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首页星空评论
搜狐首页-新闻-体育-娱乐-财经-IT-汽车-房产-家居-女人-TV-ChinaRen-邮件-博客-BBS-搜狗 
日月谈-新闻评论-搜狐网

日月谈 > 学术
物权法争论,谁在曲解和违反宪法?
作者:梁慧星    我来说两句(0)  时间:2006年04月05日11:01

  近来,个别“法理学教授”对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发难,指责物权法草案贯彻合法财产平等原则,是“私有化”、是“保护少数富人”、是“违反宪法”。焦点是,要不要承认“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要不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财产?要不要承认“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要不要坚持党和政府“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因此,有必要回顾现行宪法第十一条的历次修改,正确理解宪法第十一条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的规定。

  现行宪法,颁布于改革开放初的1982年。宪法第十一条原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这个条文,在中国宪法上出现,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新中国建立的时候,我们对于经济的基本方针是什么?我们究竟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经济制度?这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党章规定的目标:消灭私有制。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就是要消灭私有制,建立一个没有私有制、没有剥削的社会。但是,新中国刚成立的时候能不能够做到消灭私有制呢?做不到。

  新中国刚成立,从中华民国那里接过来的是一个烂摊子。如果当时要把私有制经济都消灭了,老百姓的衣食住行都要成问题。因此需要保留私有经济。当时除了没收官僚买办资本,没收汉奸卖国贼的财产以外,对民族资本等私有经济是保留的。为什么要保留呢?按照我个人的理解,是不得已,是消灭不了。真消灭了,我们老百姓没有饭吃,没有衣穿,因此就暂时保留它。保留私有经济,就决定了中国革命成功以后和苏联走的道路是不一样的。苏联是彻底消灭私有制,把资本家、地主、富农都扫地出门。我们却保留民族资本,保留私有制。

  保留私有制既然是一种策略性的,那就要考虑,万一它壮大了怎么办?它要是发展壮大了,岂不和我们的宗旨矛盾吗?这就决定了我们的经济政策,对私有制经济采取“利用、限制、改造、消灭”的八字方针。这个政策,我们小的时候知道它,但是不理解。保留是为了“利用”,但是你利用它,它趁机发展壮大了,那就违背了我们革命的目标,违背了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宗旨。因此,一定要“限制”。但光限制还不行,当我们的国有经济壮大了,我们就没有必要再保留它、利用它了,就一定要“消灭”它。怎么消灭呢?我们当初既然保留它、利用了它,你后来再来一次像苏联那样的剥夺、没收,像我们建国初期没收地主土地那样,就不合情理。因此采用“改造”的方式。这就是六十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

  经过社会主义改造运动,我们就消灭了私有制经济,实现了单一公有制。按照宪法的规定:“实行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我们就建立了这样的经济体制。紧接着,我们在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的轨道上前进,结果不是那么理想。消灭私有制之后,我们紧接着就进行了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再进一步就是四清运动、文化大革命,最后到了文化大革命后期,国民经济越来越恶化。按中共中央的正式文件的说法,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就是现在想起来,也心有余悸。

  有必要提到1959-1961年的大饥荒。大饥荒的时候,我的家乡四川,自古就是天府之国,饿死过很多人。当时讲的是三年自然灾害,现在回过头来想,并不完全是天灾。这与经济体制有关系,就是说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不是解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个“好药方”。它最终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在国民经济面临崩溃的时候怎么办呢?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开放什么?就是开放私有经济。但是当时没有想到要开放私有制经济。改革开放的第一个口号叫“开放、搞活”。搞活就是搞活市场交易,但过去没有市场,把市场消灭了。搞活市场,靠谁来搞活市场,国有企业搞活不了市场,就是靠允许个体工商户存在。

  改革开放是一种危机对策,有点像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罗斯福总统推行的“新政”,是在面临巨大的困难和危机时候不得已采取的措施。采取这样的果断措施的时候,没有可能进行研究,形成一种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过去的理论和过去的经验,不足以为改革开放提供依据,回答不了改革开放这个问题。这个时候也来不及去研究它,没有可能提出什么完整的经济思想、经济理论,来为改革开放提供一个理论基础。

