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专家认为博客不能“想写就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陈际红说:“网站进行信息传播,实际是获得了网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权利,它同时必须承担相应义务。网络语言是社会语言的一部分,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删除超出文明用语范畴的帖子,是博客管理者的义务。”(7月3日《人民日报》)
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权力是第二性,权力是服从服务于权利的。那种认为网民的权利是源自于权力的授予的观点,简直是对于我们法治努力的诬蔑:在网络管理中,其视所有的网民为匍匐在权力下的奴隶。
所谓的法律专家根本没有认识到所谓的网络管理权,是为了让公民更好地享受权利,是服从于服务于公民的网络权利的,没有认识到法治政府下,我们探求的是权力的边界:也就是政府可以做什么事,而不是权利的边界:人民可以做什么事。法无禁止皆权利,理论上权利的边界是无限的。
与所谓的法律专家观点相反的事实是:政府的网络管理的权力,来自于公民们的授予。所有网络管理的出发点在于让公民拥有最大限度的权利,而不是为了管理的方便,最大限度地削弱公民的权利。因此,我们努力地探求的是政府可以做什么。对于权力来说,法无允许即禁止,在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领域,绝对禁止权力者自我授权,不经过人民的同意而剥夺公民的权利。
法治社会主张权利神圣,并不是认为权利不可以受到限制,而是认为限制人们部分的权利是为了让人们更好地享受其他的权利,那种以为权利可以受到权力的限制,就不惜在倒洗澡水时将婴儿也倒掉的做法,其实走向了权力的反面:使得权力成为了权利的主宰。
诚然,一个人的权利行使可能会妨碍另一个人的权利,需要进行一定的制度安排,让所有人都能享受相应的权利,这样的制度安排,就好比当两个人为分配大饼发生了争执,需要一个公正的人来进行分配,这样的公正的人就是权力者,其使命是使争执的人获得公正,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份额,而绝不是人们因为大饼发生了争执,权力者自己就将大饼吃下去。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公民使用博客存在着争议,就干脆严管博客,甚至不惜将博客关掉,这样的权力者就好比调解大饼争议而吃掉大饼的人,本质上是个抢劫者。
为了防止抢劫的发生,我们需要限制权力,明确其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禁止其以调解为名偷吃大饼;我们也要加强权利,使得公民可以不通过权力而保护权利,如申请司法救济,防止权力的过度干涉侵犯公民的权利。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