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村工业区一出租屋内发生一宗因赌博引起的命案,二房东因疏于管理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此事再度引起人们对出租屋管理的关注。
但在法律的框架内,对房东或二房东的处罚似乎也仅限于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如果房东履行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义务,命案是不是就能完全避免,这里要打一个问号,因为即使24小时保安的高级宾馆和寓所也不能完全避免刑事案件乃至命案的发生;另外,如果他履行了相关义务而命案仍不能避免,是不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
这给我们的启发是,光靠加大治安惩罚力度,达不到治安管理的目的。而这样一个细节似乎不该被我们忽视:虽然此案中警方给了出租屋停租6个月的处罚,但是当地人说,该屋子怕是一年也租不出去了。这种仍然停留在熟人半熟人社会的“乡土文明”,从另一个角度思考,是不是比治安管理处罚的制约力度更大呢?
诚如《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作者简·雅各布斯所说,城市街道必须有自治的功能:组建公共监视网,以此来保护陌生人以及我们自己,发展一个小范围的、建立在日常公共生活基础上的网状关系(比如商业网点、公共空间的连续性等),以此来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帮助把孩子纳入一种相当负责的能包容的城市生活里。
这样的“公共监视”听起来残酷,实际上却不是用盘问和盯梢来完成,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然而然地因为互相注意而形成的既包容又友善的关注关系。在这样的关系里,每个人、每座房屋都不孤立,面向街道的门和窗、很晚才打烊甚至通宵营业的商店、酒吧和饭店等等,都是其中的组成部分。
显然,像城乡接合部这样的地方,不可能像高档社区一样雇用专门的保安,但貌似杂乱的商业网点恰恰是这些地区最好的安全港,同时,有必要发挥社区自治的功能,在本地人、外来人口之间,都建立起社区自治组织,包括其自建的联防队。
另一方面,从更大的社会环境上看,做好外来人口的稳定和吸纳工作,也是防范违法犯罪的重点。其中的关键,就是城市必须以开放、平等、自由的胸怀接纳和帮助他们,而不应该采取“经济上吸纳、社会上排斥”的政策。
秦晖先生的研究表明,在城市化阶段,城市中出现大量来自农村与不发达地区的进入者,在未能融入城市主流社会之前,只能以都市边缘人的方式存在。但他们对城市社会稳定所起的作用,则在不同体制下有极为悬殊的区别。
还有学者们分析说,作为城市边缘群体的外来人口,即使是那些在城里处于社会下层的人,其处境一般比在原籍时好,因此他们并非天生的穷而思乱之人。他们在城里立足未稳,处于创业状态,更需要社会安定并希望现存秩序能容纳他们,因此他们反而比白领阶层更保守。
所以,结论就是,开放的体制有利于在主流社会与边缘群体未能融合之前,形成有利于化解矛盾而不是积累和强化矛盾的缓冲机制。 (责任编辑:张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