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近日表示,“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也证实了这一说法,他表示,如果按国际通行的“社会平均工资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话,“目前没有任何一个省份达到了这个要求”。(5月8日《中国经济周刊》)
我国各地实际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过低,几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一方面,最低工资水平的绝对值与应达标准的差距普遍较大;另一方面,最低工资的上浮速度过于缓慢,年均增长率普遍不但低于人均GDP增长率和职工工资年均增长率,而且低于城镇居民消费性开支的年均增长率,这意味着部分最低工资标准享用者势必跌入相对贫困化的窘境。
最低工资标准长期在低位徘徊,对于社会公平具有很强的杀伤力。众所周知,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保护弱势劳动者的重要制度安排。最低工资享用者基本都是处于最低端的初级劳动者,在强大的资本力量面前,他们的谈判能力微乎其微。在这种强弱悬殊的对局中,资方很容易选择依靠压低工资的办法扩大自己的利润空间,而处于绝对弱势的初级劳动者无法通过谈判获得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如果政府所设立的最低工资标准过低,就等于扩大了资方压低工资的权力,使得劳动者的处境更加艰难。
更值得注意的是,过低的最低工资标准还是经济发展的杀手。事实上,创制最低工资制度的初衷是提升生产率。早在19世纪末,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研究者就发现,规定雇主必须支付一定标准的最低工资,能够有效改善低端劳动者的生存条件,进而提升其素质、增强其忠诚度,最终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正因为设立最低工资标准对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推动力,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代后,美国等西方国家相继立法确立了最低工资制度。改革开放数十年来,我国日渐获得“世界工厂”之称,大量初级劳动者成为支撑整个国民经济大厦的基石;但是,如果最低工资水平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公民生存发展成本不相匹配,初级劳动者就无法分享改革发展红利,只能疲于维持生计,所谓人力资本增值无从谈起,向上流动更是痴人说梦。最终,规模庞大但低收入、低素质、低生产效率的初级劳动者群体将使得拉动内需、产业结构升级等目标逐个落空,我们也只好永远充当发达国家的廉价打工者。
有些经济学家觉得最低工资制度不是个好东西,他们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上执行最低标准会降低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给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他们的担心是有道理的。不过,这样的担忧只有在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市场均衡工资水平的时候才能成立——如果政府设立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市场均衡工资水平,会造成经济衰退、失业率高企等严重后果。然而,我们还远没有得这种“富贵病”的运气。现实中,即使是本就很低的最低工资标准,都远没有覆盖全部有资格享用的劳动者。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达标”,证明政府对劳动者特别是低端劳动者的保障力度不够,这既不利于维护公平,导致社会紊乱因素的增加;又损害生产效率的提高,妨碍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发展质量的提升。因此,各地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中有关最低工资标准至少两年调整一次的规定,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联动机制,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充分发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重作用。 (责任编辑:张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