  所以邓小平同志说,“摸着石头过河”。为什么要“摸着石头过河”?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的经验,都是有理论、有政策、有方针、有战略、有战术的。一个国家怎么在重大问题上莽莽撞撞的这么做呢?是不得已,是危机对策。开放什么?当时并没有想到要开放私有制经济,于是就开放个体经济,并在个体经济前面加一个谨慎的限制,就是“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如果个体经济前面没有这一个限制,就有疑问:个体经济不就是私有经济吗?私有经济不就和我们党的宗旨矛盾吗?所以要加一个“城乡劳动者”的定语。

  不管怎么说,宪法规定了这个条文,就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最起码的依据。也就是说,改革开放虽然是危机对策,但不能一点法律根据也不讲,于是就在宪法上设了第十一条承认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既然规定了个体经济,就需要给它一个定性:“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个体经济是一个“补充”。“补充”两个字很重要,与前面讲的对私有经济的“利用、限制、改造、消灭”的经济政策,是一脉相承的。现在国民经济遭遇困难,为了度过难关,有必要利用个体经济,让它来起“补充”作用。将来这个困难时期度过了,国民经济恢复了、壮大了,国有经济能解决一切问题了,就不再要你这个“补充”了。到那时也会要“消灭”它。可见,当时对个体经济的定位,是很谨慎、很灵活的。

  到1988年就对第十一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如下: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本次修改,是在原文基础上,增加了第三款关于“私营经济”的规定。为什么1988年宪法修正要增加规定这一款?这是因为改革开放一旦进行,个体经济就会发展,有的个体户在经营中成长了、壮大了,雇工人数增加了。个体户一开始是自己带两个徒弟,请两个帮工,自己也参加劳动。但是,到了80年代中期以后,有些个体户已经成长壮大了,雇工已不止几个,而是十几个、几十个,相当于我们过去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说的那种手工业作坊。有些地方出现了雇工上百人的个体企业。

  这个时候,我们社会中就出现了争论,个体经济以什么为限?个体经济和私有制经济的界限划在什么地方?如何对待剥削的问题也提出来了。社会主义是不允许剥削的,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雇用工人的人数总要有个限制,超过多少个工人,他就成了剥削者,雇用工人在这个人数以下,他就还是劳动者。个体户他自己还从事劳动,雇几个帮工,带几个徒弟,我们把他划在劳动者的范围当中,原来的条文叫“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但是,他雇用的工人数超过了这个标准,他已经不参加劳动,靠剥削剩余价值生活,就不再属于“劳动者”了。

  这就是当时社会上争论的焦点。与这个问题有关,就是在政治层面上的“姓社、姓资”的争论。中国的改革开放,究竟要改到哪里去?改到资本主义,还是坚持社会主义?“姓社、姓资”的争论,关键就是个体经济的雇工人数。如果雇工人数一律不超过七个人的话,“姓社、姓资”的争论就不必要了。按照计算,他还是劳动者,就没有私营企业主,当然就还是社会主义,就不必要讨论了。问题在于,这不是由人的意志决定的。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好些个体经济,它成长壮大了,雇工人数超过七个、八个,而且雇用几十个、几百个工人的企业有的是。所以说,这两个讨论是相关的,雇工人数的讨论是从政治经济学层面的讨论,“姓社、姓资”就是政治层面上的讨论,关系到国家的前途,改革开放的方向,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政治经济制度。

  因此,1988年的宪法修改,是个体经济发展的结果,是非不修改不可。如果不修改,就面临一个矛盾:宪法上说的是“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但社会生活中存在很多的企业,名称上叫个体户,实际上雇工人数很多,老板不劳动,就靠剩余价值生活。与宪法上说的是个体经济,名实不符。因此,这次修改也是不得已的。这就是经典著作中所说的“不能对经济生活发号施令”。岂止不能对经济生活发号施令,而是反过来,经济生活的发展不断提出要求,要求修改法律、修改政策。因此,通过这次宪法修改,就正式承认了“私营经济”在宪法上的地位。这一点非常重要,为私营企业的大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据。私营企业在法律上是什么地位呢?仍然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是比照个体经济。

