。

  既然无法认识和论证“公益”,那么天然存在的“人民的意志”也就无法理解了,因为大多数公民在公共政策上要么无知,要么缺乏判断力,很容易受政客、团体和媒体的摆布。这样,所谓“人民的意志”,“多半不是真诚的意志而是创造出来的意志。” [23]

  既然“公益”和“人民的意志”无法论证,那么建立在这两者之上的“人民的统治”或“大多数人的统治”就不应该成为民主政治的理想。熊彼特认为,经典民主理论的困境就在于追求所谓“人民的统治”或“大多数人的统治”,把它上升到了一种价值追求的高度。熊彼特的言下之意是,正是因为经典民主理论追求这种乌托邦似的“人民的统治”或“大多数人的统治”,所以遭到了政治精英主义者的轻慢。

  庆幸的是,熊彼特没有否定民主,没有像政治精英主义论者那样对民主持虚无主义的态度。虽然熊彼特从政治精英主义论者那里受到启发,并和他们一样认为不存在什么人民站出来进行所谓“人民的统治”或“大多数人的统治”,但是民主仍然是存在的。于是他从另一个角度对民主作出了肯定。

  熊彼特认为,人民的作用不在于是否实行统治,而在于选择,在于作出政治决定,民主首要的目标是选举作出决定的人,即产生政府。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民主是否充分和完善,在于是否存在选举政治领导人的程序。所以,“民主方法是为了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竟取人民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 [24]熊彼特的观点很清楚,民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政治方法,这种方法就是选举。选举过后,政治行动就是政治家的事情而不是人民的事情,人民不应该再去告诉政治家该如何行动。

  熊彼特创造了一种全新的民主理论,他把民主方法(选举制度)和民主的价值区分开来。更准确地说,他把民主的价值从民主方法(选举制度)剥离开来,避免了陷入民主价值争论不休的混乱局面,这样,民主政治就可以轻装前进了。

  熊彼特从莫斯卡等人那里获取了政治始终是“少数人统治”(民主政治也不例外)的灵感,同时他也跟莫斯卡等政治精英主义论者划清了界限。政治精英主义论者基本上认为民主政治是不可能的,而熊彼特则肯定民主政治,认为那是可能的。他虽然承认民主政治也是少数人统治,但是少数人是否能统治,取决于是否在民主的选举中获得胜利,即获得多数人的支持。

  民主政治似乎本来已经被政治精英主义者用现实主义的脚法踹进了“少数人统治”的泥坑,熊彼特却用一根拐杖——民主是一种选择政治领导人的方法,尽管他们是少数人——将民主政治拉上岸来。

  四、国家主权公有制是民主政治的价值平台﹡

  精英民主理论把民主当作一种纯粹的政治方法,认为民主政治无关“人民的统治”或“大多数人民的统治”这样的价值诉求。这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共鸣,这些学者包括哈罗德•拉斯维尔、乔•萨托利和卡尔•波普。但是民主政治真的无关政治价值,无关大多数人的意志吗?

  如果民主政治仅仅只是少数人的政治治理的过程,大多数人仅仅只是被统治的对象,那么人民或者说大多数人会在这种理论的陈述下,发现政治离他们是那么遥远,没有意义。而且,精英民主理论虽然承认了民主政治在选择统治者过程中的作用,但是这种承认仅仅承认了现实政治的合理性。它似乎要终结民主政治的理论探讨,既然客观事实告诉人们政治始终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

  问题是,精英民主理论没有回答这样的问题:统治者为什么需要人民的选择,为什么需要争取尽可能多的选票以谋求当选?既然人民往往是无知的、容易为各种政治团体和政客所煽动、所误导,那么这些少数的精英人士、这些少数人组成的统治者为什么需要他们选择呢?如果人民是无知的、是容易被误导的,那么又怎么能够保证这群被无知所蒙蔽、被政客所误导的“大多数人”选举出来的就是政治精英呢?政治精英由“无知者”、由“被政客所误导者”来选举,这本身不是对精英民主理论的讽刺吗?傻瓜会选举出天才,这才是精英民主理论的“阿留碦斯之踵”。

