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民政治参与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它是民主法治的衡量标准,是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充满活力的集中表现。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它是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协调机制,是公共政策合法性的有力保障,是维护政治稳定的有效途径。我们应营造和谐政治文化,发挥社会自组织的积极作用;构建公民政治参与制度体系,畅通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理性对待强势及弱势群体,有效引导非制度政治参与,使政治参与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 和谐社会 政治参与 制度安排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和谐社会追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而政治文明又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政治现代化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标志。没有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没有真正的政治文明,也就没有真正的和谐社会。有序而有效的公民政治参与,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意义。
一、公民政治参与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
(一)政治参与是社会民主法治的衡量标准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范畴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民主法治。“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的社会”。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使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出来,促进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和谐,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人民有无参与的通道程序是检验一个国家是民主与否的硬指标。同理,法律是否经由民主程序制定,则是检验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法治的硬指标”。
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试图影响政治过程的行为。它使公民有机会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力,实现自己的政治愿望,从而推进政治活动的民主化进程,政治参与程度越高,越能体现民主政治的本色。而且,政治参与本身就是民主制度发展的产物,“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实现方式”,
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转和继续进步都要依赖于公民的政治参与。与此同时,法治的最终目标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权利,法治的根本价值也在于保障包括公民政治参与在内的各种权利的实现。法治社会的根本问题是立法,而“就历史来看,我们有理由断定,政权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
,“立法的权力属于人民,也只能属于人民”。
在立法程序中实现公民政治参与,使立法参加者能够充分地表达各自的立法态度和利益目标,使各种利益要求能够得到综合考虑,使立法结果更容易得到认可,从而能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法治化进程。由此可见,公民积极的政治参与既是执政为民的要求,更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最高表现,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具有的内在价值。
(二)政治参与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就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平,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核心价值,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是党执政的根本目标,更是和谐社会的深厚基础。公平正义的范围十分广泛,它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合作,也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公平正义毋庸质疑地要求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利。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认为:“通过社会或国家的基本制度安排的调节,达到全体公民之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公平正义分配,从而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的政治框架内,实现社会普遍的公平正义”。
“在一个健康的现代民主社会中,参与原则要求所有的公民都应有平等的权利来参与制定公民将要服从的法律的立宪过程和决定其结果。为此,宪法必须确保一种参与、影响政治过程的公平机会”。
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求公民政治参与的实现,而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整体和谐。首先,政治参与的实现使广大公民不论贫富贵贱都能有机会参与到现存政治体系中,合理合法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和利益诉求,这本身就是一种公平;其次,广泛的政治参与有利于体现和实现社会政策的正义性,有助于经济、政治利益的公平分配。北欧几个“福利国家”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参与政治,通过政治斗争扩大和实现自己政治和社会经济权利,迫使统治阶级让步的结果;最后,政治参与是社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促进了政府行为的公开透明,缓解了普通公民和政府之间的诸多矛盾。
(三)政治参与是社会充满活力的集中体现
社会活力是社会进步、协调、和谐的基础和条件。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变化发展的现实力量和动力源泉,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不断推动社会进步。社会主义社会的活力,具体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在政治上有活力,就是要引导和发展公民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的社会发展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经济的增长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政治参与的发展起到了直接的促进作用。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在参与数量、参与范围、参与程度、参与效果等方面得到了充分的提升。政治参与的扩大化被看作是社会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它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经济领域,政治参与能适应独立经济主体自由竞争、发展的需要,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推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政治领域,政治参与能使人们更加关心政治,注重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和立场,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提高人们对政治体制的认同感,有助于民主政治文化的形成和持续发展;在文化领域,政治参与能使人民切实地认识到信息、知识及教育水平的价值,促使人们更多地去收集社会信息,提高知识水平和学历层次。这一切都是社会充满活力的体现,而社会充满活力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