  不管怎么说,宪法上承认私营经济这一点很重要,使中国的改革开放在80年代后期能够继续前进。如果我们不承认私营经济,仍然仅限于个体户,改革开放就不会继续发展。假如当时规定,不允许超过7个雇工,改革开放就将停止在那里,不仅停步不前,还会倒退。所以说,这次宪法修改有重大的意义。由于1988年4月宪法修改规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6月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下面这三个条文: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请特别注意第二条规定的私营企业定义:“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在这个定义中有一个企业的概念。所谓“企业”,就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所谓“私营企业”,就是“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两个要件:一是“资产属于私人所有”;二是“雇工八人以上”。这就划定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界限。不仅使私营经济合法化了,而且给它提供了法律基础,条例规定了企业的形式,内部关系等等,有利于促进私有经济的发展。

  到了1993年,宪法又有一次的修改。这次修改虽然不是对第十一条的修改,但与第十一条有密切关系。是修改宪法第十五条关于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的规定。原来的条文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这就是我们中国当时的经济体制,当时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平常说的单一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讲的就是这个基本经济制度。实际上,计划经济必然是单一公有制的,只有单一公有制才能够实行计划经济,私有制不允许实行计划经济。公有制是实行计划经济的前提。这是原来的体制,所以1982年宪法把它规定下来,表明仍然要坚持原来的经济体制。

  1993年对宪法第十五条的修改,改变了原来的经济体制。修改后的条文:“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是截然不同的,这是根本性的改变,是经济性质的改变。改革开放初期,已经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不然为什么叫“改革开放”?但怎么样改?改成什么样?当时并不清楚。初期的提法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来提“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再后来改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在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之前,曾经提出过一个理论,叫“笼子和鸟”的理论。计划经济就是“笼子”,市场调节是“一只鸟”,市场调节的这只“鸟”只能在计划经济的“笼子”里面活动。在这个提法之前,中央文件讲“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讲“结合”,就会使人产生联想,这个市场调节是不是会越来越壮大,大到与计划经济平起平坐,甚至超过计划经济?因此需要在两者之间确定一个“主、从”关系。“笼子和鸟”的理论,明确了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的关系,最终我们还是计划经济。市场调节就像一只“鸟”,只允许在计划经济的“笼子”里面活动,这就达到了区分“主、从”的目的。说到底,计划经济是“主”,市场调节是“从”。

  “笼子和鸟”的理论的影响很大。要按照该理论,我们的改革开放就要就此打住,不能再往前走。既然市场调节是计划经济这个“笼子”里的“鸟”,我们已经承认了私营经济,就不能让这个私营经济发展壮大。它要发展壮大了,就不是“鸟”,就要冲破“笼子”。就要限制它。原来对个体经济没有限制,雇工八人以上,就成了私营企业。现在私营企业雇工几十个、几百个都有,甚至雇工成千上万的都有,这样的私营企业岂不和计划经济体制相冲突吗?反映在思想上,就引发了后来的“姓社、姓资”问题。

  因为宪法承认了私营经济,赋予了法律地位,国务院又制定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促进了私营企业大发展,私营经济就蓬勃发展起来,雇工也越来越多。这就进一步导致思想界、舆论界纠缠“姓社、姓资”。那个时候思想领域中,最大的、最热门的话题,就是“姓社、姓资”的争论。虽然我们的宪法已经承认了私营经济,但我们原有的意识形态不能和它兼容。这时就需要有一个权威来表态,我们的党和国家才能下定决心,这就是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

  邓小平同志为什么到南方去讲话?他为什么不在首都北京讲话,不在我们的老工业基地东北讲话?当时觉得有点奇怪。现在想来,在北京、到东北都很难讲,底下坐的都是大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地方党政领导人也都是大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出身,在那里讲什么要发展私营经济呀,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呀,不要再谈论“姓社、姓资”呀,就很难讲出口。而南方私有经济已经相当发达,例如深圳,私有经济已经很发达,地方党政领导人的思想已经比较灵活、比较开放,对为什么要发展私营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已经有所认识,人民群众已经从发展私营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得到直接和间接的利益,容易与小平同志的讲话产生共鸣。