  说实在的,精英民主理论的这个缺陷使得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论基础甚至比不上君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的理论基础。在君主政治体制下,君主是“君权神授”,由神来选择君主。由神来选择统治者应该比由大多数“无知者”和“容易被误导者”来选择统治者更为恰当,因为神是全知全能的。在贵族政治下,是由贵族选择统治者,虽然比不上神的选择,但也比“无知者”和“被误导者”的选择好得多,可以信赖得多。

  如果把民主还原成仅仅是选举少数统治者的程序,那么专制政治同样也会产生统治者。那么为什么一定要通过民主的选举产生统治者,而不是通过其他的什么方式?精英民主理论本身显露了解决这个问题的蛛丝马迹。哈罗德•拉斯维尔强调精英与民主政治可以同时存在,认为在一个由少数人担任领导者的社会,仍可能是民主。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精英的有效控制。为了达到对精英的有效控制,就必须建立精英对大众的“责任制度”。[25]

  可以看到,精英民主理论认为民主政治除了是一种“选举制度”以外,还是一种“责任制度”。可是,凭什么政治精英在民主政治下要向人民负责?精英民主论者虽然认为民主政治不关价值,但他们的理论必须要有价值的支撑,才是可以自圆其说的。这个价值就是——人民主权。

  近代的主权学说最早由法国的让•布丹在其《国家六论》中进行阐述。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享有的、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力。主权的本质属性即国家的最高权力,那么这个最高权力属于谁呢?对这个问题在事实上的不同回答,成为区分国家属性的根本标准。若主权属于君主,则为君主政治;若主权属于贵族,则为贵族政治;若主权属于人民,则为民主政治。

  卢梭第一个系统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即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他认为,主权的实质就是全体的意志,主权属于人民,每一个人都可以构成主权者的一个成员,但主权并不存在于哪一个人身上,人民作为集体才构成主权者。主权不受限制,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不可侵犯。卢梭人民主权理论成为民主学说史上最具革命性的篇章,就在于他宣告了君主、贵族对于国家权力所有权的破产,而另行确立了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所有权,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自此以后,人民主权就成了民主政治的第一法则。它始终站在政治伦理的最高点,对一切政治行为进行道德的审视。1862年,林肯在普提斯堡阵亡将士墓前发表演说,用两个字概括了人民主权:“……我们要使这个国家在上帝的福佑下得到自由的新生,要使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世长存。”这两个字就是“民有”。

  在中国,孙中山对于民主政治此一要义的理解可谓入木三分:“照现在这样的政治论起来,就算汉人为君主,也不能不革命。” [26] “非惟除满洲二百六十年之苛政,且举中国数千年来君主专制之治一扫空之。” [27]孙中山这里所要做的,并非历史上简单的改朝换代,是要用人民主权的“民国(人民之国)”取代主权在君的大清国,而这个大清国,代表了“数千年来君主专制之治”,以彻底实现主权的转换。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对人民主权最直接的确认。

  正是有了人民主权理论,精英民主理论才解决了其逻辑困境。少数政治精英的统治需要由大多数人来选举,他们需要对大多数人负责,原因在于国家的主权在人民手中——即国家最高权力的所有权(产权)属于人民。精英民主主义者认为民主政治仅仅只是一种政治选举方法,希望以此避开民主政治的价值问题,却不知道最终解决他们理论困境的还是要回到民主政治的价值问题上来。换句话说,他们认为经典民主理论“人民的统治”、“大多数人的统治”是一个神话,并抛弃了它。可是经典民主理论还有一个元价值——主权属于人民。解构了“人民的统治”、“大多数人的统治”这个价值追求,不等于解构了民主政治的所有价值。或者说,把“人民的统治”、“大多数人的统治”当作民主政治的价值,本身就是不准确的。只有把民主政治建构在人民主权这个价值平台上,逻辑上才是自洽的。

