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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成刑事被告的司法示范意义
作者:刘武俊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0)  时间:2006年07月09日09:15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的例子并不稀奇,但是法院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却相当罕见。据《法制日报》7月7日报道,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简称乌铁中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近日站到了被告席上,接受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乌铁中院成为刑事被告,被当地有关人士称为“世界司法史上的奇闻”,也引起社会各界的议论。

  从法理上讲,公民和法人都可能成为诉讼的主体,成为诉讼当事人,成为被告;都可能成为民事和刑事诉讼的被告。包括法院在内的机关法人也不例外。法人犯罪是刑事犯罪的常见形式,从理论上讲包括法院在内的任何法人都存在犯罪的潜在可能性,都可能成为法人犯罪的主体。从立法上讲,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这个概念不仅仅指国家行政机关,也包括国家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法院属于典型的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条件。这就意味着法院作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于法有据的,尽管在现实生活中法院成为刑事被告的例子相当罕见,尽管成为刑事被告的法院,其角色的确颇为尴尬和难堪。我们要接受法院成为刑事被告的理论预设和客观现实。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诉讼面前人人平等。从法理上讲,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院作为机关法人与别人发生民事纠纷,就可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而法院作为机关法人一旦触犯刑律,也同样可能站在刑事诉讼的被告席上受审。不能因为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的特色身份而可以规避或豁免其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否则,司法权就将变异为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司法机关就将蜕变为不受法律管辖的特权机关。这无疑与法治国家的司法信条是格格不入的。

  官司面前人人平等,希望审理“法院成为刑事被告”案件的法院,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本着公平的心态作出公正的裁决。司法机关的形象绝对不是靠豁免特权的庇护就可以拯救的,司法机关也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这个角度讲,涉嫌单位犯罪的法院作为刑事被告受审,也是对司法机关公信力的救赎。

  当然,乌铁中院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这一罕见的案件也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从程序和实体上审理这类案件尚有待进一步探讨。

  一言以蔽之,乌铁中院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这一国内首起法院作为刑事被告的案件,其实是我国法制建设不断进步、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在司法个案上的具体体现,具有不可低估的现实意义。可以预言,今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成为刑事案件,会逐步成为司法实践的常态。从这个意义上讲,乌铁中院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的确具有标本式的司法示范效应。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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