  可见,邓小平同志不在北京讲话,不在东北讲话,而是到广东深圳讲话,不是无缘无故的。这中间有大智慧在。邓小平同志讲话的要点,一是说“姓社、姓资”问题不要再争论了。因为“姓社、姓资”再讨论下去会干扰我们的改革开放,会导致思想混乱。不要在“姓社、姓资”问题上再纠缠下去。二是说“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为什么要“让一部分先富起来”?因为一部分人已经富起来了。我们看到私营企业雇工几十人、几百人甚至上万人,不要担惊受怕,不要担心社会性质改变,不要产生敌对情绪。三是讲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就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解决了中国改革的方向问题,建立什么经济体制的问题。贯彻小平同志讲话精神,首先是要求修改宪法关于经济体制的规定。可见,宪法1993年的修改,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意义非常重大。这次修正改变了中国的经济体制,改变了基本经济制度,但其他的内容都没有动。既然第十五条已经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就已经不合适。既然我们已经是市场经济,则私营经济就不应该再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些内容当时都没有改,来不及改。

  现在看来,当时修改宪法第十五条改变国家经济体制,对于我们的国家、民族的前途民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由此决定了私有经济在国家中的地位,已经不再是什么“补充”,不能再搞什么“利用、限制、改造、消灭”。宪法第十五条的修改就隐含着私营经济在中国的前途,虽然当时的宪法没有明白表示出来。所以说,这个改变意义重大,私营经济绝不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它根本就不是什么“补充”,它应当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

  因为这次宪法的修改,才导致了九十年代中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主要是私营经济的发展,就是把笼子打碎,私营经济这只“鸟”已经冲破笼子,飞向蓝天。但是,这次宪法修正并没有对第十一条进行修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这一定性,未被纠正。这就为下一次宪法修正留下伏笔。说到底,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是矛盾的,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却不存在这种矛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其本质仍然是市场经济。私营经济与市场经济是水乳交融的。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什么叫市场,就是两个私有者相互交换自己的产品。如果不是两个私有者,假设是一家人,兄妹之间,你把你的东西给我,我把我的给你,这就不叫市场。因为东西是大家庭的,是共有的。因此,在单一公有制条件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过去国有企业之间也订合同,但那时的合同与今天合同法上的合同并不是一回事。那是国家机关预先决定了的,甲企业的产品供应给乙企业,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都是国家定的,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甲乙两个企业签订一个合同,由企业经理、厂长签字、盖章,走个形式而已。名义上叫合同,实际上还是指令性计划。

  苏联的民法学家将这一点讲的非常透彻,说这些合同不过是给指令性计划穿上一个外衣罢了,其本质上仍然是计划,形式虽然是合同。到年底的时候,合同没有完成,如果对方不再需要,就一笔勾销,合同就作废了。如果对方还需要,主管机关决定“接转下一年度”,明年接着执行,不发生什么违约问题。甚至甲企业订的设备,运到当地,主管机关大笔一挥,这个设备就归了另一个企业。计划经济就是靠隶属关系、行政手段、指令性计划,当然,还有其他的手段,例如票证。因此在单一的公有制基础之上,只可能实行计划经济,不可能搞市场经济。

  现在回过头来看,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和市场经济是矛盾的,私营经济也是和计划经济矛盾的,这是两对矛盾。如果不解决这两个矛盾,我们的改革开放在八十年代后期就要停下来。东欧一些国家搞改革开放也很早,如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南斯拉夫,他们改革初期,也是蓬勃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为什么后来倒退回去了?甚至导致苏联出兵干涉。就是这两对矛盾决定的,也就是“姓社、姓资”的问题。我们在八十年代后期,总议论“姓社、姓资”,改革开放的目标不定,如果解决不好,要么停下来倒退回去,要么就像苏联的结局,彻底私有化。我们采取的办法,是改变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舆论界也不再纠缠“姓社、姓资”,及时统一了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这就为我们的改革开放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特别是为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带来了九十年代中国经济的大发展。

  到1999年宪法又有一次修改。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在九十年代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取得了很大发展,是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感受到的。因此,纠缠于“姓社、姓资”的人就越来越少,一边享受着市场经济的利益,一边大讲“姓社、姓资”问题就不合适。这时思想界已经趋向一致,因此要求在宪法上作进一步的修改,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对宪法第十一条的修正如下:

  原条文是三款: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改为两款: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本次修正的内容:将原条文对个体经济(第1、2款)和私营经济(第3款)的分别规定,合并为两款,并且增加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概括性概念。“非公有制经济”概念的提出,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因为到九十年代后期,已经出现大规模的私营企业,雇用成千上万的工人的企业,并且还有私营经济的上市公司。私有制经济的形式,不仅仅是个体户、私营企业,还有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之间还有合伙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等。例如“三来一补”,很难叫一个名字,但它决不是公有制经济形式。如果宪法上采取列举规定,一是不好看,二是列举不全,所以需要有一个上位概念。

  我们国家过去是单一公有制,公与私是相对的范畴,非公即私,非私即公。按理说,公有制经济之外的,统统属于私有制经济形式。宪法第十一条本应采用“私有制经济”概念。但如果这样规定,会不会在国际上、国内外又引起关于“中国是不是变色”了、“私有化”了等等争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对“私有化”一直持谨慎的态度。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引起思想混乱,这就产生了“非公有制经济”概念。

  从方法论上讲,概念必须是肯定的,只能说“是什么”,不能说“不是什么”。严格说来,“非公有制经济”这个概念在方法论上、科学性上是有缺陷的。但是,从国家的政策、政治方面说,还是要肯定这个概念。它表明了中国人的智慧,就像邓小平同志说“摸着石头过河”。假设他在改革开放初期就说,我们要搞市场经济,要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将会是一种什么情景?当时不是还在讲“两个凡是”吗?当然,当时也还不可能认识到要搞市场经济。因此说在某个特定历史条件下,需要大智慧。

  宪法规定“非公有制经济”,不是轻率的。这样一修改,就把“补充”给取消了。“非公有制经济”当然不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它本来就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既然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私有者的交换,私有经济就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私有经济之上,才有真正的市场经济。既有公有制经济,也有私有制经济,在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两种经济形态的基础上搞市场经济,这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见这次宪法修正,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后面加上“等非公有制经济”,并且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重大的意义。

  我们的市场经济,和西方的市场经济不一样,除了私有制经济外,还有公有制经济,是两种经济形态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不是单一的私有制经济之上的市场经济。我们的市场经济,和传统的社会主义也不一样,既不是单一公有制也,不是计划经济,而是在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两种经济形态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是真正的市场经济。这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改革开放刚开始,邓小平同志说“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那是不得已。因为过去的经验、过去的理论解决不了,过去的经济思想、经济观念、经济政策都已经走到绝境,只好来一个“实用主义”。我们一步一步地“摸着石头过河”,已经走了二十年。回顾这二十年,当初我们想的是开放个体户就行,后来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出来了,再后来其他的非公有制企业也出来了,慢慢就有了理性认识。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这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这次修改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上来看,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是平起平坐的。为什么不叫“补充”呢?“补充”就不是平起平坐,就有主、有从,公有制经济是“主”,私有经济是“从”,有主次之分。现在宪法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没有说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地位平等、平起平坐,但从法律上来看,那是理所当然的。所以说1999年的宪法修改,使“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和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就为中国经济在新世纪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进入新世纪,我们看到私有经济及整个国民经济有了非常大的发展。2003年的政协会上一位经济学家建议取消农业税,2004年就真的把农业税取消了。表明我们的经济已经足够强大。中国经济九十年代的大发展和进入新世纪的大发展,靠的是什么?并不是说不靠国有经济,我们发展的好的国有企业也有。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经济怎么样,他们一个省的经济不抵南方一个市。在广东的深圳或东莞,在浙江的温州,几乎全是私营企业、私有经济。私有经济为中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活力。这是因为我们的宪法赋予了私有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为国家制定一系列政策方针、法律法规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下面介绍2004年对宪法第十一条的修改。