  把价值和事实——人民主权和少数人统治——联系在一起,可以发现民主政治的价值和事实并不相互排斥。人民主权不排斥少数政治精英的统治,因为治理国家与治理公司有相似的规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所有权;人民通过选举选出政治精英,由他们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权力——“经营权”;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存在政治委托代理关系,这个委托代理是通过选举来实现的;人民作为权力的所有者,有委托的权力,也有撤销委托的权力,比如说罢免。

  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方,现代民主就是把国家当作一个上市的政治股份公司:人民是股东,政治精英是职业经理人;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政治精英的选聘和解聘由人民决定,政治精英对人民负责;政治精英具体负责该政治股份公司的实际运营;股东(人民中的每一个人)没有大小之分,一人一股,不可转让,平股平权;为了避免政治精英权力过于集中而损害股东的权利,必须将政治精英手中的权力进行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划分。

  所以,民主政治框架下的少数人统治与君主政治、贵族政治框架下的少数人统治,在统治人数的多寡上,并没有区别,都是少数人统治。但它们之间内在地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理论表述上,那就是它们之间的价值平台完全不同——民主政治的价值平台是国家主权公有制,而君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的价值平台是国家主权少数人私有制。

  五、国家主权公有制的价值鹄的是全体人民共享制

  在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民主政治是建立在主权公有制平台上、通过选举产生的少数人统治,君主政治和贵族政治是建立在主权私有制平台上的不通过选举产生的少数人统治。民主政治体制下的少数人统治由多数人决定,君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体制下的少数人统治由少数人决定。

  问题的探讨还有待深化。多数人决定的少数人统治与少数人决定的少数人统治有什么不同吗?即便认为民主政治的价值平台是主权公有制,即人民主权,那主权公有制与主权私有制又有什么不一样呢?是不是民主政治较之以往的政治更文明的根源仅仅只是在政权所有制问题上能够公私分明就够了呢?

  所有权必定联系着利益。在经济上,所有权确定的不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一个人声称对一只羊拥有所有权,是源于他基于这只羊的排他性利益。如果世界上只存在一个人,就不存在什么所有权。为所有权而所有权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当某个所有权能够给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排他性利益,所有权才有意义。

  所以,只明确主权公有制对民主政治来说是不够的,民主政治的价值只是限定在人民主权也是不够的。选举制度的确立如果仅仅是理解为人民选举领导人,这样的看法存有瑕疵。明确了主权公有制,明确了基于主权公有制的选举制度,还要明确:明确这两个问题是为了什么?为公有制而公有制不免是机械的丧失目标之举。一切所有制都指向利益,主权公有制同样也概莫能外。主权的私有制指向的是少数人的利益,主权的公有制指向的是尽可能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在这一点上,主权公有制的思路与经济领域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思路同出一辙。因为政治上的权利与经济上的利益,在总体上是一致的。“统治权(或主权)和财产是同一的。” [28]主权公有制为牟取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提供了平台,为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的保障。所以,主权公有制决不是民主政治的最终目的,利益的共享制才是民主政治的终极鹄的。雷蒙德•阿隆简洁明了地表达了这一结论:“只有民享政府的存在,而无民治政府的存在。” [29]

  这样,民主政治有没有价值、该追求什么样的价值就比较清楚了。因为经验事实表明政治始终是少数人的统治,那么民主政治不应该把自己的价值着眼于此,不应该去刻意追求“人民的统治”或“大多数人的统治”。人们应该追求的是基于自己作为主权所有者的所有权,通过选择少数政治统治者并监督、制约他们,以实现权利的共享。这里的权利既包括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各种类型的权利。