二、公民政治参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一)制度化政治参与是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协调机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社会的经济结构、人们的劳动方式、收入途径多样化了,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人们的利益要求、价值观念也不尽相同。由于新的利益协调和整合机制尚未建立,各阶层间出现了分配不公的现象,“任何一种利益结构都客观存在一定的利益需求”,
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文化传统的国家里,群众对收入差距日益拉大、公共资源占有不均等现实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弱,不论是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如果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沟通、反馈不及时,就会导致社会利益关系的紧张,产生怨恨与不满,甚至会出现挫折心理和行为失范。从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224万件(人)次。如此大规模信访,表明在社会结构的微观层面蕴藏、积压着大量的人际矛盾和社会矛盾,这也是社会结构基础层面不够稳定、不够和谐的信号。各利益阶层间的不和谐是社会不和谐的重要体现,扩大社会各阶层的制度化政治参与则是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制度化政治参与是指公民在现有的政治体制和法律框架内的所进行的合作式参与行为。首先,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活动,可以为不同利益阶层提供利益表达的场所和渠道,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需求;其次,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活动可以使政府正确及时地洞悉社会各利益群体及阶层的不同利益要求,提供更为公平的制度安排,协调缓和不同利益群体及阶层之间的矛盾,增加公众对政治体系的认同感;最后,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是一个参与者之间的互动过程,它可以增加不同社会阶层的接触、沟通和了解,促进其和谐共处。
(二)制度化政治参与是公共政策合法性的有力保障
公共政策是政党、政府等社会公共权威机构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目标而制定的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和指南。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制定程序、具体实施是否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同(既公共政策的合法性问题),是衡量一个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标准。“在当代中国,各利益结构的需要大多是由政府加以体察和认定的,并将其某些合理的利益需要转变为公共政策”,
而“社会主义条件下,直接的决策者们也并不能始终保证忠实地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
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和效果最终将取决于广大公民的参与和认同程度。我国现有公共政策的制定及实施过程就明显存在合法性危机。这主要表现为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相关社会群体没有相应的参与和表达机会,不能够充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公共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政策制定者单向推动的倾向,政策的实施对象没有参与互动的能力和条件;在公共政策的反馈系统中,普通人民群众也没有相应的渠道去反映自己的意见,没有能力对公共政策进行必要的修正。这些都使公共政策缺乏起码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更谈不上符合社会和谐的要求。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扩大,则能为公共政策得到更多的认可提供可能。因为它可以改变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直接对象在信息占有方面的不对称;可以保证公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有话语权,充分实现法律赋予的知情权、选举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可以使相关的社会群体有效地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实施和修正的各个环节中,建立健全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和有效的利益整合机制以及利益补偿机制,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制度化政治参与是维护政治稳定的有效途径
稳定压倒一切,政治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基本标志。影响政治稳定的因素十分复杂,政治参与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发展中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要求会随着利益的分化而增长,如果其政治体系无法给个人或团体的政治参与提供渠道,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政治行为就有可能冲破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
当前的我国社会正处于矛盾凸显期,利益的分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增长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利益表达的需求总是产生于利益失衡或利益冲突的时候”,
同时,随着现代社会中公民教育层次日益提升,以及对现代政治理念的逐渐接受,使得公民诉求多元化,不仅仅局限于直接的个人经济利益,有时候公民诉求是抽象的,具有价值倾向。这些价值倾向反映在政治领域,就是他们的政治参与期望,也就是说,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引发政治需求的升高。一旦这种期望无法实现,张力就会被积累。即使这种期望张力在外界约束下没有表现为显性的社会冲突,对政治秩序形成直接的压力,也会造成中间阶层对政治秩序的疏离、甚至离异,销蚀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并最终为显性的社会冲突酝酿能量。而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则有助于实现政治稳定,它可以为各社会阶层提供利益表达的制度性平台,可以使公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内缓和,还可以提高利益表达者的理性程度,不断扩大参与者对政治系统的影响。而且,“公民越是关心和参与政治,就越会认同于政治系统”。
这些都说明,制度化政治参与在我国当前的条件下,是维护政治稳定的必然选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和必要条件。
三、努力实现公民有序而有效的政治参与
(一)营造和谐政治文化,发挥社会自组织的积极作用