  原条文是: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修改为: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一款未作任何改动,只是修改了第二款。将第一句“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将第二句“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二句中的“鼓励、支持”是新加的,过去的第二款中只有“引导、监督、管理”。为什么要增加“鼓励、支持”,因为振兴中国要依靠“非公有制经济”,我们经济的增长点(用一个不是很准确的话来说)恐怕还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上。我们的公有制经济的改造、国有企业的改组,到现在还没有完成,而我们的经济为什么一直向前发展,主要是靠“非公有制经济”。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就把我们在新世纪的基本经济方针规定下来,改革开放的重点也就呈现出来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管理还是必要的,原来就有监督管理的规定,这次修改为“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我们的政府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宪法特别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要“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对私有制经济的监督管理存在缺点,或过严过苛,或没有依法进行,随意性强,前后不一致,各地不一致,等等,这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归结起来,2004年对第十一条的修改有三个要点:一是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二是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三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管理要依法进行。

  2004年的宪法修改,是出于社会现实的要求。进入新世纪以后,中国经济获得了巨大发展,在这里介绍中国工商联主席在当年政协大会上发言中的数字。2002年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3强,特别是在一般性竞争领域(指除了国家垄断性的领域以外的领域),非公有制经济已经超过70%;截至2002年底,个体、私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已达2.85万亿元;2002年个体、私营企业新增注册资本金6900亿元,比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多2600亿元;个体、私营企业上交税金,已占全部税收的43%;在地方经济和县域经济中,经济发展和税收,主要依靠非公有制经济。特别值得指出的是,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就业的主渠道,据劳动部2002年对66个城市的调查,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中的65%,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实现再就业。

  这些数字说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了极重要的地位,发挥了非常重大的作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关系到中国经济腾飞的战略性的问题,具有战略性的意义。这个战略已经在党的文件中表示出来了,中共十六大三中全会《决定》充分肯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2004年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政协民建、工商联联组会上强调指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的方针”。坚定不移的方针,当然是战略性的方针。

  现在党和政府既然决定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战略方针,要落实这一战略方针,单靠政策是不够的,必须完善我们是法律体系。这次宪法修订,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为制定和完善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奠定了宪法基础。当务之急,就是要以宪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根据,在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切实贯彻和体现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剔除一切对非公有制经济不平等对待和歧视性的规定。通过这样一部进步的、完善的、科学的物权法,贯彻党和政府“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坚定不移的政策方针,实现中国经济腾飞的战略目标。

  通过以上对宪法第十一条历次修改的回顾,我们已经看得很清楚,肆意曲解宪法、否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法律地位,否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否定“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反对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财产,与党和政府“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唱反调的,不是别人,正是指责物权法草案“违宪”的个别所谓法理学教授自己!(2006年4月3日)

  来源:中国法学网

(责任编辑:张学军)



共找到 3,286 个相关新闻.
我来说两句 全部跟贴(0条) 精华区(0条) 辩论区(0条)

用户:  匿名发表: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狐短信 小灵通 性感丽人 言语传情
三星图铃专区
[周杰伦] 千里之外
[誓 言] 求佛
[王力宏] 大城小爱
[王心凌] 花的嫁纱
精品专题推荐
短信企业通秀百变功能
浪漫情怀一起漫步音乐
同城约会今夜告别寂寞
敢来挑战你的球技吗?
 精彩生活 

星座运势 每日财运
花边新闻 魔鬼辞典
情感测试 生活笑话


今日运程如何?财运、事业运、桃花运,给你详细道来!!!





菊花台
迷迭香
青青河边草
丁香花
原来你也在这里
爱如空气
不要再来伤害我



频道精彩推荐

·温家宝出访澳斐新柬四国
·八荣八耻 应对油价上涨
·台湾地震 陈水扁废统
·2006德国世界杯 奥运会
·刘翔 国足 科比 NBA F1
·新车:雅绅特 广本思迪
·奇瑞A516 强制三者险
·奥斯卡金像奖 馒头血案
·传TOM集团将收购新浪
·新农村建设 国企改革





一个人哭
退后
断了的弦
还是朋友
水晶蜻蜓
唱给你的歌
迷糊娃娃可爱粉红卡通
四季美眉给你最想要的





设置首页 - 搜狗输入法 - 支付中心 - 搜狐招聘 - 广告服务 - 客服中心 - 联系方式 - 保护隐私权 - About SOHU - 公司介绍 - 全部新闻 - 全部博文
Copyright © 2018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
搜狐不良信息举报邮箱:jubao@contact.sohu.com