  相对于权利的共享而言,民主政治所确立的主权公有制和选举制,都是手段,都是谋求民主政治体制下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手段。统治者是多数还是少数并不重要,少数人的统治与多数人的利益不是天然对立的。民主政治在少数人统治和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之间,寻找了一个平衡点。

  所以,民主始终都是一种价值的存在。无论民主如何定义,无论是哪一个国家的民主发展,民主作为一种全人类追求的共同价值,它都建立在反对个别人或少数人对于政治权力的垄断,以及用垄断的政治权力实现他们垄断的利益。换句话讲,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它都是为了实现尽可能多的人的利益而存在的。[30]民主可以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武器,从封建主那里争取权利;相对于权利为封建主阶级所享有而言,资产阶级革命把国家政治权利的享有者扩大到资产阶级。民主也在历史上成为无产阶级的斗争武器,从资产阶级那里争取权利,比如英国工人阶级为争取选举权而发起的宪章运动;相对于权利为上层社会和资产阶级所享有而言,无产阶级革命把国家政治权利的享有者扩大到无产阶级。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说有什么是勿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 [31]列宁也曾认为:“无产阶级借以推翻资产阶级,获得胜利的社会的政治形式将是民主共和国。” [32]

  对民主价值的追求是促进更多的人追求更多权利的动力。在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中,马丁•路德•金在1963年8月28日向华盛顿进军时所做的演讲可能是一个典型的阐释:

  当我们共和国的设计师们写下宪法和独立宣言中的华丽词句时,他们是在签署一份美国人都要继承的支票……今天,就其有色人种公民而言,美国显然尚未按约兑现她的这张期票。美国没有履行她的神圣义务而是开给黑人一张空头支票,一张注上“存款不足”被退回的支票。我们不相信公正的银行会破产,所以我们来兑现这张支票,一张可以让我们要求足够的自由和正义的保障的支票。[33]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第1页,2005年10月。

  [2]【美】科恩:《论民主》,第1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3]【意】加埃塔诺•莫斯卡:《政治科学要义》,第2页,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4]【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第43页,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5]【美】科恩:《论民主》,第1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6]【英】安东尼•阿博拉斯特:《民主制》,第6页,桂冠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

  [7]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第130页,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

  [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12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页,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

  [10]东北师大历史系编《古代世界史》,第203页,1958年版。转引自应克复等著,《西方民主史》,第4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11]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第8页,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转引自应克复等著,《西方民主史》,第6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12]【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第55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3]参见【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第三章标题。

  [14]参见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第312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5]转引自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第313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6]【英】埃德蒙•柏克:《法国革命论》,第165页,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17]转引自【英】安东尼•阿博拉斯特:《民主制》,第44页,桂冠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

  [18]【意】加埃塔诺•莫斯卡:《政治科学要义》,第119页,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19]【意】加埃塔诺•莫斯卡:《政[]治科学要义》,第122页,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20]【意】加埃塔诺•莫斯卡:《政治科学要义》,第213页,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21]参见【英】安东尼•阿博拉斯特:《民主制》,第65-66页,桂冠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

  [22]【德】布拉赫:《德国的专政——民族社会主义的出现、结构和后果》,第154页。转引自朱庭光主编:《法西斯新论》,第275页,重庆出版社1991年版。

  [23]【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第329页,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24]【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第337页,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本部分的写作参考了拙著《为什么要坚持民主的价值》,载《中国改革》2005年第10期。

  [25] 参见应克复等著:《西方民主史》,第48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26]转引自桑咸之、林翘翘编著:《中国近代政治思想史》,第32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27]同上。

  [28]【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第349页,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29]转引自【英】安东尼•阿博拉斯特:《民主制》,第67页,桂冠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

  [30]该观点得益于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王一程研究员的探讨,特此说明。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4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32]《列宁选集》第2卷,第709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33]转引自【加】莱斯利•雅各布:《民主视野》,第22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版。

  ﹡本文是作者承担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后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政治学研究》2006年第1期

(责任编辑:张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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