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不动产税改革研究课题组发布了《中国不动产税研究第二期》报告。在报告中,不动产税被建议归属为地方税,城镇居民住宅可能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但允许扣除一定的免征额。
每一项新税种的开征,不可以只是考虑到增加财政收入,而应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动产税在设计上照搬了国外的“用之于民”,也就是用于为本地区提供公共服务。也正因为如此,不动产税被建议归属为地方税,由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地方政府享有,以避免税款使用与地方生活福利脱节。
问题是,地方生活福利大都只对拥有本地户口者发放;而本地户口的取得在绝大多数城市并不以购置不动产为依据,“暂住在自己家里”的事情,在当代中国非常普遍。如此,必然造成很大一部分人,只有缴纳不动产税的义务,却不能分享相应的生活福利,税款缴纳与福利使用脱节,不动产税产生了“劫外济本”的效果,即:外地人为本地人纳税。
毋庸置疑,缴纳不动产税成为不享有权利的纯粹义务,这当然有违基本的公平原则。开征一项新税种,都不应该在最基本公平都无法保证的情况下仓促而行。要开征不动产税,必须调整现行的户籍制度,杜绝相当部分城市居民“暂住在自己家里”的情况。同时,既然“城镇居民住宅全部纳入征税范围”,那么房屋总价格多少,不应成为是否能迁入户口的依据;既然不动产税不是在房款全部交清之后才开始缴纳,迁入户口也不可在房款全部交清后才予办理。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