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自3月21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全民意见以来,短短两个多月间,社会各界向立法机关提交的意见超过20多万条件。工会等社团、律师界、司法界、学界、在华外企协会或商会纷纷发表意见,陈情各自的价值立场和利益诉求。广大劳动者,特别是最该受到劳动权益保障的农民工群体中的先知先觉者,也纷纷向全国人大直抒自己的心声,表达对该法立法内容的高度关切。
大胆推进立法民主的效果,再次在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得到彰显,突出体现于围绕该法部分法条及内容设置的利益博弈空前激烈。以“和而不同”寻求“不同而和”——劳资双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在立法阶段的利益博弈,为寻求一部保障和保护劳动者权益在先,同时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的劳动合同“良法”提供了一种可预期的前景。同时,只有充分表达“不和”在先,才有可能寻求法律制定过程和执行阶段的“求和”。这是将来该法有可能得到较好实施的社会基础之一。
利益所致,立场相异,这是开放的多元社会必然呈现的社会表达形态。因而,针对劳动合同法部分法条内容的反对声音表达,人们当有足够的包容心。然而,我们不赞同利益诉求通过威胁甚至要挟的方式进行。譬如某些自恃腰杆儿很硬的驻华外资商会居然耸人听闻地声称:“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也有外企协会看似说话温柔些,“我们将考虑把新的投资投到东南亚国家”,但威胁之意仍然十分露骨。其实,威胁和要挟不但不能代表外资的所谓强势,恰恰反映出某些劳资关系严重不对等的外资企业的心虚。试想,中国的市场如此之大,越是那些“膀圆腰粗”的外资和外企,越是不敢轻言放弃中国市场。
围绕争执和交锋,一些反映于国内学界直至“草案”起草班子内部的似是而非的观点也须清晰厘定:譬如,“不顾国情条件实施较硬的法条将严重削弱中国劳动力成本的国际竞争优势。”“该法的某些法条比西方国家的还严,对国内劳动者的保护不能过度”等等。试问:何为劳动力成本优势——在国内整体反映为“劳弱资强”的劳资矛盾已十分突出的现状下,倘若仍然坚持所谓的“竞争优势”,那么,这样的“优势”最终将危及社会稳定。真到那个时候,外资可以一撤了之,整个国家却须支付沉痛代价。
西方的劳动力市场十分成熟,法制健全有效,政府的裁判加监督角色定位清晰,外加劳工组织的影响和博弈能力,以及在企业社会责任伦理约束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法的作用已从约束“坏”进化为劝导“好”。中国的情况正好相反,上述条件没一条是完备的,适度的“严”恰恰是从国情出发,是矫枉过正之必须。何况,经仔细研读“草案”,某些条款不是太严而是仍然显宽;不是太硬而是仍然显软。包括规定太笼统、影响日后的可操作性等等。为此,我们曾在《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雇工权益更应有足够体现》3月22日早报社评一文中,提请立法机关从四个方面来进一步提升这部法律的刚性。
“草案”引起资方尤其是外资方如此反弹,关键在于该法拟对当前劳动者较普遍面临的短期合同、不签书面合同、试用期过长、终止合同不付补偿金等侵权行为提出了全面保护措施。我们强调:保障劳动者权益天经地义我们期待:立法机关,挺直你的腰杆
最后还须指出,《劳动合同法》不是《合同法》那样的一般民商法,本质上是一部彰显劳工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法”。对广大劳动者与身俱来的劳动权益进行合法保障和保护,是这部法律最具社会性因而也是最基本的立法宗旨。围绕“草案”的争执意见不论对错都该尊重,都该认真对待并参考,合理的还当予以采纳,但立法者心里一定要有定盘星——保障和保护劳动者权利在先。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