和谐社会必然要求理性的政治价值取向,积极有序的政治参与也必然要求公民具备良好的政治心理。科学的政治文化是统一人们的思想、指导人们行动的凝聚力。它在宏观上为社会的发展指明方向,在微观上影响社会公众政治参与的态度、方式及手段。无论是和谐社会的构建,还是政治参与的有序,都需要充分发挥政治文化的调控作用。应该不断加强对公民的政治文化教育,培育其普遍的平等观念、广泛的自主意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理智的政治判断力,以及制度意识和守法观念,使其成为理性的政治参与主体。而与此同时,公民素质的普遍提高和全面发展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此外,我们还要积极促进社会自组织的健康成长。所谓社会自组织是指那些因某种观念或利益的共同而结合在一起,又经常有意地对政府施加影响的社会群体。社会自组织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也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载体。“地位高、受人尊敬的集团不仅促使人们接受其主张,而且也使它更易于接近政府”。
国际经验告诉我们,结社的公民政治参与程度更高。自组织的出现使政治参与的力度大大增强;使政治参与的形式和渠道更加多样化;也使政治参与的层次有所提高。而现代社会的政治参与往往是聚合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来影响政府方向性和路线性的政策。政府应该加大对社会自组织的扶持力度,尽快形成保护其健康成长的有效制度;应该加快社会自组织的法制建设,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应该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社会自组织,不断提高公民的参与率和组织程度。这些措施一方面提高了公民政治参与的能力和效果,另一方面也改变了普通公民“一盘散沙”、“没有归属感”的现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构建公民政治参与制度体系,畅通公民政治参与渠道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个民主法治社会,所谓民主就要求公民有渠道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谓法治就要求公民参与的途径和方式都是法律规范的、制度化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村民自治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特色和优势,这也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前提和制度保障,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这些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但是,只对公民权利作实质性的规定,公民权利还是空洞的,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必须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渠道和程序也提供法律保障。只有对公民政治参与做出程序性规定,公民的这项权利才能真正地付诸实施,也只有对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利做出程序性的规定,公民才存有影响重大决策的希望,从而也才能乐于去参与政治生活。因此,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社情民情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信访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行政公开制度,新闻发布会制度等等。这些直接性或半直接性政治参与制度和渠道的建立和完善,能极大提高公民参与政治的广度和深度。此外,当今的新闻媒体也为公民提供了监督权力运行,防止权力腐败的合法途径。这些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渠道都将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
(三)理性对待强势及弱势群体,有效引导非制度政治参与
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问题,特别是强势(这里所说的强势群体主要指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有较大财富积累的新兴阶层)及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社会生活总的一个基本事实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他们在争取利益方面,存在两个方面的倾向:一是他们的政治参与往往都不能被容纳到政治体系中去,属于非制度政治参与范围。所谓非制度政治参与是相对于制度化政治参与而言,是指那些突破现存制度规范的冲突式参与行为。二是他们的参与能力极不均衡,存在巨大差别。其中强势群体的各个部分,不仅已经形成了一种比较稳定的结盟关系,而且有强大的社会能量,他们主要采取诸如权力寻租、政治捐献、个别接触等形式对政治生活及整个社会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而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的弱势群体则只能采取集体上访、围攻党政机关等过激行为表达自身的政治诉求,而这种参与的效果也只能是表面和偶然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首先,我们要发挥政党和政府的主动性和开放性,必须正视非制度政治参与的存在,努力构建一个程序规范、科学公正、广泛参与的多元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机制;其次,要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和约束,并采取法律和经济等多种手段,积极引导和治理非制度政治参与,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协调和分配机制,化解利益冲突;最后,要善于发挥意识形态凝聚和合作的制度性作用,“这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
对化解非制度政治参与,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注释: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参考》,红旗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52页。
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8页。
陶东明、陈明明:《当代中国政治参与》,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181页。
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0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49页。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同上书,第211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参考》,红旗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60页。
陈振明:《政治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364页。
胡伟:《政府过程》,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192页。
同上书,第192页。
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71页。
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页。
李君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204页。
陶东明、陈明明:《当代中国政治参与》,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263页。
格林斯坦、波尔斯比:《政治学手册精选》(上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01页。
方江山:《非制度政治参与》,人民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180页。 (责任编辑:张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